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353-1479号3
2024-08-01 00:1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杨林生(自报),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欠产扣126分;2019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5次,期内月均消费28.08元,账户余额29.87元,月最高消费11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肖岩兴,男,1996年出生,佤族,文盲,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6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岩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岩兴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9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4月18日入监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1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岩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临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李勤,男,1987年8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7日作出(2021)云0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9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3月至2024年01月获记物质奖励1次,考核分239分;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消费未超标,月均消费140.52元,账户余额375.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张大贵,男,199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2分,2020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96元,账户余额194.91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8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益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颜吉斌,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云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吉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颜吉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1.4元,账户余额952.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吉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孔腊青,男,1991年出生,景颇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6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腊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5分,2020年0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79元,账户余额1680.38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9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腊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尚子珺,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2年0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8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子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2020年11月20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31执44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示,将被执行人尚子珺缴纳的人民币2万元、本院划扣的存款46.35元,共计20046.3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3)德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3.31元,账户余额162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子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李美芳,女,1954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李美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玉兰、杨玉荣、杨玉平、杨玉明经济损失人民币59242.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美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李美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玉兰、杨玉荣、杨玉平、杨玉明经济损失人民币59242.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0次,2024年04月至2024年05月24日累计余分236.4分。期内月均消费135.15元,账户余额2133.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美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6号
罪犯杨小林,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3日作出(2021)云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1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3.15元,账户余额184.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刀小断,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小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小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4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刀小断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10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8.35元,账户余额83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小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9号
罪犯李海英,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海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880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李海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2年4月1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2年0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毕胜华,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胜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毕胜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云05执7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毕胜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6.51元,账户余额14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胜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白阳阳,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无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阳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127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94.31元,账户余额36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阳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黄天富,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3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恢3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65.54元,账户余额443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谢国斌,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作出(2017)云08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国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核390382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726号之一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58.48元,账户余额2952.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国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杨清楼,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2523877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29元,账户余额0.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马武文,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武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刑核622709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23年5月24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5执4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马武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86元,账户余额38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武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43号
罪犯黄太华,男,199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太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偶有违规违纪被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有欠产情况,2021年7月以来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54元,账户余额115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太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艾勒,男,2001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1次扣2分,劳动改造2次扣8分,2020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6次,2023年0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2023)云09执205号的本次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02元,账户余额452.72元,月最高消费25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谢勇,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5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12元,账户余额9.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冯小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刑核682660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7分,2019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3年05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9执2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08元,账户余额271.38元,月最高消费29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刀金红,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金红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刀金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云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3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金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42号
罪犯罗会强,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会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该犯2022年3月份内因两次违反监规受到记过处罚一次,扣减考核积分200分,取消2022年3月份基础分,并降为严管级罪犯管理。经管理警察多次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前能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9次,2021年11月1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9执318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云09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0.64元,账户余额165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会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7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57号
罪犯李海山,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7.34元,账户余额582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7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王春华,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551124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2年9月28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9执55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8.44元,A卡账户余额:1737.86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4605.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44号
罪犯黄忠祥,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87元,账户余额859.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7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熊亮,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亮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1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亮名下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8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2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7)云05刑12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熊亮“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0.59元,账户余额2320.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鲍杰块,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民族不详,初中肄业,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杰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鲍杰块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9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9分、劳动改造扣11分;2019年1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34元,账户余额30.64元,月最高消费29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杰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7月1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周凌皓,男,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凌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凌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29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0.53元,账户余额8716.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凌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58号
罪犯杨松,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云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1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有劳动欠产情况,经教育后有很大改观,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期内月均消费42.18元,账户余额33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7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刘勇,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5809432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11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11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1)云刑终1206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勇的量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上诉人刘勇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22年4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胡在波,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初中文化,2008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在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云刑核852275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6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1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4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在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7月0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55号
罪犯赵万福,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8日作出(2021)云25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万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21日作出(2021)云刑核953117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8.01元,账户余额13.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万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