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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51-184号

2024-01-02 20:24:09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0号
罪犯王相科,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相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相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相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7.27元,账户余额1077.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相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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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马兴坐,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兴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5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马兴坐定罪部分,撤销对其量刑部分,以马兴坐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6.35元,账户余额1378.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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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0号
罪犯龚巍巍,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巍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巍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07月至 2023年 05月获记表扬8次。2020年 1月 31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延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3年 05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40元,账户余额158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巍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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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纪承江,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承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送达回证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189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05月06日起至2037年11月05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该犯因漏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解回重审。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2018)黔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加其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纪承江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黔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0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81.12元,2020
年0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67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承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对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的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予以酌情扣减。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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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7号
罪犯李建忠,男,1979年3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0616 日作出(2020)25 刑初 1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09 30 日作出(2020)云刑终 889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1 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3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已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 60000.00 元,2022 6 6 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 202.12 元,账户余额4057.6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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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6号
罪犯祖克前,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4日作出(2021)云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33元,账户余额2907.40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9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祖克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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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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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0号
罪犯李丹,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的考察依据)。2021年4月6日违反监狱规定擅自交换狱内消费卡,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76元,账户余额310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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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5号
罪犯施英添,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英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施英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8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8.01元,账户余额938.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英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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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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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2号
罪犯缪和忠,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和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2分,2022年1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87元,账户余额1204.30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9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和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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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7号
罪犯岩尼坎,男,1972年3月6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尼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26元,账户余额50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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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3号
罪犯罗明华,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5执132号终结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95.02元,账户余额6246.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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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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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4号
罪犯李年开,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4日作出(2016)云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年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年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00元,账户余额106.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年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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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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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3号
罪犯岩应坎,男,1979年7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6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58元,账户余额310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4号
罪犯扎儿,男,拉祜族,出生日期不详,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2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扎儿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5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0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0元,账户余额38.80元,月最高消费2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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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5号
罪犯岩刀,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9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3日作出(2021)云刑核474740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12元,账户余额43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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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1号
罪犯张松,男,1994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7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24元,账户余额1587.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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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8号
罪犯王应阳,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应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应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4日作出(2021)云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减刑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08元,账户余额4386.69元,月最高消费19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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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4号
罪犯朱俊锋,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俊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出具的(2022)云25执986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46.59元,账户余额1713.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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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5号
罪犯缑玉民,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缑玉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缑玉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缑玉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5.93元,账户余额31193.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缑玉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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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2号
罪犯杨政,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政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政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616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杨政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2.05元,账户余额331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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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4号
罪犯黄坤林,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坤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坤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9.65元,账户余额323.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坤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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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1号
罪犯张勇,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勇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4.08元,账户余额375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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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6号
罪犯唐双林,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双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双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1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91元,账户余额450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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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张永键,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张永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
罪犯张永键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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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马锦春,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锦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锦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5.98元,账户余额3921.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锦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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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李甲甲,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甲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甲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9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云01执2254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277.92元,账户余额3405.00元;2018年06月08日因脱离互监、不服从警察管理被处以记过处分,2020-01-09因与他犯打架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甲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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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努尔买买提.依米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库车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尔买买提.依米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作出(2016)云刑核23645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68元,账户余额214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买买提.依米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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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郭亚林,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5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亚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亚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7日作出(2019)云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50元,账户余额2633.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亚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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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余仕新,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仕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仕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4.36元,账户余额389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仕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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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张福中,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福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福中定罪和没收工具部分,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中对张福中量刑和没收毒品部分,以张福中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79元,AB账户余额25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福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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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11号
罪犯张壮壮,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鱼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壮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820490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74元,账户余额625.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壮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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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12号
罪犯吴文贤,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云23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文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云刑终125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系累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有劳动欠产情况,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45元,账户余额52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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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胡业天,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1日作出(2018)云0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业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业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8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7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05元,账户余额295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业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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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杨全松,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全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全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61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三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本案查获毒品的没收部分;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三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杨全松的定罪及量刑部分;上诉人杨全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25元,账户余额2240.10元;2019年07月29日因不服从警察管理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全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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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