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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01-150号

2024-01-02 20:21:28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686号
罪犯丁高,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0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近一年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管理,2017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不能用于减刑的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12元,单月最高消费299.40元,账户余额229.31元。减刑周期内共有37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其余37个月能完成劳动任务,因消极怠工被扣分2次;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15次共扣减65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3年8月4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1年2个月。该犯有特定受害人,未得到受害人谅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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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11月22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683号
罪犯何福泰,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29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福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福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641号刑事判决,驳回何福泰上诉,维持原判,改判同案余国青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2.72元,单月最高消费248.4元,账户余额776.84元。减刑周期内共有33个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178.53分,其余41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9次扣减考核分72分,最后违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扣10分,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3年8月4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23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福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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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11月2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05号
罪犯王建,男,199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云3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考核周期内时有违规行为多次劳动欠产被扣分,经教育后,近期遵规守纪意识有所增强,劳动技能有所提高,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6.76元,账户余额589.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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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03号
罪犯马克朋,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克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入监初期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后期能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进行执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云09执214号执行裁定,终结(2020)云09执21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期内月均消费235.95元,账户余额247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克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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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10号
罪犯陈建国,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国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被告人陈建国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云刑终8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过多次教育,有所进步,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无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42元,账户余额44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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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00号
罪犯白杨,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2021年以前完不成生产任务,经教育后从2021年10月以后能够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2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57元,账户余额26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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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3号
罪犯郭正邑,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7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正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2.85元,账户余额124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正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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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20号
罪犯舒云慧,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云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舒云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云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96元,账户余额1111.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云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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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4号
罪犯王国强,男,1991年8月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36379.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国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5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75元,账户余额52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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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2号
罪犯金志荣,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志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志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01月至2023年5月获记表扬10次(其中2022年07月至2023年5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2日因与他犯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计分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 5 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8.14元,账户余额524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志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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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3号
罪犯李日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日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案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核472090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7.28元,账户余额1427.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日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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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6号
罪犯小岩刀,男,1996年9月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小岩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03日作出(2021)云刑核474740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16.69元,账户余额869.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小岩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8号
罪犯陈才福,男,1985年3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才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才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7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61元,账户余额11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才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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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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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4号
罪犯岩光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6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2.22元,账户余额141.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22号
罪犯李光萍,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现金人民币38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光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77元,账户余额618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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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9号
罪犯赵勤,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07元,账户余额8440.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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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3号
罪犯杨杰,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8.43元,账户余额852.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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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1号
罪犯邓桥丁,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桥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桥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18元,账户余额4166.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桥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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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8号
罪犯米吉,女,1957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刑核484099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45元,账户余额3582.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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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1号
罪犯孙坤盛,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坤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述、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43837158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坤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5元,账户余额20.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坤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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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5号
罪犯王刚,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1.44元,账户余额324.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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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9号
罪犯徐明永,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明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48元,账户余额1133.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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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739号
罪犯田石头,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石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田石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云刑终25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田石头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石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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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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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黄建忠,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2.79元,账户余额4442.12元。该犯利用警察身份掩护运输毒品,综合考量,监狱已经从严把控一批次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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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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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陆顺国,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3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9日作出(2021)云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2年07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11元,账户余额312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顺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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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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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74号
罪犯刘志伟,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志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8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3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伟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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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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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苏石柱,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石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333.5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石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10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6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44元,账户余额25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石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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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鲁正春,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3日作出(2020)云29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正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正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33元,账户余额532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正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886号
罪犯邓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8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12月12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5执419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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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90号
罪犯盘志明,男,1999年4月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志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4月 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志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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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赵光卫,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2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67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云29刑初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8日作出(2020)云29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以被告人赵光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0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23年9月1日入监以来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卫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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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赵阿干,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阿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阿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阿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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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5号
罪犯王荣华,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9198702191314,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257.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41元,账户余额614.67元,月最高消费5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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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91号
罪犯黄波,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1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3年4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6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6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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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9号
罪犯李三,男,1988年出生,德昂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4日作出(2021)云刑核763790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91元,账户余额137.78元,月最高消费18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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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马贤龙,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贤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贤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0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80元,账户余额396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贤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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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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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3号
罪犯李艾空,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艾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6日作出(2021)云刑核584050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5元,账户余额18.00元,月最高消费5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艾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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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8号
罪犯闫豪爽,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2日作出(2021)云09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豪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9日作出(2021)云刑核607138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扣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90元,账户余额1254.38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豪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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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李中平,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2日作出(2020)云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中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中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23年8月15日入监以来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中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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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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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0号
罪犯柯子林,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子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柯子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11元,账户余额517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子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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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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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2号
罪犯余杨,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7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5.21元,账户余额1571.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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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1号
罪犯盘有凤,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9日作出(2019)云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有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盘有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6.57元,账户余额1468.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有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7号
罪犯肖光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235.46元,账户余额679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