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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605-614号

2024-03-26 09:50:10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394号
罪犯史新威,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新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新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史新威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24日至2023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8.11元,账户余额3324.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新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朱德敏,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德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06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97元,账户余额1291.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403号
罪犯李伟,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9日作出(2017)云刑核284892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08元,账户余额2720.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肖三木拉,男,1998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三木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三木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云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2年0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25元,账户余额103.24元,月最高消费11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三木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58号
罪犯李昌义,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昌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0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12月3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7.07元,账户余额697.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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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号
罪犯凯免喏乌,女,1997年7月7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四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1日作出(2021)云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凯免喏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凯免喏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云刑终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凯免喏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03月04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马信安,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信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信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云刑终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5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监管改造扣分0分,2022年0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5.83元,账户余额329.84元,月最高消费23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信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3号
罪犯陈江,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2日作出(2021)云06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由被告人陈江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光辉、董应巧、吴梦雯、吴浠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9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3年09获记表扬2次,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19日累计余分328分。期内月均消费188.50元,账户余额99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