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51-100号

2024-01-02 20:19:07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9号
罪犯廉荣生,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廉荣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9888.76元。宣判后,被告人廉荣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8.93元,账户余额2460.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廉荣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1号
罪犯吴文贵,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9.19元,账户余额162.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4号
罪犯杨玉兴,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执19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88.00元,账户余额380.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9号
罪犯吴拥嘎,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拥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拥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7.69元,账户余额275.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拥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8号
罪犯马云,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马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07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8 02 12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9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 2 12 日起至 2040 2 1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于2020年9月29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5刑更10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9年5月11日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8日被石屏县公安局解回重审。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8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前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245.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新判决生效后已执行一年以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6245.44元;期内月均消费258.32元,账户余额6063.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将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及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6号
罪犯李文中,男,1961年3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9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4.23元,账户余额50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5号
罪犯王锁光,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6月2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锁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核673513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06元,账户余额31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锁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5号
罪犯张恒轩,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恒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案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云刑核382982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5.83元,账户余额984.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恒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8号
罪犯陈蕴野,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蕴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3次(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的考察依据)。2021年4月6日违反监狱规定擅自交换狱内消费卡,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10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后因该犯因不书写认罪悔罪书,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的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0.22元,账户余额473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蕴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9号
罪犯涂国英,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国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涂国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303707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国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17元,账户余额96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国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1号
罪犯岩孟,男,1998年06月24日出生,佤族,文化程度不详,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1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7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5元,账户余额82.50元,月最高消费5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8号
罪犯黄福金,男,1994年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6943.59元,其中该犯赔偿99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福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466.00元,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2018)云25执308号结案通知书,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40元,账户余额37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3号
罪犯桂游飞,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游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桂游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5.53元,账户余额2145.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游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2号
罪犯马秀文,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4日作出(2019)云25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秀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已履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1.51元,账户余额852.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秀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740号
罪犯张红华,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初中文化,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2月26日被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7月20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4执9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姚志虎,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志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了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志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李红军,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8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云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3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2021年11月5日警告处罚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邓声礼,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声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7年05月16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81元,账户余额548.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声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48号
罪犯盘永得,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永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云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永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92号
罪犯蔡庆华,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庆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庆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3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庆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李祖攀,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01执12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208.75元,账户余额8838.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0号
罪犯杜凤文,男,199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7日作出(2020)云0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凤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凤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2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90元,账户余额78.30元,月最高消费11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凤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李新富,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没有上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7日作出(2021)云刑核314264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0次,余分526.7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12元,账户余额3265.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杨红伟,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红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8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63元,账户余额3756.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2号
罪犯铁映良,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3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60元,账户余额89.90元,月最高消费199.4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映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4号
罪犯李杰,曾用名李梦强,男,200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74元,账户余额300.40元,月最高消费19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5号
罪犯李龙补,男,1989年5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龙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19年03月22日该犯因不按规定操作,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劳动规范分10分,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35元,账户余额84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6号
罪犯邓斗,男,1990年3月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9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8.26元,账户余额1133.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7号
罪犯岩鸟,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2022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9日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8.55元,账户余额1826.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张仙虎,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仙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63.9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仙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52元,账户余额743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仙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08号
罪犯蒋玉强,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云09执5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蒋玉强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1.24元,账户余额2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0号
罪犯李家有,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未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3.35元,账户余额16.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