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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645-655号

2024-04-02 09:58:25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张光义,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光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8日作出(2021)云刑终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光义定罪量刑,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八项,即由上诉人张光义单独民事赔偿60000元的判决部分,判处上诉人张光义、张大宣、张大军、张兴、张大富共同赔偿上诉人唐信翠、吴富彪、吴富娟、吴富帅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592.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8.74元,账户余额569.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义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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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2号
罪犯赵玉辉,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5.67元,账户余额1983.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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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1号
罪犯秦和,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666.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3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5.51元,账户余额2614.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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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李学良,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云刑核138163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1.11元,账户余额257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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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周国忠,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国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10元,账户余额424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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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岩龙,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6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84元,账户余额65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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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方见文,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见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124.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1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05元,账户余额51.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见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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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2号
罪犯陈太聪,男,1972年3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太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太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23元,账户余额226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太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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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92号
罪犯李拉补,男,1974年8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拉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拉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6月25日至2023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5.69元,账户余额2806.91元;2021年05月28日因吞食胶水,自伤自残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拉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9号
罪犯陈青山,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青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述、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11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15元,账户余额139.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青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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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