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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2024)云刑更615-624号

2024-03-27 09:53:11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王相美,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相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1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8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5月16日。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9)云05执91号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执行裁定书记载已履行27830元,2023年5月23日履行8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2.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相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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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明亮,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明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6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0.83元,账户余额628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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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3号
罪犯王冬宝,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保亭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8.47元,账户余额143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冬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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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7号
罪犯薛云昆,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云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231.52元。宣判后,被告人薛云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9.91元,账户余额81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云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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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杜光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6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光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杜光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3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66元,账户余额2338.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光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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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唐柱分,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文盲或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柱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8日作出(2021)云刑核3305881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8月27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8月26日期满。根据2021年12月12日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罪犯唐柱分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情况说明》,该犯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13日),能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无违规行为,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12月13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柱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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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4号
罪犯吴平苹,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平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平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1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06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20年1月9日,2023年2月20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8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8.08元,账户余额72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平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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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1111号
罪犯林健,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7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46元,账户余额73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张忠梅,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文盲或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忠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9月8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9月7日期满。根据2021年12月12日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罪犯张忠梅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情况说明》,该犯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13日),能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无违规行为,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12月13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9月7日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1号
罪犯妹嫩,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六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妹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云刑核798111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3年11月18日获记表扬3次,余分214.1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妹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