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2934号至2941号
2016-09-29 16:45:2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占华,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东乡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占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1015号
罪犯洪朝光,男,1994年4月5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因故意伤害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0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朝光,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4月份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朝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1016号
罪犯马国喜,男,1972年3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累犯、毒品再犯)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送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国喜,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在二分队平车岗位,能注重安全生产,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4月份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国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1154号
罪犯高永昌,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故意伤害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30000元(判决前已支付)。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09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永昌,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5月份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永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1155号
罪犯李永森,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60000元(含已支付的2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01月0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两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森,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5月份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1156号
罪犯陈贵兴,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贩卖毒品罪(累犯、毒品再犯、剥政期间又犯罪)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云高终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两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贵兴,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5月份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兴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1157号
罪犯李建国,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贩卖毒品罪(主犯)经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2日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国,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5月份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1286号
罪犯万里能(老犯),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故意伤害罪(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56,000元(判决前已支付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两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里能,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6月份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三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里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