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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237-276号

2024-02-01 20:43:58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29号
罪犯章祖学,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祖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3218591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祖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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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19号
罪犯李朝坤,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0)云0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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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30号
罪犯杨学华,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云33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云33刑初2号刑事判决,维持杨学华的定罪量刑。宣判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744号刑事裁定维持了对罪犯杨学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在考核期内,有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扣分情形,经教育后有所好转,2019年12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26元,账户余额128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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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90号
罪犯岩温,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03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3.60元,账户余额7950.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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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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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51号
罪犯杨开旭,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开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0)云刑终1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有劳动欠产情况,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85元,账户余额202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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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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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643号
罪犯罗少云,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3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少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2019年至2020年劳动存在欠产情况,后经过警官教育及自身努力能够积极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其账户存款7220.34元,及随案移送赃款2000元,共计9220.34元上缴国库,并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云34执23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8)云3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没收罗少云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9.88元,账户余额924.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少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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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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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34
罪犯岩温丙,男,1982年9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温丙的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6月14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9.30元,账户余额606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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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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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036
罪犯陈明根,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刑核8987811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28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1日作出(2021)云266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陈明根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71元,账户余额5472.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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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1号
罪犯张超,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超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自入监起不认罪悔罪,但自2022年11月起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3561.52元后于2021年9月28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68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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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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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徐华豹,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9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华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82元,账户余额501.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华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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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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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张国臣,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5月16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84.85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84.85元;期内月均消费254.15元,账户余额526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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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何小路,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1年9月1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927.74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927.74元;期内月均消费191.31元,账户余额10.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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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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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陶小明,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陶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云0828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判决陶小明民事赔偿219852元。于2020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2.45元,账户余额697.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小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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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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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铁亮,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铁亮、唐东海、唐宇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6月9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83.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183.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6.51元,账户余额313.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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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胡发波,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47元,账户余额3058.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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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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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0号
罪犯许亮,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亮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7月11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265.23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5265.23元;期内月均消费163.66元,账户余额1016.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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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岩燕,男,1963年8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燕、卢本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73元,账户余额876.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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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胡左鑫,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左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左鑫、王老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胡左鑫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1924290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上诉人胡左鑫的死刑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40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胡左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0.22元,账户余额278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左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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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4号
罪犯张忠良,男,1979年9月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忠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1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23元,账户余额2997.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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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姜丹,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姜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根据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材料显示: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基本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认真反省,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熟知应遵守的规定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接受改造,在所表现一般。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证实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情况。该犯入监服刑至今,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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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49号
罪犯黄正向,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10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9.59元,账户余额1061.08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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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25号
罪犯农盛忙,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4日作出(2019)云26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盛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375.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0月30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1.43元,账户余额92.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农盛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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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陈晓辉,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3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6月25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36.7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836.70元;期内月均消费202.56元,账户余额816.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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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张昌,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630324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89元,账户余额2999.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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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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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219号
罪犯曹树明,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树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树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2.43元,账户余额2424.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树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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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1号
罪犯罗字军,男,1997年2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字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47元,账户余额1056.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字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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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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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53号
罪犯杨兴能,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9日作出(2021)云34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云刑核8755180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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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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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50号
罪犯郭元,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4000.00元,其中郭元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4000.00元,,其中郭元赔偿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7月24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9.62元,账户余额1539.59元;2018年08月20日被给予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3号
罪犯杨风,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0114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杨风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359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5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无扣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9.97元,账户余额1202.49元,2023年6月超额消费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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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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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林志友,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核154618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08元,账户余额8596.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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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彭小玲,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2016)云08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小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陈华、彭小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彭小玲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26元,账户余额2106.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小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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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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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田维杰,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维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维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9.69元,账户余额846.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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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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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谭俊嘉,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俊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贵明、张云、谭俊嘉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俊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71元,账户余额225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俊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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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谢建强,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建强、崔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81元,账户余额36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建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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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899号
罪犯王金达,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7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金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63元,账户余额319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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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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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12月0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孙建国,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建国、刘康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86元,账户余额434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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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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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彭搏,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01元,账户余额1123.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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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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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18号
罪犯王存云,男,1991年6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存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存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存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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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48号
罪犯周有明,男,1991年8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7月6日作出(2021)云刑核671503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2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 2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系累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3257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有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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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1号
罪犯渠振鑫,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渠振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云刑核2724895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渠振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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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0号
罪犯向国涛,男,199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国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国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08执6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国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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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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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3号
罪犯李友华,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云04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15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云刑核70698680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8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8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157元于2021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玉溪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4执87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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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50号
罪犯张扎药,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扎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扎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6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41875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扎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 2023年7月 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药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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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38号
罪犯李扎儿,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扎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以(2019)云刑终6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41875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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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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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3号
罪犯林碧霞,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华族,越南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碧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但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本考核周期内违规扣分75.47分,其中劳动规范扣分65.47分,经监区警察集体研判该犯思想上对劳动改造重视,自2018年1月至2023年8月因分别从车制辅工岗位调整至电子产品、又调整为服装车制岗位,因对工艺掌握不够、产品质量把控不当,造成劳动规范扣分65.47分,该犯通过积极努力学习适应劳动岗位,目前完成劳动任务情况逐步好转,2018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碧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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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8号
罪犯唐木果,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0日作出(2020)云3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木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照要求参加劳动,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2983.13元,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以(2023)云31执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0)云3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木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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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9号
罪犯苏玲,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回族,新疆霍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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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20号
罪犯貌道胜,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勃欧族,缅文一档文化,国籍不明,以上身份信息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9日作出(2021)云3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道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7日作出(2021)云刑核977070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0.07元,账户余额51.64元,月最高消费9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道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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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胡兴喜,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兴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兴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0年08月31日缴纳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5.89元,账户余额99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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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76号
罪犯黄健兵,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健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健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健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20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0.40元,账户余额1347.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健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