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唐柱分,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文盲或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柱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8日作出(2021)云刑核3305881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8月27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8月26日期满。根据2021年12月12日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罪犯唐柱分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情况说明》,该犯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13日),能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无违规行为,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12月13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柱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