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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3035号

2023-12-12 19:39:36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62号
罪犯雷启群,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启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启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启群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16元,账户余额353.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启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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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