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566-1675号1
2024-01-04 10:21:53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3号
罪犯胡延举,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延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延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5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756.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756.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7.04元,账户余额1293.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延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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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2号
罪犯崔万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万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崔万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本周期内未履行财产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云05执586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崔万富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原审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1.80元,账户余额15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万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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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申剑平,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云08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剑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剑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10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8执15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并于2023年11月28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8执1595号结案通知书结案。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剑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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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6号
罪犯胡庆贵,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庆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901296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49.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49.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8.60元,账户余额53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庆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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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8号
罪犯彭国瑞,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作出(2017)云刑核181120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6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04元,账户余额485.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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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7号
罪犯邓显陆,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显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邓显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30679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显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2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6392.22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云05执15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原判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4.90元,账户余额1306.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显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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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3号
罪犯雷德春,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德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云31执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其(2016)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2.95元,账户余额677.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德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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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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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83号
罪犯吕回新,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回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吕回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云31执428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吕回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2022)云3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7.60元,账户余额1986.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回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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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黄义,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7月29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云0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9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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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郭建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3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2年9月11日减刑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0)云0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建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8月4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149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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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王正攀,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攀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8月10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15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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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谢云松,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9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2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刑期二年,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3月3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云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云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云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25900元后,于2021年7月6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325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云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扎克,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云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11月22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2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龚文斌,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龚文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云刑终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文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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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欧阳西敏,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于200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1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西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阳西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 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西
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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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扎炸,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曾因犯盗窃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于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云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9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炸予
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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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普德珍,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德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416元。宣判后,被告人普德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云刑终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德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416元。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416元已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 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德珍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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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陈国明,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947.86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国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陈国明的量刑部分,维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947.86元。以被告人陈国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9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累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947.86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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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岩衣,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云08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1)云刑终1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9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3年1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1月30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 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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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周骏,男,200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云04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69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690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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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23号
罪犯黄朝阳,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0日作出(2021)云28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朝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朝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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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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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8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孔祥东,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3月7日减余刑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祥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8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2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4执6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祥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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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尹梦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梦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梦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核25800756号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终1367号中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梦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云刑终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梦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梦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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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詹轩宁,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轩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詹轩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46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詹轩宁的定罪部分,以被告人詹轩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轩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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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刘双林,男,1975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双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云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19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16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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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白云辉,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520.34元。宣判后,被告人白云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云刑终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1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4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云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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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普标,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2018年2月12日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于2020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4执6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元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唐选民,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选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815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唐选民定罪量刑,以被告人唐选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唐选民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选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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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30号
罪犯龙大,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9日作出(2021)云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4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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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8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22号
罪犯陈玉生,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6日作出(2021)云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玉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9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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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8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许三德,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普通高中毕业。2015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三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1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云05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许三德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2941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云05民终372号民事判决,部分改判,维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8)云05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 “由被告许三德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进良、濮转书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629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
失人民币162941元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5.50元,账户余额2133.32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 1 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 0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三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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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1号
罪犯李清荣,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1日作出(2020)云25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清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7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2023年12月1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5执671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81.02元,账户余额94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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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0号
罪犯马慈虎,男,1969年5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慈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慈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00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23元,账户余额1151.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慈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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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72号
罪犯万荣发,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5日作出(2021)云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荣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本次终结执行,附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33.74元,账户余额1622.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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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思南汪堆,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藏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作出(2017)云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思南汪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思南汪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无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95元,账户余额33225.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思南汪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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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04号
罪犯海秀荣,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07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591086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04元,账户余额39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秀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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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1号
罪犯莫吞,男,1972年3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刑复318355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4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4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6.99元,账户余额124.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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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5号
罪犯马进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进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进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全部财产本次终结执行,附2022年9月28日红河州中院(2022)云25执433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15.64元,账户余额1172.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进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27号
罪犯李老三,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8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老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7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8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李鹏,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中等职业教育。1999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7.09元,账户余额7895.74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8号
罪犯岩章回,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章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23.04元,账户余额112.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4号
罪犯许仙仓,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仙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仙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56.5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56.50元;期内月均消费35.45元,账户余额51.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仙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杨波升,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波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24.21元,账户余额4652.27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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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34号
罪犯岩地兴,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0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地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9日作出(2021)云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03月22日起至2024年03月21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地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8月1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4号
罪犯李晓湘,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李晓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执250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51.12元,账户余额551.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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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黄尚勇,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6年6月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1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尚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尚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云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15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0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尚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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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62号
罪犯海火,女,1960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刑核484099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16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39.47元,账户余额306.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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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8月1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97号
罪犯管能许,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梁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能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4)云31执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云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1.63元,账户余额1948.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能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杨智斌,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智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杨智斌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1.66元,账户余额3500.07元,月消费超限额4次,单月超出规定额度三分之一以上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智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8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张玉轩,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10元,账户余额2570.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