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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3038号

2023-12-15 19:39:36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马兴富,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镇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马兴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马兴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兴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2.38元,账户余额19351.06元;该犯2019年08月05日因与他犯打架被处以警告处分,扣考核分300分;系两次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狱内账户余额过高,综合考量,监狱已从严把控一批次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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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