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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427-465号

2024-02-01 20:53:03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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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义付,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20)云3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义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义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7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义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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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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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4年01月17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38号
罪犯刘贵超,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贵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2日作出(2021)云刑核869795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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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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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37号
罪犯李江华,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江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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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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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43号
罪犯李杰,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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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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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9号
罪犯海洋,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武清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云0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云刑核3180493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6月17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4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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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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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898号
罪犯赵建华,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广灵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3月01日作出(2019)云7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67元,账户余额1215.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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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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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12月04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15号
罪犯何道庚,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道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346872748.80元。宣判后,曲靖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准许云南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独追缴违法所得346872748.80元,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云南大为福隆农资商贸有限公司103126800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91.22元,账户余额7289.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道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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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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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3号
罪犯仰翱,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江阴市人,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29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仰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00.00元;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仰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入监时该犯不认罪,经过学习法律和警官的教育与开导,于2021年10月9日写出认罪书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劳动改造扣分2分;2017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55元,账户余额2262.61元,月最高消费35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仰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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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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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42号
罪犯孙晓东,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孙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8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绑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晓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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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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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0号
罪犯杨文兴,男,200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文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9日作出(2020)云刑终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33.73元,账户余额2996.83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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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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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897号
罪犯徐玉涛,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7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玉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10元,账户余额72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玉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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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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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12月0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王成根,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0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成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49元,账户余额2204.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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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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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6号
罪犯李光华,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2023年一批次减刑被退卷,因在考察级期间共8次消费超额,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昆检减提请意(2023)7986号建议增加一个表扬再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2分。2019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16元,账户余额112.30元,月最高消费298.8元。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2月有消费超标的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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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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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3号
罪犯段升宝,又名“宝加黑”,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升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5分。2019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93元,账户余额324.19元,月最高消费29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升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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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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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51号
罪犯岩南,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53元,账户余额170.87元,月最高消费18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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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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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90号
罪犯张鹏,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期内偶有违规违纪被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入监初期有劳动欠产情况,经教育学习后,能有所转变,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家属自愿为其缴纳了人民币10000元,2022年10月10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496号执行裁定,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3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张鹏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2.59元,账户余额830.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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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7号
罪犯岩希,男,2001年1月1日出生,傣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8分,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98元,账户余额220.86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3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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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50号
罪犯岩展,男,1999年1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52元,账户余额282.98元,月最高消费27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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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52号
罪犯岩章,男,2001年10月12日出生,傣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0分,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39元,账户余额308.48元,月最高消费28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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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5号
罪犯郑金胜,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059元。宣判后,被告人郑金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4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3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059元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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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何吉文,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普通高中结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吉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39元,账户余额357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吉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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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5号
罪犯李门绕(又名李门略,门累),男,1989年出生,哈尼族,文盲,越南国籍,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3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门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门绕限制减刑。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1.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14分,劳动改造扣分4分,2017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为2023年第一批次减刑退卷罪犯。2023年6月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减提请意[2023]6572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
书,建议再增加1次表扬后再报请减刑,现已增加1次表扬,共获记13次表扬。期内月均消费57.24元,账户余额207.87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7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门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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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1号
罪犯周少光,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少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刑核884521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43元,账户余额355.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少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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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杜泊林,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泊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泊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08元,账户余额1856.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泊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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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7号
罪犯莫俊龙(自报),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俊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2分,劳动改造扣3分,监管改造无扣分,2018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11元,账户余额438.79元,月最高消费24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俊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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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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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4号
罪犯岩嘎,男,1982年出生,缅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7分,劳动改造扣分11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42元,账户余额28.06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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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2号
罪犯岩保,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傣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6分、劳动改造扣分10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03元,账户余额847.24元,月最高消费29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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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7号
罪犯李光得,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克钦族,小学教育,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1分、劳动改造扣分0分,2020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23元,账户余额55.70元,月最高消费23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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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63号
罪犯张显发,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显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895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15元,账户余额2573.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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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8号
罪犯岩林,男,2002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3分,2019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24元,账户余额230.06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0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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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0号
罪犯岩吞,男,2000年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7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6分;2019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42元,账户余额55.70元,月最高消费17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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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8号
罪犯李赛翁,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赛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3分,劳动改造扣1分,监管改造无扣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37元,账户余额57.00元,月最高消费18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赛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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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0号
罪犯李俄来,男,1998年3月8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俄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0分,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77元,账户余额86.70元,月最高消费25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俄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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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9号
罪犯伦道,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景颇族,缅文十档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伦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伦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59元,账户余额513.65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伦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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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5号
罪犯杨新强,男,1988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864907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入监以来无扣分,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51元,账户余额151.22元,月最高消费28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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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杨攀,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攀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2.00元,账户余额153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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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9号
罪犯岩宰龙,男,1981年3月出生,傣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宰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宰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是未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改造1次扣2分、劳动改造21次扣44分,2019年05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20元,账户余额56.42元,月最高消费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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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4号
罪犯陈三木拉,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佤族,文化程度不详,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三木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三木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4.33元,账户余额204.29元,月最高消费2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三木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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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42号
罪犯吴勐错,曾用名毛卓、勐宇错,男,1964年出生,穆斯林族,文盲(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勐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患有高血压、左下肢髌骨骨折愈合后经监狱认定为部分劳动能力,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教育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48分;2019年08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01元,账户余额421.11元,月最高消费10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勐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38号
罪犯仔座,男,1981年1月3日出生,傣族,缅文二档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仔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云刑核168939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