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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566-1675号3

2024-10-08 10:11:53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汤有忠,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汤有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7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1.38元,账户余额107.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有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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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荣崩约,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崩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8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未实际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7.27元,账户余额622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崩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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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施小兵,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小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施小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06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7.09元,账户余额1257.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小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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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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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徐永国,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永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9894.8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0.54元,账户余额414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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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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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文财,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初级中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6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674.06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刑核3240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9月25日因殴打他犯受警告处分一次;期内月均消费222.45元,账户余额135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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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杨青顺,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青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刑核538670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7.86元,账户余额948.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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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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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9号
罪犯米全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全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米全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48.71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48.71元;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2)云07执2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米全明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2.70元,账户余额9901.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全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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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4号
罪犯郑世才,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4日作出(2018)云刑核383874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云31执151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郑世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2023)云31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9.10元,账户余额166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世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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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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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6号
罪犯许飞,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64元,账户余额35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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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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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5号
罪犯宗吉银,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吉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宗吉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6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61.51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云31执49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原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5.80元,账户余额408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吉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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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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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0号
罪犯杨龙海,男,1996年5月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云29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2.41元,账户余额305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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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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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1号
罪犯张明华,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01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4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40元,账户余额876.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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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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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8号
罪犯陈燕庭,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2020)云2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39元,账户余额81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燕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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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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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张兴平,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兴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云05执584号执行裁定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9)云0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5.22元,账户余额308.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5号
罪犯石永福,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永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206.26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206.26元;期内月均消费76.50元,账户余额297.80元;2022年04月26日因2022年4月25日17:00左右,在开餐现场与罪犯李玉翔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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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9号
罪犯贾厚田,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厚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云05执580号执行裁定,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9.98元,账户余额119.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厚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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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7号
罪犯王兴文,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兴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573.45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云31执70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云31刑初270号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7.45元,账户余额1120.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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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陈玉明,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85.54元,账户余额48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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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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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2号
罪犯张友林,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9日作出(2017)云3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友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作出(2017)云刑终8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犯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云31执400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对被害人家属一次性司法救助人民币20000元,并终结其(2017)云3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5.60元,账户余额617.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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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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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6号
罪犯白占江,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7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占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超额返还李翔的1654.72万元,刘东升的57.4万元、梁雪峰的577.8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余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922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以(2018)云25执恢176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诈骗金额为8146万元,退赃金额为1047万余元(含河口县政府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350万元),本考核期内原审法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17元,账户余额1115.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占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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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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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岩坎,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6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101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4分。2018年07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69元,账户余额151.89元。月最高消费20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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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1号
罪犯陈国明,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2019)云2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8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855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855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8.04元,账户余额30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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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3号
罪犯阿吉木日扎,女,1957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吉木日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刑核159702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16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84.68元,账户余额851.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吉木日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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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龙皮侯,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皮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云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9.05元,账户余额1144.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皮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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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杨如松,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农民,住隆阳区金鸡乡育德村委会木瓜村2组024号。2022年12月2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4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28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执字第360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如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十个月二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如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1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8年04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8.15元,账户余额10808.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如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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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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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2号
罪犯张生健,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生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刑核700145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4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4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云31执535号执行裁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2)云31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0.61元,账户余额125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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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吴亮,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8.37元,账户余额7814.30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三分之一以上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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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曹拥来,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拥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系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218.90元,账户余额6073.05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拥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1号
罪犯陈昌佑,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昌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43.64元,并已终止履行。云南省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云31执653号执裁定书,终结(2017)云3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543.64元;期内月均消费148.31元,账户余额535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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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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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杨根富,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2012年7月2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根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原判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0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2.65元,账户余额3169.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根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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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余忠华,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2006年12月12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5月2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7)云3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忠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0.29元,账户余额2367.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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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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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0号
罪犯龚五十,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五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龚五十及其同案被告人林建祥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云刑终712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以被告人龚五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8.10元,账户余额5517.69元,月消费超限额5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三分之一以上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五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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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兰复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农民,住隆阳区河图镇田坝村委会上田坝2组,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9日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8月30日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8月31日至2012年10月22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复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兰复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以兰复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4年1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8.43元,账户余额3669.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复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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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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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张街伟,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街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8)云刑核385275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9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5.37元,账户余额1043.36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街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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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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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张老全,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老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3年12月1日,监狱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征询罪犯张老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止到2024年2月1日未收到回复,罪犯张老全本人出具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期内月均消费84.01元,账户余额167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老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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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董兴发,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教育,2001年8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兴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2018.10.14因值班警察在夜间巡查过程中,抓获罪犯陈绍德、董兴发在监舍510室内吸烟,当场搜出两名罪犯用于吸食的毛烟两袋,用于点烟的电池一支,被记过处罚一次,扣减考核积分600分;2019.09.10因违反罪犯四碰管理规定,违规触碰门锁,在无警察现场监管的情况下,私自开启罪犯储藏室的门,被禁闭处罚一次,扣减考核积分900分;2019.12.20因与其他罪犯进行烟草交易,且多次在监内违规抽烟,违规持有火种被记过处罚一次,扣减考核积分600分。经

监区警察批评教育,该犯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保证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年被禁闭处罚一次,扣考核分900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04.13元,账户余额15115.62元,月消费超限额13次,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三分之一以上1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兴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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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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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张涛,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7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8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7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81.10元,账户余额12789.10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3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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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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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彭武能,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1995年8月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11月13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武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刑核582584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78.01元,账户余额69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武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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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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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黄德伟,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德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3年12月1日,监狱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保山监狱关于征询罪犯黄德伟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至2024年2月1日未收到回复。罪犯黄德伟本人出具《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情况表》,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作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期内月均消费115.83元,账户余额1691.64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 1 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 0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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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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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武玲玲,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玲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2月29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10月17日。另查明,该犯系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1月30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8.37元,账户余额3379.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玲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