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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50号

2024-01-02 20:17:13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任明富,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明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刑核469702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6月0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11元,账户余额3542.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明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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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875号
罪犯李进武,男,199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进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云刑终1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警官管理;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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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72号
罪犯胡阿秋,男,1997年4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阿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阿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阿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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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1号
罪犯李艾文,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艾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6日作出(2021)云刑核584050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3元,账户余额205.85元,月最高消费10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艾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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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58号
罪犯池永清,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永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4498.5元;期内月均消费240.98元,账户余额133.26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池永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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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95号
罪犯李么斗,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么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么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6月27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4执210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么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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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5号
罪犯李志,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刑核962833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于2021年10月1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执29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云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李志“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3.23元,账户余额66.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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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杨勇林,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29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1.72元,账户余额838.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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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曹兴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芒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兴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兴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528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三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曹兴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曹兴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6月0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1.67元,账户余额770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兴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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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59号
罪犯施洪杰,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8日作出(2020)云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洪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赔偿53257元,并处退赔受害人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施洪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1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施洪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赔偿53257元;并处退赔受害人人民币6万元;并对该犯决定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未获记表扬,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74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洪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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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738号
罪犯王力,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云0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9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解回重审,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与其之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云刑核336813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21年5月2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0000元于2021年10月26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8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94号
罪犯胡云忠,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云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云忠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云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12月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3018.01元后于2020年8月20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5执2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云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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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3号
罪犯宝贵财,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宝贵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2011年8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2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7月28日),2016年7月3日又再犯罪,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38元,账户余额4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宝贵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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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93号
罪犯杨涛,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538.5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民事赔偿55538.5元于2021年8月1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28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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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60号
罪犯纪亚武,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亚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1702985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7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1年8月3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执1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3.90元,账户余额107.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亚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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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岩停,男,1996年2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6日终结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岩停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8次,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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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杨丛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丛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25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云刑核74596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6月2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丛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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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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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65号
罪犯李金,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4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69元,账户余额593.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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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96号
罪犯王有清,男,1976年8月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有清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云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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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段应光,男,1992年6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应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段应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应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段应光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3年6月获记表扬8次;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应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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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李天永,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天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73元,账户余额3449.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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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苏贵留,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5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贵留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苏贵留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2018年03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21元,账户余额5381.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贵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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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郎学群,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学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郎学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3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65元,账户余额362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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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吴寿能,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寿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0号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6月11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29元,AB账户余额211.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寿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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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伍世刚,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述、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7日作出(2016)云刑核817348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11元,账户余额3363.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世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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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马仲波,男,1980年6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仲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仲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0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31元,账户余额3826.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仲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刘志刚,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01元,账户余额6353.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邓先进,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先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3.14元,账户余额398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先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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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王家温,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家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6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84059732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142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57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家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76元,账户余额821.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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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杜朝兵,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朝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朝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杜朝兵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06元,账户余额496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朝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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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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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张毛三,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毛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毛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10元,账户余额861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毛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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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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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朱兴顺,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兴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兴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5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中对被告人朱兴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朱兴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57元,账户余额378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兴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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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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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李建辉,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建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6月0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6.80元,账户余额6045.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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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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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252号
罪犯唐运国,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运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运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运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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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0号
罪犯李雄,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9日作出(2021)云刑核328589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25元,账户余额4880.90元,月最高消费29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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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09号
罪犯岩依,男,2000年1月1日出生,佤族,文化程度不详,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1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4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23元,账户余额489.00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1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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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7号
罪犯张云云,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3日作出(2021)云刑核448005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出具的(2021)云25执285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280.65元,账户余额7626.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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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3号
罪犯马进松,男,1966年8月出生,回族,文盲,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4日作出(1995)临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进松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07月01日作出(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进松因病于1997年7月15日保外就医,2021年7月26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马进松收监执行建议。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云09刑更290号收监执行决定书以罪犯马进松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对其收监执行,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减刑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8.86元,账户余额8317.50元,月最高消费19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进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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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15号
罪犯岩洛,男,1999年6月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化程度不详,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1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2元,账户余额59.70元,月最高消费8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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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6号
罪犯张永刚,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永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1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2022)云25执1018号执行裁定书,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02元,账户余额4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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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8号
罪犯岩三应坎,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应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71元,账户余额25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应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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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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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未提字第289号
罪犯艾亮,男,2002年1月30日出生(骨龄鉴定),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亮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0.20元,账户余额141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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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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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11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9号
罪犯李老么,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云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老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19元,账户余额1435.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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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2号
罪犯岩温罕,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0.53元,账户余额659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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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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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8号
罪犯代王则,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王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12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代王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11次(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5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4.91元,账户余额10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王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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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6号
罪犯岩万,男,1985年3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36元,账户余额201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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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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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0号
罪犯李郎勇杰,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郎勇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郎勇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3.85元,账户余额208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郎勇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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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4号
罪犯李桥文,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桥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桥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64元,账户余额253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桥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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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7号
罪犯王盛银,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盛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盛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94元,账户余额1068.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盛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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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3号
罪犯马林书,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林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56元,账户余额5627.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林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