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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2892号至2899号

2016-09-29 15:34:35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2号
罪犯王瑞超,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堡子村委会一村206号。2013年8月1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瑞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超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3号
罪犯燕昌,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家住云南省镇雄县牛场镇和平村下坝组39号。2014年5月1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燕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燕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保山监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
(2016)保狱减字第84号
罪犯李德恩,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蒿子坝村委会蒿子坝中组。2014年6月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德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恩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邹恩浩,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恩平市人,家住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龙泉四街9号。2014年6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恩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恩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恩浩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6号
罪犯仇春源,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县中和乡新街村侯家营2组148号。2014年6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春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仇春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仇春源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董金留,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杏花社区白纸房121号。2014年4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金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金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金留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8号
罪犯赵德润,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家住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大坡脚小组34号。2014年6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德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首次报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保狱减第89号                                                 
罪犯白友聪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小学文化,现在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白友聪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白友聪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6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2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友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