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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518-604号

2024-03-01 21:04:48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68号
罪犯封龙海,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龙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封龙海、陈正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1年9月27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8.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18.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8.76元,账户余额371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龙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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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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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夏泽刚,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泽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31元,账户余额5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泽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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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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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34号
罪犯龚红波,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红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红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红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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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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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孟昭东,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昭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30元,账户余额1124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昭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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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岩温,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2017)云0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93元,账户余额241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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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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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覃武,男,1987年2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宜州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4.80元,账户余额217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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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44号
罪犯梁云,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4日作出(2021)云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不认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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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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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31号
罪犯罗中贤,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中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中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中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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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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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朱天文,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天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天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79元,账户余额1057.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天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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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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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邹绍禄,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绍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刑罚中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周期内考核分扣分超100分;2023年第二批评审委员会暂缓上报;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年08月11日前月均消费84.27元,2020年0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14.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绍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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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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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838号
罪犯肖博今,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博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博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考核分321.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期内月消费未超标,月均消费150.58元,账户余额2115.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博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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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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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顾俊君,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俊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顾俊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考核分47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消费未超标,月均消费91.82元,账户余额1202.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俊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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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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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靳中德,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中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月最高消费超标,考核周期内扣分超100分。2016年11月15日缴纳人民币300000.00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03.73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超标(2021年5月消费301.9元),账户余额1600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中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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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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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1112号
罪犯文海琦,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7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海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09元,账户余额136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海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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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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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302号
罪犯李光强,曾用名李红云,绰号“多福”,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69元,账户余额751.11元,月最高消费14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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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300号
罪犯字桂清,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7日作出(2021)云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桂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云刑核490025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95元,账户余额662.40元,月最高消费19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桂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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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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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299号
罪犯尹显华,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显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显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2日作出(2021)云刑终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1.03元,账户余额2240.43元,2022年6月、7月消费超额,月最高消费24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显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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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阿凉土拉,男,1988年3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8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凉土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凉土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云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在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不认罪,其他时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51元,账户余额180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凉土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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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4号
罪犯宋兴开,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云23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兴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宋兴开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但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因消极劳动思想突出,被警告处分一次。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未获记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6元,账户余额145.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兴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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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2月0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7号
罪犯欧阳昭纯,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昭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阳昭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2元,账户余额53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昭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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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陆昌平,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昌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8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云31执16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33968.57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7)云3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9.10元,账户余额132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昌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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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杜升宏,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9日作出(2020)云29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升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杜升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4.51元,账户余额1885.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升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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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刘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06元,账户余额368.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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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9号
罪犯方小明,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小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1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2020年、2021年偶尔有劳动欠产情况,2019年6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54元,账户余额200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小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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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2月0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6号
罪犯张华,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07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33.39元,账户余额178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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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2号
罪犯申星晨,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星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星晨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2022年4月2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20)云09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判处没收申星晨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6.95元,账户余额118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星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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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2月0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9号
罪犯余永,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余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8月21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250.06元,账户余额3566.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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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号
罪犯程友平,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友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0月2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88元,账户余额3664.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友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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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3号
罪犯范正文,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6)云03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正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正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3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6月0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99元,账户余额412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正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8号
罪犯罗华椿,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2021)云29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华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云29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罗华椿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88.43元划扣上缴,终结(2023)云29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9.61元,账户余额65.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马正达,男,2001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正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正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云刑终1034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再次立案受理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03月11日作出(2021)云05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正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4日作出(2021)云刑核923104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云05执95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1)云0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6.72元,账户余额181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达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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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9号
罪犯石智,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刑核524661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46元,账户余额808.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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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苏明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明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39元,账户余额19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明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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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曹有能,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有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有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31元,账户余额104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有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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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2号
罪犯何勒南,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勒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勒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云31执188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2023)云31执18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46.20元,账户余额105.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勒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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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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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陈兴聪,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兴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50元,账户余额496.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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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王逵,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1日作出(2021)云29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557.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333254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0元,账户余额39.00元;2022年03月20日因欠产10天以上被处以警告处分,2022-04-19因欠产10天以上被处以警告处分,2022-05-12因连续欠产三个月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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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38号
罪犯付春晓,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春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38元,账户余额4662.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春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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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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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2月0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4号
罪犯肖长文,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长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长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40元,账户余额413.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长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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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1号
罪犯岩发,男,1992年3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云0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被执行人岩发家属自愿代其缴纳罚没款人民币6000元,2022年10月2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57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中“岩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1.89元,账户余额64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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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2月0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李加遥,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1日作出(2021)云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加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89元,账户余额694.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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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8号
罪犯李绍宏,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2日作出(2017)云刑核493987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56元,账户余额1854.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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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项学权,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学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项学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以(2023)云31执1109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项学权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4.82元,账户余额77.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学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号
罪犯胡应法,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应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3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应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6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应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0.72元,账户余额993.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应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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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7号
罪犯申时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时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7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15元,账户余额101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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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段加良,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0)云2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加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加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15元,账户余额9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加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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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陈国云,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国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6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2.26元,账户余额55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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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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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号
罪犯刘希,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925393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其中本次考核期内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云31执74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法院(2016)云3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1.83元,账户余额180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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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邓声云,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声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声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49元,账户余额2593.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声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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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杨加云,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0)云29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加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6153.9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加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5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69元,账户余额816.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加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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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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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岳太富,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太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太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9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75元,账户余额24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太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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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号
罪犯段兴康,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作出(2017)云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兴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兴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0日出具财产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70.39元,账户余额2359.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兴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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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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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1114号
罪犯白立涛,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19)云0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立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立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91元,账户余额13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立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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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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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杨先棋,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先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2017)云刑核570337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16元,账户余额99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先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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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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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9号
罪犯郭应涛,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应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应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云05执76号执行裁定,终结(2019)云0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4.53元,账户余额3487.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应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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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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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4号
罪犯胡东南,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东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核753344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4.70元,账户余额176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东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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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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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5号
罪犯陈政,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22元,账户余额133.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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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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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24号
罪犯何卫明,男,200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卫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入监初期有劳动欠产情形,经教育后有所好转,能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09执3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09执35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何卫明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期内月均消费128.44元,账户余额855.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卫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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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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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杨成强,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作出(2017)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成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3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出具结案通知书,于2022年05月26日函询财产刑判项,2022年06月20日复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7.62元,账户余额278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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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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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刘晓顺,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4368.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晓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78元,账户余额4624.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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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元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向海龙,男,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海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9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
罪犯向海龙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无故意犯罪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海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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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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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4年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5号
罪犯王东,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1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2.36元,账户余额4034.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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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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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5号
罪犯项仕波,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仕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项仕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7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06.09出具(2021)云04执340号终结执行裁定,并于2022.05.26函询,2022.06.28复函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60元,账户余额2354.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仕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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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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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杨林,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级中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9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2日作出(2017)云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7月25日出具(2023)云04执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23)云04执3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6.22元,账户余额2665.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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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7号
罪犯舒培雄,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培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6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18.82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318.82元;期内月均消费126.21元,账户余额1220.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培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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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40号
罪犯韦华佳,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华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入监初期有劳动欠产被扣分情况,经教育学习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50元,账户余额1321.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华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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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2月02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1113号
罪犯刘建强,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7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98元,账户余额122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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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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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82号
罪犯张宇强,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1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宇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92元,账户余额1547.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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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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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4年02月0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0号
罪犯杨三文,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三文定罪量刑,撤销对其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9年10月2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2231.50元;期内月均消费280.49元,账户余额575.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三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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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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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阮世云,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世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阮世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87元,账户余额64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世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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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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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益狱字第585号
罪犯李江流,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3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同案犯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再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李江流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执行期间,于2013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0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17日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2013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20次,另查明,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骨干成员,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252.55元,账户余额206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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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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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号
罪犯陈明元,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明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2021)云04执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21)云04执1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2.93元,账户余额137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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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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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薛应忠,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应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薛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9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9年6月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53元,账户余额97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应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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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李龙黑,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龙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0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5.15元,账户余额267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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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5号
罪犯何爱美,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4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爱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何爱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9日作出(2018)云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3年04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4月18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爱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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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4号
罪犯王春波,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春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74元,账户余额389.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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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字桃源,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保山监狱(2012)保狱假第14号对被告人字桃源的假释;以被告人字桃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撤销假释后未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字桃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5月0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08月15日出具(2019)云03执754号执行裁定,于2022年05年26日函询原审法院财产刑判项,2022年06月01日复函“终结执行,如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281.15元,账户余额250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桃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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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龚永平,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01刑初8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78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龚永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8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7844.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9.57元,账户余额12918.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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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0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未提字第133号
罪犯艾陆,男,2002年7月13日出生(自报),佤族,小学肄业,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按要求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53元,账户余额54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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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4年0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未提字第134号
罪犯艾色,男,2002年3月29日出生(自报),佤族,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按要求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74元,账户余额555.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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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