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2900号至2933号
2016-09-29 15:42:04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钱道红,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2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于2012年0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十二月至二○一六年四月记监狱表扬五次,在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二日监狱开展的“学规范、守监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在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监狱开展的“爱国识势、明规守纪”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主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道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03号
罪犯地日木歪果,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于2012年03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四年三月至二○一六年一月记监狱表扬四次,在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二日监狱开展的“学规范、守监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地日木歪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04号
罪犯罗二妹,女,1969年6月8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附民赔偿3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于2011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三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二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05号
罪犯咪喃康,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于2011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咪喃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08号
罪犯田小大,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2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于2012年02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四月记监狱表扬五次,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监狱开展的“学规范、守监规”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数罪并罚。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09号
罪犯李文芳,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于2011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二月记监狱表扬五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0号
罪犯杨玉珍,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2688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于2012年0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记监狱表扬五次,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监狱开展的“学规范、守监规”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1号
罪犯玉应,女,1969年7月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于2011年1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四月记监狱表扬五次,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监狱开展的“爱国识势、明规守纪”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3号
罪犯玉吕,女,1977年5月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30号刑事判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于2012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吕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4号
罪犯吉克以且,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于2012年04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以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5号
罪犯彭忠雪,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于2011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二月记监狱表扬五次。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在“强化身份意识,规范改造行为”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主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忠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6号
罪犯史春,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于2012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四月记监狱表扬五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学规范、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主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7号
罪犯玉儿新,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80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于2011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记监狱表扬五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8号
罪犯期沙么尔作,女,1981年9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81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于2011年10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记监狱表扬五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期沙么尔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19号
罪犯李丽,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于2012年04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四月记监狱表扬五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爱国识势、明规守纪”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级别管理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0号
罪犯吉木么力歪,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以(2009)云高刑终重字第4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于2011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记监狱表扬六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爱国识势、明规守纪”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老犯、主犯。级别管理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么力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1号
罪犯蒋明芬,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于2014年04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明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4号
罪犯刁朋英,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共同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于2012年04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系主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刁朋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2号
罪犯哈力努尔·吾加合买提,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26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于2012年0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二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哈力努尔·吾加合买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3号
罪犯王兴叶,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于2012年04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5号
罪犯周世秀,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于2011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世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6号
罪犯张娜迫,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于2011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监狱开展的“爱国识势、明规守纪”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娜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3号
罪犯周兴翠,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于2014年04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因暴力型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8号
罪犯何罗芳,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于2012年04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罗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29号
罪犯阿初木拉则,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3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至止,于2012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初木拉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0号
罪犯栾国珍,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于2011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栾国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1号
罪犯乃古么子外,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于2012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监狱开展的“学规范、守监规”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乃古么子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2号
罪犯玉怀,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74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于2012年0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3号
罪犯陈阿各,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于2011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阿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4号
罪犯邓世花,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7日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因患高血压Ⅲ期于2007年5月25日、2008年5月25日先后两次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以(2009)云高刑复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于2009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1月0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四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系老犯、病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刑法执行期间又犯罪。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世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5号
罪犯王先进,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于2012年03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6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四年三月至二○一六年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爱国识势、明规守纪”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老犯、主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先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6号
罪犯玉香,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于2012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4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十二月至二○一六年二月记监狱表扬五次,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爱国识势、明规守纪”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主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8号
罪犯付丽萍,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于2015年03月3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记监狱表扬一次,余89.51分。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丽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一监减字第1339号
罪犯王锁会,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于2014年09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八月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69.69分。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锁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