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158-1310号2
2024-07-01 00:29:48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姚燕青,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2020)云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燕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5.69元,账户余额2801.24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燕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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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尹成先,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隆阳区兰城街道龚家庄小区5栋10楼。2000年5月25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12月10日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2月16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成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成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8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6.75元,账户余额273.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成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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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杨婷麟,女,1983年6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婷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21年7月1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6月14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8执5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8执529号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1.29元,账户余额2095.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婷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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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杨玉,女,199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09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10月9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3年7月28日、2023年10月27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218.29元,账户余额1760.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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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李强,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5月20日作出(2020)云7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59元,账户余额123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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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徐洋能,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洋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洋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19年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累计扣劳动改造分10.6分,年度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104.61元,账户余额190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洋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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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30号
罪犯荣腊朋,男,1999年6月1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腊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荣腊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2023年11月0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31执10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荣腊朋缴纳的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二、终结(2020)云3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1.28元,账户余额8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腊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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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周启颜,男,1995年3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5日作出(2021)云3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启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启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77元,超消费7次,账户余额207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启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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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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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邓大,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云08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625.35元后于2022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3月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3月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大予
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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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王霞,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瑶族,山东省临沭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21年1月28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以(2021)云08执422号之五执行裁定,终结(2021)云08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裁定书记载已执行5410元,有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相佐证,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41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2.65元,账户余额262.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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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江丽红,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丽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7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3月4日,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3年10月27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181.02元,账户余额81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丽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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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李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5月12日作出(2020)云7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劳动欠产3个月累计扣6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51元,账户余额175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王立美,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刑核1631201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8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5月26日,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3年10月27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90.23元,账户余额39.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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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7号
罪犯申开陆,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06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开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申开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4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6.91元,账户余额1459.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开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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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大狱管执字第141号
罪犯阿什扎日,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什扎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4次物质奖励;另查明,2023年4月20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9执3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3)云29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31.27元,单月最高消费206.1元,账户余额349.68元。减刑周期内共有78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739.12分,其余7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10次,共扣36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间隔1年,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什扎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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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4年05月1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5号
罪犯邰邦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云06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邰邦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邰邦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1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邰邦俊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2.29元,账户余额133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邰邦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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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王英晖,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7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英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英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58元,账户余额5308.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英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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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5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481号
罪犯王智勇,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智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1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根据省局评审会评审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22.25元,账户余额332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智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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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4月0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马兴富,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兴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1.97元,账户余额18402.23元;2019年08月05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考核分300分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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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周天毕,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天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2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2年4月经劳动能力评估认定为部分劳动能力后,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63元,账户余额1790.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天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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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朱茂林,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云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茂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茂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9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3月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3月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05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茂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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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常志春,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志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常志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6月0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74元,账户余额2535.93元;2021年07月26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志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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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李建强,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2018年7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西河派出所行政拘留。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云08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的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经常不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5月27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3月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3月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强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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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蔡永富,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9日作出(2021)云3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永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6日作出(2021)云刑终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81元,账户余额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永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号
罪犯范茂学,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茂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30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07元,超消费3次,账户余额1552.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茂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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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岩罕燕,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2018)云04执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8)云04执191号案件执行”;期内月均消费60.82元,账户余额5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480号
罪犯陈喆,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7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75.85元,账户余额1028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4月02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李莉,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芒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李娴24437332.6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叶常相500000元人民币;追缴李莉用诈骗财物购买的云A2W7R5奔驰车一辆、李莉持有和委托赵东保管现金13221元,李莉持有的银行卡余额8881.4元等财物,并按二被害人被诈骗金额比例退赔二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李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31执188号执行裁定书示:终结本院(2018)云31执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追缴李莉用诈骗财物购买的云A2W7R5奔驰车一辆、李莉持有和委托赵东保管的现金13221元,并按二被害人被诈骗金额比例退赔二被害人”的执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40元,账户余额1641.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胡元宽,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元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2.13元,账户余额1342.32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元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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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杨国三,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三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89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8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年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累计扣劳动改造分3.9分,年度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100.77元,账户余额3584.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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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黄庆勇,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农民,住漾濞县苍山西镇漾江路73号。1991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漾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199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庆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庆勇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40.82元,账户余额617.88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庆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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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何麻弄,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2004年12月14日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5次减刑,2015年7月30日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9年4月9日。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麻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11年7个月11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麻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年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累计扣劳动改造分3.9分,年度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126.62元,账户余额1927.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麻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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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老大,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0.18元,账户余额152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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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李太虎,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太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太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8.00元,账户余额1354.61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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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杨浩,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6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刑核487807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8.08元,账户余额80.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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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张子安,男,2000年5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5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4日下(2023)云01执3836号结案通知。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957.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6.05元,超消费2次,账户余额1912.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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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荣军,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荣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6.21元,超消费2次,账户余额3422.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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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31号
罪犯贵万忠,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贵万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19元,账户余额7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贵万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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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龙波,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30.07元,账户余额25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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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胡学何,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学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学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1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19年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累计扣劳动改造分4.4分,年度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70.79元,账户余额172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学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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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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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叶长友,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教育。2010年9月2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0月7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长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6月至2023年5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20年累计扣劳动改造分17.3分,教育改造分3分,2020年度改造表现评为不合格等次;期内月均消费93.62元,账户余额1851.21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长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杨仕平,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0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仕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仕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78元,账户余额1.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杨勇,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7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不全部履行,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3年6月5日,监狱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保山监狱监狱关于征询罪犯杨勇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至2023年11月16日未收到回复。罪犯杨勇本人出具《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情况表》,对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作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期内月均消费87.75元,账户余额2530.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李拉古,男,1989年6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4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拉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21年03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5.30元,账户余额1362.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拉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熊朝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2001年5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2011年9月9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因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被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朝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四年六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朝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为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3年6月5日,监狱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保山监狱监狱关于征询罪犯熊朝智财产性判
项履行情况的函》,至2023年11月16日未收到回复。罪犯熊朝智本人出具《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情况表》,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作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期内月均消费59.12元,账户余额54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朝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袁纯林,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纯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纯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8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该犯2021年度因劳动改造累计扣分13.6分、教育改造累计扣分5分被评定为较差等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5.30元,账户余额926.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纯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段学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学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段学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9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23年4月扣监管改造分5分;期内月均消费247.63元,超消费9次;账户余额5516.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学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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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6号
罪犯王文博,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庆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38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另查明,2023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31执9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31刑初235号案件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38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6.05元,账户余额67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麦麦提·拜科日,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疏勒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麦提·拜科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麦麦提·拜科日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2.15元,账户余额890.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麦提.拜科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滕志坤,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2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志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2023年10月2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滕志坤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滕志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31执97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9.21元,超消费1次,账户余额2.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志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