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311-1351号1
2024-07-11 00:37:45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171号
罪犯张富贞,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富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6次,2021年6月至11月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并给予批评教育1次。另查明,该犯2005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2022年两年年终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2022年2月因违纪被禁闭处罚15天。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以(2021)云04执3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7.88元,账户余额158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富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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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4年05月0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2号
罪犯和阿仓子,曾用名阿仓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3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阿仓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改造初期有欠产情况,经教育学习后,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技能有所提高,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76元,账户余额247.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阿仓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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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王德成,男,1977年6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2月02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4.79元,账户余额7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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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罪犯陈道茂,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道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道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4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2023年三季度提请减刑,因减刑周期内违反基本规范1次性扣10分,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会议讨论,决定本次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周期内违反基本规范1次性扣10分;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道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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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易良菊,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良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2日作出(2017)云刑核822907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良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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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5号
罪犯赵聪,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云34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952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5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后已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89元,账户余额163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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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李玉强,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1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1.86元,账户余额144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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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2号
罪犯段瑞华,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瑞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瑞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1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57元,账户余额18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瑞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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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彭玉朴,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7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玉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玉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3日作出(2019)云刑终1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2023年3季度因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账户余额达19784.63元,结合其账户余额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经监区警察集体会议研究讨论暂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偶有欠产,2020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玉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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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何发林,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6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7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95.63元,账户余额2355.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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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3号
罪犯陈杰,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6.35元,账户余额289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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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4号
罪犯杨清成,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云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清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9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5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3.80元,账户余额351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8号
罪犯唐中兵,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5日作出(2016)云06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中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唐中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超标4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59.90元,账户余额2928.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中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1号
罪犯胡祖才,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祖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祖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祖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6.86元,账户余额654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祖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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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罪犯曾以敏,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以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153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以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1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欠佳,2019年04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以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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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7号
罪犯刘乔松,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9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乔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乔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7日作出(2019)云刑终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8.47元,账户余额445.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乔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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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2号
罪犯李振衡,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振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0.61元,账户余额2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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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3号
罪犯孔垂南,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8日作出(2020)云03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垂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云刑核83713503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发回重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孔垂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孔垂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1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95元,账户余额1951.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垂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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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4号
罪犯何跃,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7日作出(2020)云06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7日作出(2021)云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3.51元,账户余额598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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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4号
罪犯范府廷,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2日作出(2021)云03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府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府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8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罪犯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812.00元;期内月均消费79.60元,账户余额92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府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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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9号
罪犯谢元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9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元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元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7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9.36元,账户余额1522.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元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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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1号
罪犯张路云,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云03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路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271.79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4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5271.79元;期内月均消费172.12元,账户余额1083.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路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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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6号
罪犯虞尚林,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03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尚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7.04元,账户余额266.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尚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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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1号
罪犯方朝坤,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2021)云03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朝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方朝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99元,账户余额49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朝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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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8号
罪犯李盼,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6.58元,账户余额12732.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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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6号
罪犯董垚,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中专文化 ,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2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0.97元,账户余额4541.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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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3号
罪犯刘增明,男,1988年2月1日出生,德昂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增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考核周期内消费超标3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92.37元,账户余额43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7号
罪犯李贵芝,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贵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23年2季度因银行卡余额超5000元,经监区警察集体会议研究,不予提请;2023年3季度因周期内超消费1次,需多增加1个表扬,经监区警察集体会议研究,不予提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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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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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号
罪犯黄国琴,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国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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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1号
罪犯夏菲,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因劳动欠产被扣0.6分,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21元,账户余额1597.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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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7号
罪犯罗万先,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云23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万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元。宣判后,被告人罗万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8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39元,账户余额24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万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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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邹闯众,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闯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在案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邹闯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0月09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39元,账户余额74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闯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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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8号
罪犯吴显祥,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显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显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吴显祥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4.44元,账户余额2381.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显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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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罪犯董双英,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双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双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1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01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该犯亲属于2021年12月28日代为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5日作出(2022)云05执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0)云0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董双英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双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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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万海平,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海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45155.99元。宣判后,被告人万海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2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5月8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7.78元,账户余额37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海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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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陶绍金,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3日作出(2021)云26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绍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817.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10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01日至2024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26.78元,账户余额236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绍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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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罪犯许阿兰,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阿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作出(2017)云刑核134424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阿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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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9号
罪犯刘衡芽,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衡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衡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42.57元,账户余额93.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衡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5号
罪犯宋庆,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宋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5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人民币24000.00元)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43.77元,账户余额101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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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58号
罪犯潘祖江,曾用名何建荣,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祖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40.5元,由被告人潘祖江赔偿10000元,并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潘祖江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该犯在前期劳动改造中存在欠产情况,后经过警官教育及自身努力,能够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30元,账户余额35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祖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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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169号
罪犯张干药,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干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7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经翻阅陇川县看守所移交材料,该犯在陇川县看守所期间(2020年3月23日至2024年1月11日)无故意犯罪。该犯在云南省第六监狱八管区期间(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20日)无故意犯罪。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于2024年01月11日入监至今未获记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干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4年05月0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2号
罪犯李跃文,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2021)云03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跃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8183.4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跃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0.42元,账户余额1668.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