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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158-1310号4

2024-07-01 00:35:27

 
云南省五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甄朝党,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9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朝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甄朝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41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92851.71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292851.71元,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23执17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5.33元,账户余额2211.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甄朝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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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05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李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6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5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将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484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3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84.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1.54元,账户余额61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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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李春江,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2.81元,超消费4次,账户余额714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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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张志雄,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3月19日作出(2020)云7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雄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志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56元,账户余额3281.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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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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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高天林,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天林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895159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8年08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9.61元,账户余额1066.33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天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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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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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杨转荣,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转荣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转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3 年8 月 8 日,监狱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保山监狱关于征询罪犯杨转荣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至 2023年 11月 16日未收到回复。罪犯杨转荣本人出具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据此,认定罪犯杨转荣确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意愿,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尚未履行,建议依照相关规定后续从严提请减刑;期内月均消费113.83

元,账户余额1299.07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转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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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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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王俊宇,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6月12日作出(2020)云7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23元,账户余额317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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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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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刘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刘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9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3年09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7月12日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另查明,该犯系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3年10月27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149.65元,账户余额4046.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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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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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金凯,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2.41元,账户余额1874.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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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唐征,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6月27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87.87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587.87元;期内月均消费219.05元,账户余额3734.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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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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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梁华炔,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靖西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云7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华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6.71元,账户余额6389.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华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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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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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王秀芬,女,1987年9月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王秀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20年5月15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3年10月27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164.92元,账户余额217.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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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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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高文舒,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舒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文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以(2023)云31执1150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244.60元,账户余额1230.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文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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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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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05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7号
罪犯李光恒,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2020)云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核4180613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9.76元,账户余额53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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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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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2号
罪犯李江浩,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2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记过处罚一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82.12元,账户余额197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5号
罪犯方小亮,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3日作出(2019)云0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小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方小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02元,账户余额164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小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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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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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赵伟先,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伟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3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3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3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33月至20231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伟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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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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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7号
罪犯嘎追,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5日作出(2021)云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嘎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嘎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1.30元,账户余额205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嘎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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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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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龚看书,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看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看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云刑终8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9元,账户余额92.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看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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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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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韩洪飞,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洪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韩洪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30元,超消费15次,账户余额1631.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洪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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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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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荣胜国,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胜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荣胜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6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4.10元,账户余额8272.37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胜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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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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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岩格兰,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格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格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55元,超消费2次,账户余额10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格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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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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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玉儿罕,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3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19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3年10月27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244.75元,账户余额868.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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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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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张麻南,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麻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4372218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10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9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11日。2023年11月1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云05执9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6)云05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张麻南“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8.83元,账户余额330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麻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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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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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大狱管执字第142号
罪犯邓富贵,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30日作出(2021)云2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富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云刑终10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根据看守所出具《关于罪犯邓富贵在永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证明》,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看守所管理相关规定,遵规守法,服从管理,没有打架斗殴,无故意违法犯罪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入监后未消费,账户余额63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富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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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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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4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170号
罪犯李昊远,男,200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9日作出(2021)云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昊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昊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6日作出(2021)云刑终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01元,账户余额161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昊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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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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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4年05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6号
罪犯字正国,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正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字正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9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7.71元,账户余额20937.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正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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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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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余德剑,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德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余德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于2017年12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14次,该犯在死缓考验期2015年10月9日因散布消极改造言论,不服从管理,禁闭处罚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54元,账户余额17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德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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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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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旷严华,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6月01日作出(2020)云7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旷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劳动欠产9个月累计扣27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55元,账户余额10072.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旷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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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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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6号
罪犯施小乾,男,199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小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警告处罚一次,2021年年终评审鉴定评为较差等次;从严增加二次表扬上报。2022年年终评审鉴定评为一般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23.52元,账户余额7557.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小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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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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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朱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云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涛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9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经常不能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7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0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3月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3月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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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吴喜平,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喜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3月至2023年5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62.80元,账户余额1119.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喜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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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高士群,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小学教育。2004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7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2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9日因打击报复证人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士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8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38.23元,账户余额1062.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士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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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张明,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10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8.58元,账户余额2115.36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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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张娜七,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3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娜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娜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3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21年2月5日。期内月均消费88.52元,账户余额1559.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娜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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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王思源,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思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12月31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材料期内月均消费226.75元,账户余额1934.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思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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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杨兴兰,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0年10月17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德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1年8月21日因脱逃罪(未遂)被云南省晋宁区人民法院以(2001)晋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十四天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于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4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兴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6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3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12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6月10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2023年7月28日、2023年10月27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罚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7.13元,账户余额1544.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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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1号
罪犯杨清学,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2日作出(2021)云03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核120558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7.04元,账户余额166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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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郭占军,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0日作出(2020)云3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占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31元,账户余额175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占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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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05月31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浦举,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2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浦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70元,账户余额1134.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浦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