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757-1967号2
2024-11-01 10:11:53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4号
罪犯倪松,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云23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5022.11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云刑终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履行,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5022.11元;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5958.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汪开强,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开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开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开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25元,账户余额170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开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刘安然,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0日作出(2021)云刑核8401116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3)云31刑初11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3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44.74元;期内月均消费68.54元,账户余额142.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王观发,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观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观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9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上诉人(王观发)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51972068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977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观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云刑终41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观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3月16日作出(2023)云31执165号执行裁定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其中,期内月均消费101.82元,账户余额38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观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邓细甫,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细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细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102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邓细甫定罪部分;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邓细甫量刑部分,判处邓细甫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2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4.04元,账户余额448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细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6号
罪犯李发金,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云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发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发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症(判决书中记录),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经警官教育引导,自2023年2月起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劳动改造中有欠产被扣分的情形,现在精神病犯集中隔离管控区改造,未参加劳动改造。2022年7月9日至2024年6月29日获记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376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5号
罪犯杞阳保,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云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杞阳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杞阳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9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杞阳保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改造初期有欠产情况,经教育学习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7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杞阳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蒋崇昌,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5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崇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崇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8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1.93元,超消费,账户余额5503.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崇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王兴学,男,1979年7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云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6日作出(2022)云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5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3元,账户余额31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539号
罪犯陈刚,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4日作出(2022)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方战良,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战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战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战良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云31执99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4.43元,账户余额132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战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7号
罪犯李玉光,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云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玉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云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16日获记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22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刘晓林,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4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7日作出(2022)云刑核382034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6月27日作出(2024)云31刑执73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4)云31刑执73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9.27元,账户余额172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刘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云7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08日作出(2022)云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47元,账户余额77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1号
罪犯李开军,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开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6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初期有欠产情况,经教育学习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9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2024年6月3日收到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0)云09执94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云0923执113号执行裁定书,经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调查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26日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0923执1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231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毕曙红,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曙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2.44元,账户余额29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曙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许仕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仕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5.92元,账户余额10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仕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孙友才,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云06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友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1日作出(2022)云刑终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拒不写相关材料;自入监以来身份意识较差,不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抗拒监管改造,2023年04月27日被列为顽固犯管理;该犯年纪较大,无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2022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43元,账户余额78.73元;2023年03月29日因违反《云南监狱罪犯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六款,以绝食、不按规定服药等方式对抗管理,抗拒改造,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友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陈云美,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4日作出(2021)云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云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1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5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0次,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21日累计余分42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8.35元,账户余额385.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09月0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马敏分,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8日作出(2021)云06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敏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敏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1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0.28元,账户余额7089.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敏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09月0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李先全,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5日作出(2022)云刑终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超消费;期内月均消费237.48元,账户余额6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8月02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9号
罪犯邹勇,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2日作出(2022)云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21元,账户余额4718.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8号
罪犯赵昌广,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3日作出(2021)云03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昌广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1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48元,账户余额2411.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昌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9号
罪犯汤城昆,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城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7135.12元。宣判后,被告人汤城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5日作出(2022)云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7135.12元已部分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4.36元,账户余额2186.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城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4号
罪犯邓志勇,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4月02日作出(2020)云7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20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45.63元,账户余额642.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31号
罪犯岩块,男,2001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1次扣5分、教育改造1次扣2分,劳动改造无扣分,2019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85元,账户余额19.66元,月最高消费29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8号
罪犯张天宝,男,2001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20)云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2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16元,账户余额107.26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5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07号
罪犯凌廷安,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云7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廷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云刑核754308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89元,账户余额199.64元,月最高消费19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廷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0号
罪犯孙万生,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万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2分;2021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2月29日作出(2024)云31执2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4)云3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74元,账户余额262.85元,月最高消费25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万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09号
罪犯谢立西,曾用名谢老五,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5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立西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原犯盗窃罪的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零十八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0日作出(2022)云刑核942040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77元,账户余额7485.12元,月最高消费1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立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2号
罪犯蔡三,男,2001年出生,傈僳族,文盲,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00元,账户余额118.60元,月最高消费19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08号
罪犯侯三(音译),男,1996年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云3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6日作出(2022)云刑核529427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1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28元,账户余额409.93元,月最高消费16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6号
罪犯周老杨,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老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2分,教育改造扣分4分,2019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17元,账户余额27.84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老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37号
罪犯岩三,男,2001年5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7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扣5分。2019年10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35元,账户余额219.33元。月最高消费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9号
罪犯麻巴阳(自报身份),又名麻然,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克钦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巴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1分,2020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5执88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原判决关于没收罪犯麻巴阳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66元,账户余额900.61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7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巴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7号
罪犯赛布勒,男,1998年8月1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5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布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2分,教育改造扣分5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9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15元,账户余额85.94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0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布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0号
罪犯保道孔(自报),外号猴三,男,1998年出生,景颇族,缅文六档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道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保道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7分,2019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68元,账户余额77.23元,月最高消费25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道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30号
罪犯哎拉,男,佤族,出生日期不详,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哎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哎拉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8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50元,账户余额101.45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1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哎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9号
罪犯扎发,男,1998年出生,拉祜族,文盲,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发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6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34元,账户余额49.68元,月最高消费12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3号
罪犯肖永东,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永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永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9年09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2021年5月16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致使他犯殴打该犯,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12.17元,账户余额2025.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永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1号
罪犯黄云凤,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3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云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0次,考核余分296.1分,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云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13号
罪犯秦建亮,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3日作出(2021)云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建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秦建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0日作出(2022)云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40元,账户余额266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建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12号
罪犯肖宗刚,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2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涉嫌余漏罪,于2021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解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犯运输毒品罪正在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因不服原判决,长期申诉,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获记表扬。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84元,账户余额1999.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宗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何其忠,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其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1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12日送达,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10.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023年9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2)云06执506号案件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66元,账户余额4921.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其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9号
罪犯王少兵,男,1981年9月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9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少兵、邓开祥、庞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6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罪犯王少兵财产调查情况说明,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33.55元,账户余额741.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少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陆明清,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明清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明清、邓有明、邓小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8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陆明清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22年7月26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387.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54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与(2022)云08执568号结案通知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61.52元,账户余额101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明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9号
罪犯李扎母,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作出(2017)云08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475.1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扎母、彭光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8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8执138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78.74元,账户余额1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扎海,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依觉、娜倮、扎体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9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扎海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61.17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934号之二、(2022)云08执93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22.42元,账户余额913.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李发陶,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38.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68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65.66元,账户余额6944.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陈四代,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四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4469.2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四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31日作出(2022)云刑终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超消费;期内月均消费187.19元,账户余额1360.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四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8月0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苏炳军,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炳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已2023年9月22日以(2023)云05执123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刑初8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没收苏炳军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期内月均消费168.87元,账户余额622.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炳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7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29号
罪犯王忠境,男,1994年4月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8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忠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2.27元,账户余额158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33号
罪犯马引波,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8日作出(2021)云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引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引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5.20元,账户余额163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引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2号
罪犯赵啟虎,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0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啟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啟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9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9.84元,账户余额191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啟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蔡礼金,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礼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礼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4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38元,账户余额323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礼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熊大,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5.58元,账户余额60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3号
罪犯吉地尔吉,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地尔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7日作出(2018)云刑核860742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71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24.54元,账户余额170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地尔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胡扎阿,男,1998年4月7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02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扎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扎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5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697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49.63元,账户余额128.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扎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张兴贵,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6.52元,账户余额2745.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35号
罪犯张成刚,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0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6日作出(2022)云刑核497872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9月1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4号
罪犯金国东,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国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国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发升、李其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8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月消费限额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75.09元,账户余额693.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国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钟皓龄,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5日作出(2018)云06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皓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钟皓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54元,账户余额8552.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皓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张子山,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9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483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73.92元,账户余额1182.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邢世涛,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30日作出(2020)云08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世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邢世涛、谢腾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邢世涛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10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51.03元,账户余额3831.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世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杨三冷,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4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三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8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4.11元,账户余额6888.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三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宋国敏,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06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国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6日作出(2022)云刑核472628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112.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7.54元,账户余额241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国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0号
罪犯王贵文,男,1982年5月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贵文、王海生、庞进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8日作出(2021)云刑终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99.24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572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36.64元,账户余额1079.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岩板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板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板嘎、岩井布拉、艾京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财产944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702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21.56元,账户余额121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板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陈金该,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金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2月20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7月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7月 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李家权,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家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4.26元,账户余额216.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37号
罪犯李吉伟,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08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吉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9月1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李老二,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9.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991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45.64元,账户余额44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陈发祥,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发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8执119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38.84元,账户余额807.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2号
罪犯钟声海,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声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钟声海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39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钟声海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2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核15242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声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钟声海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形;2023年02月03日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限制减刑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7.51元,账户余额1763.34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声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陈娟,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追缴在案的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没收该犯财产7310530.39元,于2022年08月29日作出(2021)云05执425号之五十三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9)云0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并处没收陈娟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901号
罪犯万有树,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有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39.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1.40元,账户余额48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有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0号
罪犯段贵聪,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贵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贵聪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贵聪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38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段贵聪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5执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7)云05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贵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899号
罪犯潘培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培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潘培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5.84元,账户余额490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培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9号
罪犯阿英,女,1991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5号
罪犯米飘,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爱伲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米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8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叶红,女,1957年出生,佤族,文盲,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6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6日作出(2017)云刑核812106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6月0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2023年第四次、2024年第二批次提请减刑,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会议讨论,该犯周期内超额消费3次,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根据实质化审查规则,决定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9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5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5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林增,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藏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作出(2017)云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及其同案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84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8.42元,账户余额23874.59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900号
罪犯谷兴国,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兴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谷兴国不服,提出上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3.75元,账户余额1418.58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兴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7号
罪犯吴小四,女,1997年6月14日出生,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云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小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05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终结该院(2021)云03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2号
罪犯李秋野,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秋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秋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6次。经函询该犯原判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2日回函并附(2021)云23执2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实扣划到该犯账户存款2759.39元,已全部上缴国库,并查实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42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秋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1号
罪犯杨秀芳,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刑核11129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2023年第四次、2024年第二批次提请减刑,经监区集体研究会议研究,该犯周期内超额消费3次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根据监狱实质化审查规则,决定本次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898号
罪犯胡干平,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干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胡干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6.93元,账户余额451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干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8号
罪犯排木卷,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木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排木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5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0号
罪犯黄显波,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云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显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显波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1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该犯自我控制能力差,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情况,近期经过教育,遵规守纪意识有明显提高,2020年4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7次,经函询该犯原判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于2024年5月22日回函并附(2021)云23执208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家的亲属代其缴纳了罚没款1万元,并查实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2021)云2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818.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897号
罪犯余剑,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余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2.11元,账户余额188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2号
罪犯张绍华,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绍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4月2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5执2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张绍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0.67元,账户余额117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4号
罪犯汤成义,又名汤解琛,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成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1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18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16元,账户余额1342.68元,月最高消费29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成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3号
罪犯陈岩龙,男,出生日期不详(骨龄鉴定已满18周岁),佤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岩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岩龙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2分;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2.28元,账户余额37.23元,月最高消费14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3号
罪犯赛公,男,出生日期不详,佤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以上信息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3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无扣分,教育改造扣4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95元,账户余额68.86元,月最高消费2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41号
罪犯李正林,绰号小强,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果敢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42003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2分,2020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4年0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2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84元,账户余额828.69元,月最高消费2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1号
罪犯杨永昌,曾用名蔡祖林,男,1997年2月8日出生,傈僳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刑核894195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0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周期考核内教育改造扣5分;劳动改造扣3分;监管改造无扣分。2019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2024年5月24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云31执557号裁定书终结该院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00元,账户余额130.75元,月最高消费29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42号
罪犯熊沙,又名沙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沙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4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2分,2020年0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2020年01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6执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89元,账户余额2037.86元,月最高消费29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6号
罪犯岩依炳,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无履行能力情况说明;期内月均消费141.79元,账户余额50.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35号
罪犯岩同,男,1984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同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扣2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07元,账户余额444.77元。月最高消费20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44号
罪犯赵胜安,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胜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云刑核375149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2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7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9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47元,账户余额90.54元,月最高消费3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胜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27号
罪犯徐正能,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正能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徐正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强奸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9.84元,账户余额176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正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36号
罪犯字长柱,男,1981年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长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2分,劳动改造扣8分。2019年05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50元,账户余额52.25元。月最高消费28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长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刘春明,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春明、郭运贵、邝振辉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51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13.30元,账户余额0.16元;死缓考验期内2018年11月12日因自伤自残、自杀未遂被处以禁闭处罚,扣减考核积分90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31号
罪犯李文富,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9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0元已履行完毕(原审裁判文书已注明);期内月均消费143.41元,账户余额365.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8号
罪犯朱世桢,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3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世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5.49元,账户余额2092.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世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胡跃富,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跃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跃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3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胡跃富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3.11元,账户余额4118.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跃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雷腊崩,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腊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雷腊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7日作出(2021)云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24年3月12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31执16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雷腊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56元,账户余额81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腊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7月3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5号
罪犯王奖,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8日作出(2022)云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无扣分;监管改造扣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22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97元,账户余额120.31元,月最高消费19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兰晓雨,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4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晓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0.27元,账户余额3010.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晓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赵培安,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培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培安、陈义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56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01.32元,账户余额1483.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培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5号
罪犯柳仁喜,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仁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柳仁喜、曾云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51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15.96元,账户余额23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仁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岩依觉,男,1978年2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05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觉、娜倮、扎体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9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依觉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财产293.82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02执93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月消费限额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63.33元,账户余额1519.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4号
罪犯艾约不冷,男,1994年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约不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3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83元,账户余额555.17元,月最高消费19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约不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6号
罪犯黄弱听,男,1989年5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弱听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弱听、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正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因收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9月6日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3257.00元;期内月均消费85.53元,账户余额862.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弱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杨仁安,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仁安、吴庭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23.93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02执53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月消费限额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04.04元,账户余额759.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2号
罪犯张炳伟,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0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炳伟、李维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502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17.22元,账户余额1300.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炳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6号
罪犯仰翱,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29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仰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00.00元;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仰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入监时该犯不认罪,经过学习法律和警官的教育与开导,于2021年10月9日写出认罪书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属于老犯,73岁,鉴定为部分劳动能力,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劳动改造扣分2分,2017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2024年4月17日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2018)云29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6.45元,账户余额1880.64元,月最高消费35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仰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1号
罪犯杨波,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30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1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三次以上,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34.14元,账户余额91.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廖文和,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文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廖文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9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05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1.32元,账户余额371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文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6号
罪犯马培杰,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培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08日作出(2022)云刑核977189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83元,账户余额3451.21元,月最高消费1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培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8号
罪犯李正龙(绰号“老歪”),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9059.96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正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4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正龙撤回上诉,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正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6分,2022年1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91元,账户余额988.56元,月最高消费19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杨复泽,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复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复泽、李宣蓉、李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53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42.34元,账户余额3661.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复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岩相嫩,男,1990年4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相嫩、岩飞、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5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2)云0826执13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3.78元,账户余额4288.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0号
罪犯向云喜,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03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云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云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9.67元,账户余额283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云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刘奇,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奇、谢文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8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39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30.37元,账户余额170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1号
罪犯禹益辉,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5日作出(2021)云01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益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811.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2022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12元,账户余额2067.55元,月最高消费193.2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禹益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3号
罪犯黎文举,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文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黎文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6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4.94元,账户余额1522.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文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7号
罪犯殿道孔(自报),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一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6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殿道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作出(2021)云刑核617588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60元,账户余额76.23元,月最高消费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殿道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李刚,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039.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8执28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90.36元,账户余额682.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何承洲,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承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3.00元,账户余额636.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承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09月1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陈朋,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7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04月14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158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有超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47.76元,账户余额6561.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0号
罪犯张洪柱,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40679231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张洪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被告人张洪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553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和第二项;撤销对被告人张洪柱的量刑;判处被告人张洪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2022年09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毒品再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50.81元,账户余额556.19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3号
罪犯穆太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太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穆太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32元,账户余额7257.61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太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3号
罪犯万德明,男,1968年5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德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德明、郑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4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万德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3679.08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486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46.93元,账户余额797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德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7号
罪犯谢正龙,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正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正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原审判决中注明已履行20000元),狱内单月消费超标六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66.10元,账户余额503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正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7号
罪犯张毕旺,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毕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毕旺、张毕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24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3.07元,账户余额6709.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毕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张启坤,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启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启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7.15元,账户余额106.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舒有伟,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6日作出(2021)云06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舒有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5.93元,账户余额633.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有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成鑫,男,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4日作出(2022)云刑终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3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276.8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8.27元,账户余额2236.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5号
罪犯刘开伟,曾用名刘保贵,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开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1日作出(2022)云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1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87元,账户余额962.30元,月最高消费19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6号
罪犯周家银,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家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7日作出(2022)云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本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方面扣1分。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86元,账户余额2114.56元,月最高消费19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李鸿,男,1975年2月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2021年09月15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216.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559号、(2021)云08执559号之八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12.06元,账户余额3627.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3号
罪犯黄正楼,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6日作出(2020)云31 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7月18日入监,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邓永强,男,1990年5月9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永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永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5日作出(2021)云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423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75.54元,账户余额1289.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永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2号
罪犯鄢贵生,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8日作出(2021)云01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贵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311.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3日作出(2022)云刑核64812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8分,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55元,账户余额3371.44元,月最高消费19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贵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4号
罪犯杨荣强,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6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荣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7月18日入监,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09号
罪犯卢杨平,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杨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杨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10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36元,账户余额1011.27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杨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9号
罪犯李灿锋,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1日作出(2021)云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灿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灿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7.22元,账户余额58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灿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16号
罪犯谭本华,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06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本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谭本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1日作出(2021)云刑终6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4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5.68元,账户余额49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本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46号
罪犯刘正国,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2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正国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2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20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78元,账户余额85.61元2021年01月消费250.9元,共计1次消费超额,月最高消费25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