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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377-426号

2024-02-01 20:50:38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2号
罪犯赵彩良,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彩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刑核19920458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5刑初231号以故意杀人罪犯判处被告人赵彩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7.25元,账户余额2137.64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彩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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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杨庆荣,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庆荣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金融票据、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款项人民币190856624.07元发还被害人;涉案款项购买的奔驰、宝马等汽车、办公用品及家具等予以追缴拍卖,发还被害人;其他未追缴的被骗款项,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杨庆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3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59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08元,超消费15次,账户余额357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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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24号
罪犯邵曰权,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曰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曰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27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89元,账户余额3007.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曰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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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罗建祥,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建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8257.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3.03元,超消费2次,账户余额4765.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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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许志英,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01月18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志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05月05日作出(2017)云刑核32759430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2017年05月19日缴纳人民币150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9.39元,账户余额1970.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志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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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0号
罪犯凌燕,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凌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1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326.61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332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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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59号
罪犯高勇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勇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1月05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6.32元,账户余额485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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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与减字第1120号
罪犯罗立林,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4日作出(2016)云2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7)云刑核231123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24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9.77元,账户余额2529.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立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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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李贵荣,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2.80元,账户余额6086.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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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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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1号
罪犯李桂花,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桂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8月3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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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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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8号
罪犯李国泽,曾用名李如梦,男,200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国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7日作出(2021)云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8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4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82元,账户余额1003.74元,月最高消费25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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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714号
罪犯岳麻当,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9日作出(2021)云3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麻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麻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23元,超消费2次,账户余额15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麻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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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9号
罪犯王斌,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教育。200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爆炸物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申3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该犯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后,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03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3.76元,账户余额3051.30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郭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7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17元,账户余额151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3号
罪犯阿阔,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0日作出(2016)云3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9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27.06元,账户余额1459.98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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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仝小露,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仝小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核629756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5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2021年08月10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5执168号执行裁定书示,2021年05月13日被执行人仝小露的家属向本院代缴没收款人民币10000元,终结本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仝小露“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5.05元,账户余额1756.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仝小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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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54号
罪犯李乔忠,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6日作出(2021)云0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乔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7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09元,账户余额1507.99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乔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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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900号
罪犯陈劲松,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18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劲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劲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08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0次,截至2023年9月16日考核余分0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393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劲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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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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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12月0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1号
罪犯宋远勇,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大学本科,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远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远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33元,账户余额921.20元,月最高19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远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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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白章喜,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3日作出(2020)云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章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章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5.42元,账户余额1376.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章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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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杨德清,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2021)云07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德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4日作出(2021)云刑终4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前科,期内月均消费13.52元,账户余额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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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6号
罪犯皇秉新,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皇秉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8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监管改造扣分3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20元,账户余额605.64元,月最高消费25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皇秉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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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吴娇,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0日作出(2019)云3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8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4.48元,账户余额1426.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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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16号
罪犯岩燕,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6月16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1.27元,账户余额539.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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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8号
罪犯陈有雄,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雄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8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7.68元,账户余额1122.92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7号
罪犯范旭超,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3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旭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旭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7日作出(2021)云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2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74元,账户余额465.67元,月最高消费19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旭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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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7号
罪犯杨京晓,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200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4月29日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3年6月21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京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京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7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4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8.62元,账户余额3689.88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京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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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2号
罪犯阿陈成,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12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陈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福贡县人民法院(2012)福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阿陈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阿陈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3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33元,账户余额5128.10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陈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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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陈丽虹,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3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丽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2023年05月25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9执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3)云09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2.82元,账户余额1106.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7号
罪犯廖永和,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初级中学肄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3日作出(2016)云3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永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永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05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7.68元,账户余额14169.57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永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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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4号
罪犯蔡光清,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光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6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年累计扣劳动改造分9.8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25.17元,账户余额3589.91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光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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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75号
罪犯张大富,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大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7月25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7.85元,账户余额755.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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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6号
罪犯张红四,男,1984年1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云3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7)云刑核1139775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05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21年累计扣劳动改造分23.1分,2021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148.52元,账户余额1686.35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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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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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8号
罪犯杨连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5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被扣教育改造分5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112.44元,账户余额939.97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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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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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曾媛媛,女,199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大专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媛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2年02月24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9号执行裁定书示,2022年02月21日被执行人曾媛媛的家属自愿代行缴纳人民币20000元,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曾媛媛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7.26元,账户余额1231.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媛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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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3号
罪犯李熙海,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熙海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熙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李熙海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9.07元,账户余额2279.64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熙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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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5号
罪犯郭云厚,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户籍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油松岭乡营庆村委会二村一组。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3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云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刑核156889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分41分,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现被评为“较差”。期内月均消费142.50元,账户余额3809.57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云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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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50号
罪犯王大彪,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大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5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3.32元,账户余额2054.87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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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9号
罪犯李伟,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5日作出(2021)云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5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监管改造扣分21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35元,账户余额23.04元,月最高消费110.90元,月最高消费11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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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4号
罪犯瑞笼,女,1957年4月16日出生,景颇族,文盲,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0日作出(2019)云05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瑞笼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瑞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8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9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0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瑞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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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钱树芝,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云23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树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钱树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11日获记表扬1次,余分307分。期内月均消费137.12元,账户余额185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树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2号
罪犯宁晨,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宁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5.15元,账户余额6477.90元,月最高消费19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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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祁洪玉,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洪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90元,账户余额468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洪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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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3号
罪犯熊大为,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大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9.96元,账户余额545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大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朱清桃,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清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5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朱清桃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47元,账户余额32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清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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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廖胜奇,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胜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胜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65元,账户余额1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胜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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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777号
罪犯余宝,男,1988年2月1日出生,傈僳族,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7.23元,账户余额1271.52元。减刑周期内共有27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27次,共扣减135.47分,其余43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7次,共扣34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2年5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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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4年01月17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32号
罪犯胡新华,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9日作出(2021)云28刑初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新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3日作出(2021)云刑核948765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新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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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736号
罪犯岩坎丙,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5日作出(2020)云2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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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01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曲领领,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领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06元,账户余额390.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领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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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