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3019号至3033号
2016-10-12 10:51:0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9号
罪犯和志林,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龙县白沙乡文海村委会海上村10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了(2013)云高刑终字第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和志林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和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志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0号
罪犯谷志强,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县虎跳峡镇铁厂沟组4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迪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25484.93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了(2012)云高刑终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6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谷志强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罪犯谷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共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25484.93元(未缴纳)。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志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1号
罪犯和永清,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维西县塔城镇那柯村委会柯公组5号,因故意伤害(致死)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以(2013)迪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1月20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和永清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罪犯和永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共获记监狱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累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永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 12号
罪犯杨崇德,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柏果树村61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了(2014)云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24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崇德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贩毒利润高,就走上了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罪犯杨崇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累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崇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3号
罪犯马国家,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年丽中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4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国家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毒品利润高,就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马国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现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国家予以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4号
罪犯中伍才,男,1978年3月4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年怒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中伍才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毒品利润高,就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中伍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现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中伍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5号
罪犯沙马长说,男,1976年3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大桥镇结尾村3组31号,因运输毒品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3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马长说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毒品利润高,就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沙马长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现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长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6号
罪犯和昇,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04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和昇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和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现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7号
罪犯谷中华,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虎跳峡镇桥头村两头山组03组,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迪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25,484.93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于2014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谷中华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谷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共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5次;2014年度“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谷中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8号
罪犯你阿机,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怒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石月亮乡利沙底村委会拖东村民小组24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于2013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你阿机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你阿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共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你阿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19号
罪犯加三体史,男,1946年2月3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新营盘乡毛家乡村委会宝东湾村28号,因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加三体史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形成了争强好胜、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加三体史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培养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危害公共安全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老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加三体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20号
罪犯陈付才,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龙县石头乡桃花村委会红旗组,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以(2010)丽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付才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形成了争强好胜、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陈付才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培养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在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获记2013年迎“十八”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病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假释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付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周继武,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大安乡永安村委会杨家村6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5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继武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遵守就餐纪律,讲文明礼貌,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周继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共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主犯,附带民事赔偿70000元未缴。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继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杨绍华,男,1976年7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新营盘村委会马金子村643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2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绍华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积极打扫卫生,保持个人卫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能够讲文明礼貌,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杨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杨天宇,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柏果树村82号,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24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天宇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积极打扫卫生,讲文明礼貌,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5年“双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