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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3042号

2023-12-19 19:39:36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贺川,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贺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103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有关对贺川的量刑的部分,以上诉人贺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73元,账户余额159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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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