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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158-1310号1

2024-07-01 00:28:34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杨绍龙,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5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云刑核979995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57元,账户余额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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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7号
罪犯邓长增,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长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长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将本案执行款510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已执行终结。,期内月均消费241.94元,超消费1次,账户余额102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长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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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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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向新洲,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新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新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02元,账户余额12.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新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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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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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阿苦土干,男,1974年7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苦土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苦土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6.61元,账户余额909.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苦土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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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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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9号
罪犯文开波,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开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文开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4.76元,账户余额695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开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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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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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5号
罪犯付毫,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付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7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付毫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3.44元,账户余额730.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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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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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57号
罪犯李明杰,男,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云0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对李明杰存款895.59元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云09执35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09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1.57元,账户余额5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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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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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6号
罪犯谢常开,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云23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常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常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云刑终8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92元,账户余额165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常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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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59号
罪犯胡海福,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普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云3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4066.9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海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云33执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终结(2019)云3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保、张健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东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9066.9元判的执行。二、终结(2019)云3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梁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4.98元,账户余额1569.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海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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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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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0号
罪犯赵冬生,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冬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考核期内,因劳动欠产被扣11.26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云09执1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2023)云09执105号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1.82元,账户余额1373.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冬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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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4号
罪犯吕新朝,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新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改造初期有欠产情况,经教育学习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04元,账户余额1206.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新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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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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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3号
罪犯陈宗电,男,1991年9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改造初期有欠产情况,经教育学习后,改造态度端正,劳动技能有所提高,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14元,账户余额954.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宗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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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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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8号
罪犯姚炳江,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6日作出(2019)云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炳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7.19元,账户余额58.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炳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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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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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郑秋明,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秋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秋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秋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0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68元,账户余额97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秋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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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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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8号
罪犯王红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云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云刑核611322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1次,无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44元,账户余额225.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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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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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5月0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玛埃丹,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克耶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3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玛埃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玛埃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2023年三季度提请减刑,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会议讨论,按实质化审查要求因周期内基本规范有三次扣分,决定本次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9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玛埃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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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3号
罪犯周方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6日作出(2018)云03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方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方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1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已履行完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0.26元,账户余额204.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方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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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罪犯赵德春,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德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7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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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玉泽,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0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64元,超消费6次,账户余额595.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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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李春锁,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4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2.43元,账户余额360.44元,月消费超限额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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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杨学林,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年5月8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经7次减刑,实际执行13年4个月6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于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 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7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年累计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93.85元,账户余额1070.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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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朱园,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3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人人民币60000.00元(含已交的56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4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03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含已交的56000元)已履行完毕;因2018年12月19日违反监规记录被警告一次,扣考核分300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00.35元,账户余额1038.62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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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腊仔鲁,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3日作出(2014)迪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腊仔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6年10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3次,2019年12月19日该犯因动手殴打罪犯刘桂银被记过处罚一次,扣减考核分600分,降为严管级;该犯对其违规行为有一定认识;2021年度评审鉴定结果为较差;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9.36元,账户余额25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腊仔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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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徐晓雁,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2004年4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8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晓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晓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4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9年累计扣教育改造分9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13.64元,账户余额2700.37元,月消费超限额1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晓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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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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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徐文武,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文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7月25日,监狱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保山监狱关于征询罪犯徐文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至2023年11月16日未收到回复。罪犯徐文武本人出具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翠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66.52元,账户余额2120.87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文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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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徐和林,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小学教育。2003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 7月 21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 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和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7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2.35元,账户余额919.55元,月消费超限额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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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高学义,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迪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学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852.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6年09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852.00元已终结执行,该犯曾与原告达成协议,2016年底赔偿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85.36元,账户余额150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学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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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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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赵兴忠,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2011年7月22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02月27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兴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2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9.56元,账户余额625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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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杨国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2008年2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两次减刑后于2012年6月2 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日因贩卖毒品被龙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1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国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39元,账户余额564.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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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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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何荣麒,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职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荣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荣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05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7.48元,账户余额2718.03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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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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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武俊荣,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中等专科毕业。2006年5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 4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 25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0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俊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8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5.12元,账户余额813.97元,月消费超限额9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俊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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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杨善富,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善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善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10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7.43元,账户余额1173.38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善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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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李威,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1984年4月23日因贩卖鸦片罪被原保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6年11月28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原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2年2月28日被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4年3月9日。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

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2.56元,账户余额2261.47元,月消费超限额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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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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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0号
罪犯杨彩华,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彩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彩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72.58元,账户余额41.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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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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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05月29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罪犯蒋连梅,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连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连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该犯存款人民币71.27元,2021年5月28日该犯亲属自愿代为缴纳人民币2000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9日作出(2021)云31执1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6)云3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连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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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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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李新菊,女,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8日作出(2019)云3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0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2023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31执1038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5867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9)云3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其中本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8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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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未提字第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