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655-685号
2024-04-06 10:01:42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404号
罪犯余水境,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0日作出(2018)云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水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6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21年以来,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9月10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认罪悔罪后获记表扬数5次,另查明,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云26执429号之三号裁定,终结该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80.68元,账户余额376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水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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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59号
罪犯岩章硬,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2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章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9月03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83元,账户余额15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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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85号
罪犯尹小波,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小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15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5.2元,账户余额1195.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小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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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4号
罪犯周文强,男,1991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4日作出(2021)云09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347337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5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01元,账户余额205.25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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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鲍尼块,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4日作出(2021)云09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尼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3日作出(2021)云刑核304958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7元,账户余额73.60元,月最高消费9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尼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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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57号
罪犯周大,男,1983年3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7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74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5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4.18元,账户余额5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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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88号
罪犯罗平安,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平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平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21年10月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06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7次,认罪悔罪后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82.24元,账户余额386.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平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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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 1330号
罪犯石照富,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照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9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1月28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绑架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1.15元,账户余额187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照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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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王富,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9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50元,账户余额3708.50元,月最高消费1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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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86号
罪犯王小万,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小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6月20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9.74元,账户余额50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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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87号
罪犯蒋以斌,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以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25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2.60元,账户余额443.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以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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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86号
罪犯杨小才,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02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5.89元,账户余额97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康福昌,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3月02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福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福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福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6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55元,账户余额266.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福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6号
罪犯老麦,男,1984年02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9日作出(2021)云3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老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云31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被告人老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062.96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3日作出(2022)云31民终2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云民申5104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患艾滋病,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考核期间无扣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1元,账户余额38.20元,月最高消费6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麦予
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95号
罪犯岩应叫,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8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9月26日至2023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8.91元,账户余额135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黄雄武,男,1958年3月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7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雄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3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6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云29执2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在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9.46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3844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雄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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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4年02月2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李文生,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58元,账户余额383.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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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57号
罪犯郑周云,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2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周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9月10日至2023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9.86元,账户余额599.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周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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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3号
罪犯钟学东,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学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03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9.49元,账户余额2318.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学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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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晋伟,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晋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009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06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47元,账户余额5238.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晋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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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8号
罪犯文正学,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正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正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73元,账户余额77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正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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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96号
罪犯文辉书,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辉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辉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4月27日至2023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2.33元,账户余额191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辉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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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58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08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8.78元,账户余额2648.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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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5号
罪犯向友彬,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5日作出(2016)云04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友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友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6年06月20日玉溪市中院出具该犯(2018)云04执175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复函,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17元,账户余额179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友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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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301号
罪犯杨四海,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1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四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云刑核246761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1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90元,账户余额1888.79元,月最高消费19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四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4号
罪犯曾礼江,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宁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30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礼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54元,账户余额116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礼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李国强,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4日作出(2021)云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云刑核566295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21元,账户余额54.30元,月最高消费19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板佳强,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板佳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板佳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25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核357158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板佳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35元,账户余额3883.55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板佳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丁建平,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6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2017年8月至2023年2月的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11.40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8293.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4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36号
罪犯方祥云,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祥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方祥云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方祥云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1.28元,账户余额5441.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祥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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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35号
罪犯岩三,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7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2.63元,账户余额2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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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