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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85-234号

2024-01-15 20:26:00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7号
罪犯李小三,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83元,账户余额736.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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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6号
罪犯陈文华,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7日作出(2019)云25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文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8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附2019年5月15日、6月26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履行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49.61元,账户余额2087.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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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9号
罪犯张民典,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民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民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7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时有劳动欠产情况2021年4月以来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05元,账户余额253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民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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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89号
罪犯黄林华,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未获记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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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5号
罪犯冯小七,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云刑核424628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有劳动欠产情况,2018年8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26元,账户余额642.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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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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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5号
罪犯严云标,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2日作出(2020)云25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云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严云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云刑终13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5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8.34元,账户余额624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云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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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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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86号
罪犯周安华,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安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安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5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获记表扬(2023年8月开始考核),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考核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66元,账户余额555.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安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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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0号
罪犯张迎顺,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2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迎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云刑核339173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8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之后,各方面状况有所改进,现已能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8次;期内月均消费138.16元,账户余额87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迎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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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53号
罪犯谭小建,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小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633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云刑核972239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51元,账户余额495.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小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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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88号
罪犯晏庆根,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晏庆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晏庆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未获记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60元,账户余额213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庆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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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52号
罪犯段芝华,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芝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13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64元,账户余额643.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芝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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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50号
罪犯肖岩埂,男,1995年5月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岩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岩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为其不是案件的主犯,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11日未获记表扬,考核余分300.8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46元,账户余额2576.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岩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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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7号
罪犯吴美林,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美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未能完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扣 4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76元,账户余额74.51元,月最高消费15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美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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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464号
罪犯李扎约,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缓刑期间再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82元,账户余额824.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2号
罪犯石春应,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春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春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偶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后,现能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107.20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3)云09执76号结案通知书,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石春应“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期内月均消费90.83元,账户余额103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春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3号
罪犯胡华,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8.40元,账户余额1272.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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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2号
罪犯汪普应,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普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普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5.40元,账户余额829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普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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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87号
罪犯周兴富,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兴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未获记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80元,账户余额418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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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51号
罪犯程建国,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建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云刑核198936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偶有完不成生产任务的情况,经其努力学习劳动技能,端正态度,基本能完成生产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78元,账户余额180.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建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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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3号
罪犯秀放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云3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秀放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后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20元,账户余额648.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秀放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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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0号
罪犯赵明雄,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6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明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5.8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93.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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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18号
罪犯杨光有,男,1977年1月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光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1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2186.44元,期内月均消费87.4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4.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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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4号
罪犯赵南,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2019)云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04.80元,账户余额12803.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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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6号
罪犯李世华,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世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云刑终72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劳动技能较差,有时完不成劳动任务,经教育后有所转变,2019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57元,账户余额1000.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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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8号
罪犯范小秀,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6)云03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小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2.57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101.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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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1号
罪犯李云,曾用名李云聪,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1789.65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云09刑执39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云0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处没收李云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1789.65元;期内月均消费186.39元,账户余额906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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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5号
罪犯陈志宏,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3日作出(2019)云0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志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3月单月消费超标(扣2020年2月新犯购物毛毯款)。考核周期内,扣分周期过半,根据会议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3.10元,账户余额31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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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43号
罪犯何正喜,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06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35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正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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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523号
罪犯张腊才,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腊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腊才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由于监区产业结构调整,导致该犯工种调整,该犯有一段时间内完不成劳动任务,但随着生产技能的提高以及警察的关心帮助,该犯能够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3年5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35元,账户余额100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腊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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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13号
罪犯秦庆利,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庆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0.4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76.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庆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40号
罪犯汪汉才,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汉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汉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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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7号
罪犯张守春,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守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03元,账户余额565.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守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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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48号
罪犯袁文雪,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文雪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4393.77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4393.77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云09执1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执行人袁文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4.83元,账户余额7513.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文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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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2号
罪犯付志莲,女,199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志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志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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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9号
罪犯玉姆,女,1988年8月8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姆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2023年二季度提请减刑,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会议讨论,该犯在周期内基本规范扣分3次,按照监狱实质化审查标准间隔从严,决定本次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周期内基本规范扣分3次,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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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1号
罪犯岩光,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9.26元,账户余额5060.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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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6号
罪犯邓松银,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松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松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松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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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77号
罪犯张光先,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光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2月06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6.15元,账户余额9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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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陈文生,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0)云29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0.44元,账户余额9217.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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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51号
罪犯张发良,男,1982年7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2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7月26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6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28.51元,账户余额95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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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52号
罪犯灰加富,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云26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灰加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灰加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4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13.15元,账户余额5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灰加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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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5号
罪犯范艳丽,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艳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云05执65号刑事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0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范艳丽“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艳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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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8号
罪犯毛小三,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小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9日作出(2017)云刑核252766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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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马义帮,男,1953年9月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08月11日作出(1992)刑一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义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义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10日作出(1992)刑一上复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义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3年10月10日投送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第二监狱于1993年11月11日以该犯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保山地区行署公安处于1993年11月15日决定对该犯予以监外执行。保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保公刑执字第00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该犯收监执行。该犯于2023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收监执行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09月至2023年09月获记表扬0次,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义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7号
罪犯何利改,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利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利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0号
罪犯雷宝瑜,女,1994年8月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9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宝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宝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7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周期内超额消费1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735.34元,2023年8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31执6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0)云3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宝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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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2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49号
罪犯刘宝荣,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2月04日至2023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9.83元,账户余额128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宝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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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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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178号
罪犯陈绍雷,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26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绍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9月07日至2023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62.12元,账户余额49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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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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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01月02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9号
罪犯陈文飞,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06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文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10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按照局评审会议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57.61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917.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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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422号
罪犯龚定国,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3日作出(2019)云03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定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9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07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定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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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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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