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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277-376号

2024-02-01 20:48:11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6号
罪犯杨海涛,男,2000年3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职业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云04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5435.52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云刑终4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5435.52元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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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7号
罪犯王波,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0年6月至2023年8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1月27日执行人民币1622.92元,2022年7月7日执行人民币3000元,2022年1月24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3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程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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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8号
罪犯周顺泽,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顺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顺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顺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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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55号
罪犯刘野,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云刑核463282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2次,本案执行到被执行人刘野账户内共计存款3152.29元于2022年3月28日予以划拨并上缴国库,2022年4月2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100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2020)云09刑初143号刑判决书判决没收刘野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判项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6.90元,账户余额32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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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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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5号
罪犯李忠春,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云0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云刑核377524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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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7号
罪犯杨磊,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麻栗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6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2月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4执8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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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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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6号
罪犯王成江,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初中文化,2001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成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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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52号
罪犯李正江,曾用名李乔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核56636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偶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后已能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44.96元,账户余额398.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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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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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4号
罪犯程俊,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1月14日减刑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程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云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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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54号
罪犯殷立龙,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立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殷立龙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96元,账户余额163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立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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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2号
罪犯吴荣兵,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荣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146.5元。宣判后,被告人吴荣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3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146.5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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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50号
罪犯陈德吉,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德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偶尔有劳动欠产情况,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25元,账户余额903.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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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57号
罪犯李长雨,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长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92元,账户余额1449.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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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5号
罪犯温昌平,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因打架2019年7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云04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935.32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935.32元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昌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2号
罪犯普有平,男,1993年5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云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云刑核3692484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16号
罪犯张永福,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永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云刑终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2月28日执行人民币2459.66元,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以(2020)云28执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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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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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7号
罪犯刘选兵,男,200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0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选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选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云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4月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1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选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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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42
罪犯武金鑫,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金鑫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武金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11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绑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16元,账户余额512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金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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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46号
罪犯陆登,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有劳动欠产情况,后经过教育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29元,账户余额89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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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92号
罪犯王明文,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4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27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79元,账户余额1976.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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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49号
罪犯尹冬,男,1997年1月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家人自愿为其缴纳了罚没款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到位并依法上缴国库。2022年7月2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2020)云09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判处没收尹冬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7.40元,账户余额133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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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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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26号
罪犯刘建雄,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建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7.62元,账户余额287.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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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44号
罪犯吴大兵,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大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6次,家属自愿代缴10000元已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云09执恢11号结案通知书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中吴大兵“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期内月均消费156.45元,账户余额1163.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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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34号
罪犯杨金祥,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云3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金祥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32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2月监管改造部分有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该犯财产人民币219757.01元后,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1)云34执2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3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杨金祥个人全部财产及没收车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8.94元,账户余额167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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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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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32
罪犯胡国荣,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国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09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3.42元,账户余额9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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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41
罪犯黄道军,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道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8月08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6.85元,账户余额1202.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道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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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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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31号
罪犯罗红,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77元,账户余额2614.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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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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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45号
罪犯张清林,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有劳动欠产情况,2021年下半年通过警官教育及自身努力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87元,账户余额1212.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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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0号
罪犯卫扎袜,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扎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卫扎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以(2019)云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53269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扎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6月28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7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扎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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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0号
罪犯赵宝荣,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1984年11月6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88年8月16日被假释,于1989年7月26日假释期满。因犯贪污罪,于1995年6月12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云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宝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云刑核843100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罚金1000元未执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宝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2号
罪犯杨顺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云刑终2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顺华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5 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5018.41元后于2021年9月29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69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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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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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1号
罪犯胡春寿,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云04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春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65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核729361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657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春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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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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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9号
罪犯郑兵,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257元。宣判后,被告人郑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云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257元于2022年6月20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8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 2023年7月 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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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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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17号
罪犯李寿福,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寿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寿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寿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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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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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29
罪犯郭明强,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4日作出(2020)云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明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42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郭明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郭明强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8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66元,账户余额6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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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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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3号
罪犯王扎拉,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扎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扎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云刑终9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扎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0月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扎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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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81号
罪犯孙光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11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3.10元,账户余额496.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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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6号
罪犯邱剑宇,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剑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邱剑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云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3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8执6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剑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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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87号
罪犯韩永九,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永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韩永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4月27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7.29元,账户余额3065.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永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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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40
罪犯刘双发,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双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7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双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双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74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5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4.47元,账户余额26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双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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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58号
罪犯金艳水,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艳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艳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云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一直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悔罪,长期进行申诉。2022年3月、4月该犯受到警告处罚两次,并降为严管级罪犯管理。2023年5月26日该犯写出认罪悔罪书,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1元,账户余额6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艳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85号
罪犯彭世昌,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世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9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世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04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7.47元,账户余额301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世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