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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466-506号

2024-02-01 20:5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6号
罪犯老二,男,2001年出生,佤族,半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3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22元,账户余额225.86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7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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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6号
罪犯罗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教育改造扣2分,劳动改造扣2分,监管改造无扣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31元,账户余额61.64元,月最高消费12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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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4号
罪犯郑贵应,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国籍不明,汉族,小学文化,住缅甸腊戌十二堡(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贵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核505865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劳动,2022年12月30日因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陈旧性心梗鉴定为无劳动能力;考核期间内教育文化改造扣分8分;2019年05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96元,账户余额2528.34元,月最高消费29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贵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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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1号
罪犯岩毛,男,1999年11月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5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9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70元,账户余额104.29元,月最高消费25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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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9号
罪犯迈尼觉奇莱,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德昂族,缅甸国籍,缅文五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迈尼觉奇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46.45元,账户余额43.40元,月最高消费15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迈尼觉奇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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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5号
罪犯阿忠,男,2002年出生,佤族,小学肄业,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2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37元,账户余额70.47元,月最高消费29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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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1号
罪犯岩小,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2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92元,账户余额42.70元,月最高消费20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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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33号
罪犯潘次珍,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次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2018年5月受记过处罚扣600分,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根据局评审会议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共消费5268.22元,月均消费76.3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891.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次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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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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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3号
罪犯李发波,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7日作出(2021)云刑核5036093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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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14号
罪犯缪朋斌,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2019)云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朋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缪朋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9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7.59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245.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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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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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12号
罪犯吴安全,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安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安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2021年罪犯评审鉴定表评定为较差等次,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2022年罪犯评审鉴定表评定为一般等次。2021年申诉驳回后于2022年再次申诉被驳回,系缠诉罪犯;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64.1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49.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安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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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30号
罪犯丁太英,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太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4.87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135.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太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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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乐耀宇,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07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耀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云07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判处乐耀宇民事赔偿金633639.92元,同案犯民事赔偿金324426.61元,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23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扣分52.5分,2019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月平均分为106.2分,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金633639.92元,同案犯民事赔偿金324426.61元,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23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9.21元,账户余额557.46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无超消费情况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耀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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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2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32号
罪犯简远芝,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远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47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691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远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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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17号
罪犯王顺开,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2017年12月禁闭处罚一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减刑周期内扣分较多,根据局评审会议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70.03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14.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7号
罪犯袁苏留,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苏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袁苏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4.64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886.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苏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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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31号
罪犯陈丽伍,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3日作出(2016)云06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丽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丽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9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5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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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91号
罪犯李二喃,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二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二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但2023年5月至8月因劳动项目调整,有少量欠产的情况。2019年10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69元,账户余额3145.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二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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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36号
罪犯张帅,男,199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云刑核854579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70元,账户余额1386.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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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84号
罪犯吕良智,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良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4月27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5.16元,账户余额111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良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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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88号
罪犯郭威,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宣布后,被告人郭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3日交付楚雄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79元,账户余额599.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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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21号
罪犯岩涛,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6月14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56元,账户余额351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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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73号
罪犯徐海涛,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海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0月28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5.14元,账户余额1266.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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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05号
罪犯钱良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良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钱良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1月29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1.17元,账户余额862.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良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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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18号
罪犯张旭宪,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云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旭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11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4.91元,账户余额168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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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56号
罪犯李恩武,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恩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恩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08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6.21元,账户余额2975.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恩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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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33
罪犯苏忠权,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忠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刑核946229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8月03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8.75元,账户余额7218.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忠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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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89号
罪犯张建忠,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13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建忠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张建忠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张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有劳动欠产情况,经教育学习后,2021年8月以来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75元,账户余额645.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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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32号
罪犯李金果,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云3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金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入监初期有劳动欠产情况,后经教育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37元,账户余额752.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27号
罪犯林小函,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云23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小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向监狱各报刊投稿,并被多次采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但该犯罪重刑长,思想压力大,本考核周期内有扣分的情形,2019年9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8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03.21元,账户余额681.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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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25号
罪犯史振洪,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振洪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5次,考核周期内财产性判项已缴纳8000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云09执1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史振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7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本案扣押的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7.68元,账户余额123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振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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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86号
罪犯李文兵,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8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05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8.31元,账户余额348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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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83号
罪犯卢春江,男,1990年2月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春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春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4月27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5.73元,账户余额108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春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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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92号
罪犯苏周,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云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5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62841057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504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504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4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有多次被扣分情况,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37元,账户余额714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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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28号
罪犯张元三,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元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394.7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元三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在考核期内有劳动改造扣分情形,经教育后,有所好转。2019年12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01元,账户余额1589.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元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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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20号
罪犯徐国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国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0月28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5.13元,账户余额81.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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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4号
罪犯李海亮,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3月25日该犯因私藏违禁品被禁闭处罚一次,特殊罚分900分。2019年5月5日解除禁闭降为严管级,2020年2月5日解除严管转为普管级。严管解除后,经过监区教育,该犯明确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会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并写出悔过书。2016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1.99元,账户余额1012.09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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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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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86号
罪犯施明军,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从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宣布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楚雄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91元,账户余额1415.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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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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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33号
罪犯李培正,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云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2月、11月、12月、2021年3月教育改造部分有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偶尔有劳动欠产情况,教育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8次,无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19元,账户余额1462.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培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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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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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29号
罪犯詹秀太,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秀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在考核期内,有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扣分情形,经教育后有所好转,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38元,账户余额91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秀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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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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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87号
罪犯何明杰,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2020)云0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布后,未上诉、抗诉;于2020年9月1日交付楚雄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9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0)云0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人何明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中的财产刑终结执行。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85.85元,账户余额163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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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