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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158-1310号3

2024-07-01 00:34:03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张小龙,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92元,账户余额3320.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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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吴仕欢,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仕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71元,账户余额73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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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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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艾斯开尔·吾不力卡斯木,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喀什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斯开尔·吾不力卡斯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斯开尔·吾不力卡斯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3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0.23元,账户余额574.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斯开尔.吾不力卡斯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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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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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扎妥,男,2000年7月3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妥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7.20元,账户余额1771.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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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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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何麻干,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麻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麻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20年1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5.43元,账户余额1585.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麻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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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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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陈炜,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7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22元,账户余额8.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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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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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王尚庚,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尚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3.95元,账户余额4878.86元,月消费超限额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尚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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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赵啟根,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啟根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啟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8.27元,账户余额1967.95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啟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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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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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施佳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6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佳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施佳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9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5.67元,超消费4次,账户余额859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佳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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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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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杨成武,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成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核25826094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终278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报告人杨成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形式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云刑终684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6刑初6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杨成武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成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2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09元,账户余额14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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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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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季远明,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26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远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38.98元,账户余额958.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远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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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0号
罪犯熊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1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2.66元,账户余额249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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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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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刘文龙,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河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97.57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云刑核523472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发现漏罪,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云09刑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云刑核26527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9日送达,于2024年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24.57分,于2021年10月9日解回重审,2024年2月28日因余漏罪解回收监,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涉恶类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42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