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757-1967号1
2024-11-01 10:1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1号
罪犯毕中凡(自报),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中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毕中凡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9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98元,账户余额61.83元,月最高消费18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中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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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5号
罪犯李富颖,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国籍不明,佤族,小学文化,住缅甸木姐广贵村47号(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属于残犯,患有双下肢活动受限(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鉴定为部分劳动能力,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教育文化改造扣分16分,2019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58元,账户余额308.39元,月最高消费2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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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7号
罪犯岳云飞,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云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26元,账户余额96.16元,月最高消费15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云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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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26号
罪犯郎学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学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郎学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9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5.06元,账户余额297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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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43号
罪犯杨老海,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刑核926863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3分,劳动改造扣分0分,2019年1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71元,账户余额155.32元,月最高消费29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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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5号
罪犯岩怀,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9年03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2021年4月9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复函:未发现罪犯岩怀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相关情况,也未发现罪犯岩怀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86.16元,账户余额21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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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34号
罪犯王国宗(自报),男,199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作出(2017)云刑核255529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6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2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14分,劳动改造扣10分。2019年09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24元,账户余额2527.13元。月最高消费300元。在本减刑周期内,经查阅罪犯王国宗狱内消费综合台账,该犯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考察级期间狱内消费超标11次:2019年10月超额33.6元、2020年1月超额99.4元、2020年3月超额56.9元、2020年4月超额100元、2020年5月超额33.6元、2020年7月超额33.6元、2020年8月超额33.6元、2020年9月超额96元、2020年10月超额95.6元、2020年11月超额48.7元、2020年12月超额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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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45号
罪犯李尼吞,男,2000年1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尼吞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39元,账户余额21.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尼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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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22号
罪犯杨华,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8.80元,账户余额1504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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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51号
罪犯李广雄,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越南国籍,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云2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雄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广雄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广雄申请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32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李广雄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入监以来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改造扣0分,劳动改造扣1分,2020年05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6.07元,账户余额1307.70元月,最高消费29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广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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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朱怀为,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兰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怀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云刑核800832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9月至 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怀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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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沈绍伟,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云06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绍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绍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67.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16元,账户余额305.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绍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成明新,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明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40元,账户余额170.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明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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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09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88号
罪犯杨绕清,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绕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6日作出(2022)云刑终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83元,账户余额1006.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绕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8号
罪犯王代发,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代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代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4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04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8执17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33.56元,账户余额361.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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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史小龙,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云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小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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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孙发元,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发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发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0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8.51元,账户余额824.56元;2019年11月21日因脱离互监、顶撞警察、不服从警察指令、对抗管理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发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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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杨槐,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2日作出(2020)云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1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2021)云刑终1028号判决与事实不符,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0次,余分357.2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3.71元,账户余额433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36号
罪犯李从生,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云28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从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从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1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从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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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9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0号
罪犯徐天楚,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云25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天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天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1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18元,账户余额975.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天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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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王有权,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11月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4年3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云01执3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王有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256.60元,账户余额2917.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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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张扎妥,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扎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扎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55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定罪量刑部分。于2023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4年3月24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6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8月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7月 3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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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89号
罪犯张仕勇,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云25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仕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仕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1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48元,账户余额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4号
罪犯陈华,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2016)云0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华、彭小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7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94.29元,账户余额171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普建平,男,1984年2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普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普建平定罪量刑。于2023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4年3月30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6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8月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建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0号
罪犯刘忠定,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2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忠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刘忠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9次,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10月27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129执3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1.61元,账户余额1467.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51号
罪犯彭东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东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东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1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17元,账户余额2544.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东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5号
罪犯蒋建军,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9435325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4.57元,A卡账户余额468.32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建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9号
罪犯欧春喜,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春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春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云05执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6)云0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欧春喜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1.37元,账户余额3072.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春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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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2号
罪犯陈正林,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8日作出(2016)云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云29执18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云29执186号案件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0.66元,账户余额191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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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6号
罪犯邓付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付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付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1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7月1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4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3.84元,A卡账户余额3.18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9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付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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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4号
罪犯马继苏,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继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继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8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7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拖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继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22年10月26日以(2022)云05执71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7)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并处没收马继苏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01元,账户余额3857.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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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1号
罪犯徐卫兵,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卫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刑核25495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59元,账户余额2794.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卫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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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3号
罪犯杨汝升,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汝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汝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96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杨汝升的量刑部分。二、撤销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杨汝升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杨汝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0.32元,账户余额3606.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汝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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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6号
罪犯字文秀,又名字小三,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文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05月2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终结该院(2022)云09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文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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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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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7号
罪犯刘仕龙,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仕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仕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仕龙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33元,账户余额152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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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0号
罪犯杨宗明,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宗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5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民事赔偿判项于2020年03月09日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69.79元,A卡账户余额829.08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12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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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52号
罪犯杨成祥,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成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2023年6月29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5执62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6)云0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杨成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5.41元,账户余额3106.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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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7号
罪犯王兴彩,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3.93元,A卡账户余额1397.84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301.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周先果,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先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6.01元,账户余额216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先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4号
罪犯李德强,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9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云29执7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143.56元,账户余额495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902号
罪犯杨荣珠,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荣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分工,参加劳动,2017年10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11次,物质奖励2次,期间因违反监规扣教育改造分5分,2019年评审鉴定为较差,2021年因与他犯打架给予给予警告处罚一次,扣考核积分300分的处罚,年度评审鉴定为较差,处罚后,经批评教育,该犯能认错悔改;另查明,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0.88元,账户余额977.69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8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 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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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5号
罪犯鲁昕,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云29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64元,账户余额974.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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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0号
罪犯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喀迪尔,男,1986年4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皮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喀迪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喀迪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50元,账户余额593.63元;另查明,在警察点名时,罪犯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咯迪尔不服从管理,态度不端正,2021年10月28日被处以禁闭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喀迪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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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6号
罪犯邓云波,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云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7月30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29执37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邓云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1423.89元。期内月均消费125.25元,账户余额161.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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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538号
罪犯朱二,男,1977年4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2日作出(2022)云刑终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于2022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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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537号
罪犯周庆全,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苗族,重庆市万盛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庆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庆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4日作出(2022)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执行期间,于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庆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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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吴涛,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回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1)云31刑初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566.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3日作出(2022)云刑终4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云31执4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31刑初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执行人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元国、刘元梅人民币67566.5元”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4.43元,账户余额358.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涛予
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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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53号
罪犯刘照友,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云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照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云刑核386807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184.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照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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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邵维如,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3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维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维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3月25日作出(2024)云31执360号执行裁定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38.90元,账户余额2591.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维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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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86号
罪犯李岩远,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云7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2日作出(2022)云刑核175558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82元,账户余额281.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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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7号
罪犯陆继坤,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6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继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陆继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7日作出(2022)云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裁定于2022年06年16日送达,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8.84元,账户余额66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继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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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06号
罪犯陶晓涛(又名陶小亚),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晓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晓涛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46759823号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435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陶晓涛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云刑终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晓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00元,账户余额5195.23元,月最高消费19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晓涛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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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5号
罪犯杨大老,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分,2020年05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41元,账户余额70.59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5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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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董兴培,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01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兴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811.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5日作出(2022)云刑核991990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05元,账户余额168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兴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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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8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18号
罪犯哎成,男,2002年出生(一审判决称2002年出生,骨龄鉴定18周岁以上),佤族,文盲,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哎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哎成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哎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3分、劳动改造扣1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55元,账户余额145.02元,月最高消费17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哎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40号
罪犯电勒等(自报),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电勒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电勒等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14分,劳动改造扣分8分,2018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63元,账户余额109.83元,月最高消费1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电勒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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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安狱(减刑)字第337号
罪犯王文波,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云09执5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云09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王文波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5.54元,账户余额2888.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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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2号
罪犯蒋家怡,又名杨瑞,女,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家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家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2年07月0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3次,2024年04月至2024年07月03日考核余分381.9分,另查明,因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26日裁定终结该院(2023)云09执73号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家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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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9月0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7号
罪犯玉胆点,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胆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胆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2日作出(2022)云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22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4.98元,账户余额2873.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胆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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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87号
罪犯彭凯,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对彭凯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彭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22年5月12日-2024年5月11日)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19.69元,账户余额1505.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