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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498-1564号

2024-09-02 10:11:53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张进元,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2020)云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20年10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21年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累计扣劳动改造分23.6分,年度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140.91元,账户余额2392.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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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曹安俊,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29刑初8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曹安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2.27元,账户余额1268.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安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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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王国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国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7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部分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其它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05元,账户余额1881.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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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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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王池,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核166798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97元,账户余额241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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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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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黄元萌,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元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元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7月6日经监狱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无劳动能力,2016年04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80元,账户余额3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元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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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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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唐宗兰,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宗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3日作出(2017)云刑核394027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以(2022)云05执7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唐宗兰“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5.25元,账户余额1081.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宗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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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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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何小强,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小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99元,账户余额1487.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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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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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彭国庆,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刑核1304948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2年7月1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4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8.56元,账户余额293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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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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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5号
罪犯杨连春,女,1990年1月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2022)云31执5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2961.6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二、终结该院(2021)云3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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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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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杨朝海,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朝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刑核7012237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1.05元,账户余额5.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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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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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普建伟,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建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核400534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云09执24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划扣两份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与收益共计人民币2379.42元并上缴国库,裁定终结该院本次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379.42元;期内月均消费213.59元,账户余额922.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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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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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刁文新,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云29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文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刁文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90元,账户余额112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刁文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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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2号
罪犯郎学云,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学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郎学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9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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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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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6号
罪犯姜小美,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小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8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7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9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1月30日作出(2024)云05执8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小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7号
罪犯罗凤芹,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凤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凤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凤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0年0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凤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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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吴湘南,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湘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核192631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0.56元,账户余额230.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湘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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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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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9号
罪犯埃曼,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作出(2019)云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埃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埃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埃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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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吉保拉黑,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保拉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刑核330601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0.54元,账户余额1418.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保拉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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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赵余辉,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余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核628410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2022年5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3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执行人赵余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3.91元,账户余额379.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余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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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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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薛世格,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刑7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世格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薛世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71元,账户余额972.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世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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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陶富先,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富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陶富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6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判决描述已部分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8.74元,账户余额2514.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富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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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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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严洪波,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洪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洪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云09执4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云09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执行人严洪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6.77元,账户余额460.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洪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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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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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4号
罪犯杨小三,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云05执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8)云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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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柴永志,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永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柴永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7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2年4月27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9执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29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2.92元,账户余额1789.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永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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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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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0号
罪犯马小水,女,2000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12月0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小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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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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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岩把,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云刑核473660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云05执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7)云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罪犯岩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8.02元,账户余额1490.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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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苏国文,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国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7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国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5.31元进行划扣,其它无任何个人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3月13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5执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6)云05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苏国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46元,账户余额1623.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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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赵胜茂,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胜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胜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48元,账户余额373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胜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8号
罪犯李粉娴,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9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粉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粉娴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粉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7年10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粉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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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3号
罪犯李氏柔,女,1989年1月1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6日作出(2019)云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氏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氏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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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李金魏,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因非法拘禁罪判处李金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5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对李金魏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金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2021)云29执3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29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8.06元,账户余额448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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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杨学军,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刑核25495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3日以(2023)云05执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1.67元,账户余额186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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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鲁小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小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刑核66552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2017)云05执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云05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125.00元,账户余额0.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小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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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孙宝寿,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宝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核803914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0.16元,账户余额3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宝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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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马子坡,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6)云2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子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子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2152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子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5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3年12月1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29执7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3)云29执76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0.56元,账户余额118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子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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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张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231.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5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于2023年第四批次减刑因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决定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9年07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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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岩不勒,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云29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不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7分;2020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28元,账户余额61.37元,月最高消费13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不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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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李璋鸿,男,1999年5月2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6日作出(2021)云29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璋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璋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2021)云刑终9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2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2021)云29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考核期内月均消费62.49元,账户余额119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璋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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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杨大宝,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刑核652510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21分,监管改造扣分0分,2019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2019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71元,账户余额136.26元,月最高消费15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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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古货(自报身份),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3分,教育改造扣分1分,监管改造扣分0分,2021年04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2023年9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云05执9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8)云05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对罪犯古货“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84元,账户余额116.88元,月最高消费15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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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21号
罪犯蔡龙青,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2013)澜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龙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蔡龙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规定额度三分之一以上,单月消费超标准额度三次以上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3.43元,账户余额9245.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龙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阿水,男,199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5日作出(2017)云刑核732640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3分,教育改造扣分4分,监管改造扣分0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67元,账户余额452.11元,月最高消费25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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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317号
罪犯刘劲金,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劲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收据证实该犯2020年11月6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至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8.40元,账户余额3392.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劲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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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49号
罪犯李福双,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福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120.73元,账户余额1095.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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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7月1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黎中云,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2021)云05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中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9日作出(2021)云刑终980号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69元,账户余额3519.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中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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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嘎二,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9日作出(2021)云08刑初34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嘎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嘎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3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嘎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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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陈亚伟,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核765504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9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9执57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4.67元,账户余额7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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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胡立智,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8日作出(2021)云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立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立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1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0000.00元。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228日作出(2024)云01300号之一,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胡立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3.10元,账户余额2452.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立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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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益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赵小才,男,1966年2月7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7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3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该犯在考核周期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有扣分,劳动改造基础分少于126分,周期内三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有扣分,2021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3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评定为合格等次,未记表扬),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90元,账户余额5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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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大狱管执字第190号
罪犯杨菜娥,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菜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物质奖励2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58元,周期内单月最高消费299.64,元账户余额2758.38元;2019年08月04日因罪犯杨菜娥违规动手打人,且在出工现场人员聚集时段公然违规,被处以记过处分。减刑周期内共有11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11次,共扣减43.24分,其余69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11次,共扣647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3年3月9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1年1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菜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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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4年07月1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段安平,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作出(2017)云29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安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段安平(2017)云29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启动强制执行,扣划其名下账户内全部存款209.32元上缴国库,于2022年7月18日下达(2022)云29执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6.58元,账户余额699.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安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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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58号
罪犯玉香约,女,1990年1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8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香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香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1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22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2.62元,账户余额6505.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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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李万强,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缅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2017)云刑核70057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是未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无扣分、教育改造2次扣9分、劳动改造2次扣4分,2019年04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2023年0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2016)云05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李万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48元,账户余额114.64元,月最高消费23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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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阿甲,男,1997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甲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6分,教育改造扣分19分,监管改造扣分7分,2018年1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37元,账户余额126.59元,月最高消费29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黑先维,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先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黑先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刑终1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3.73元,账户余额185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先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叶海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海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646.44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4日作出(2022)云刑终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2年、2023年因不认罪年终评审鉴定等级为“较差”,后经教育引导,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终结(2021)云31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646.44元)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2.73元,账户余额20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海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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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温耐(自报),男,1998年9月27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五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2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监管改造扣分0分,2021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4次,2023年11月14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31执10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3)云31执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88元,账户余额118.84元,月最高消费24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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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张果,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30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9日作出(2021)云刑终1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于2024年4月3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31执3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3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张果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0.02元,账户余额1558.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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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杨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吕新元,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新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84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于2018年11月28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8)云71刑更49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13日送达。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解回;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新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7月12日被解回云南省杨林监狱收监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计分考核累计达60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级(因漏罪,

2020年7月14日被解回,2022年7月12日被解回收监,根据相关文件于当日定为严管级,调入严管分监区严管,于2022年9月12日解除严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22日因病住院,2024年1月24日出院,另查明,该犯系前科、主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漏罪、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4.53元,账户余额481.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新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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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王希孟,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希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核628410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以(2022)云09执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云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并处没收王希孟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6.92元,账户余额341.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希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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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周荣华,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5日作出(2021)云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作出(2022)云刑核351987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2.63元,账户余额332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犯服刑期间未发生再犯罪行为,建议对罪犯周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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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53号
罪犯吕柏胜,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作出(2021)云2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柏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7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27元,账户余额423.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柏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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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李明亮,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883035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007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40.56元,账户余额568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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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阿桑,男,1974年出生,国籍缅甸(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哈尼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5分、教育文化改造扣318分、劳动改造扣34分,2018年0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1年03月23日被处以警告处分,因2021年3月2日罪犯阿桑将自己吃饭用的饭勺柄掰断,制成带有快口的塑料锐器,将其藏于身上,被同监舍罪犯发现后,拒绝承认是自己的,之后监区警察对该犯进行裸检清身时找到勺子的主体部分。对其进行严管,处以警告处分。期内月均消费54.66元,账户余额409.32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4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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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杨天仁,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天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34元,账户余额A卡:4396.15元;B卡:1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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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李志强,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8日作出(2021)云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6日作出(2021)云刑终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0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云05执1666号执行裁定,执行划扣银行存款10469.81元,终结(2021)云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1.07元,账户余额2534.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侯德华,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8日作出(2018)云2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德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2月25日至2024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成年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4.68元,账户余额312.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德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