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1号
罪犯秦和,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666.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3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5.51元,账户余额2614.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