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566-1675号
2024-10-08 00:17:34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0号
罪犯娄春林,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春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娄春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18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7月1日,该犯出言骂他犯,引发争吵,后导致两犯发生冲突,根据《云南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监管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5月至 2023年10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期内月均消费136.62元,账户余额34.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春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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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李麻东,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2008年5月14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窝藏毒品、毒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麻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5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2月29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3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10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4年12月12日。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德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麻东的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5)德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2018年1月29日履行1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2.49
元,账户余额275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麻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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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查维春,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1日作出(2021)云0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维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查维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0.89元,账户余额53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维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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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王琴,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2月29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1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9月11日。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刑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1月30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183.13元,账户余额2243.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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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刘祥英,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2月29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20年3月19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的相关材料(2024年1月30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176.70元,账户余额1361.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祥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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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陈龙,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1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0.64元,账户余额7247.96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其中月消费超限额标准三分之一以上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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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赵建文,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04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建文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建文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赵建文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8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18.15元,账户余额4520.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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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胡永贤,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6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划扣3248.32元。2023年9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云01执3070号结案通知书:“共执行到位13248.38元。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村委会发函查询财产情况,村委会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均回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该犯于2024年3月9日将该结案通知书提交给责任警察。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划扣3248.32元,共执行到位13248.38元;期内月均消费159.09元,账户余额3165.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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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杨良衡,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良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刑核979250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2.40元,账户余额454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良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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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冯二万,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云7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二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7.80元,账户余额271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二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