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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746-3033号6

2023-12-01 19:39:36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41号
罪犯张玉宽,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368.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玉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17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8.85元,账户余额85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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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60号
罪犯陈祥雨,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祥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在案扣押的现金人民币62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祥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8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3.89元,账户余额242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祥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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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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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30号
罪犯何术正,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术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余刑一年十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五年六个月零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5年12月23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3.92元,账户余额998.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术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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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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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57号
罪犯陆朝金,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朝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411.5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4月13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7.09元,账户余额628.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朝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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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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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31号
罪犯岩罗,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799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岩罗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27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7.06元,账户余额2597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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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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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24号
罪犯周绍喜,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4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绍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前罪假释裁定,与剩余刑期3个月零23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绍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绍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撤销前罪假释裁定,与剩余刑期3个月零23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15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19元,账户余额74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绍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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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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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6号
罪犯罗泽元,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2日作出(2019)云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泽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1.75元,账户余额23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泽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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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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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1号
罪犯茶正军,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茶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3年4月25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29执2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3)云29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5.38元,账户余额0.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茶正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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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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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吉火以母仁,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7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火以母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14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76.07元,账户余额273.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火以母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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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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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51号
罪犯钟小军,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小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9日作出(2021)云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小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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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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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纳洪,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纳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永平、纳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12元,账户余额28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纳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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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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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王宗阳,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宗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李伟、白发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宗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11元,账户余额139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宗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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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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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33号
罪犯李俊红,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6.78元,账户余额51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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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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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50号
罪犯王永标,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3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永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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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毛广能,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广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毛广能、董贵明、谭俊嘉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2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毛广能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2.84元,账户余额390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广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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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岩庄,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2017)云0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03元,账户余额2353.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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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于海东,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海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21元,账户余额117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海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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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60号
罪犯岩温光,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减为无期徒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7.46元,账户余额5703.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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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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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52号
罪犯田爱攀,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7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爱攀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爱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爱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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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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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42号
罪犯邹宏发,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宏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宏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宏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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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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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2号
罪犯缪联芳,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联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6日作出(2021)云刑核407540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5.77元,账户余额6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联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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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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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43号
罪犯普成赤鬼,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成赤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普成赤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刑;期内月均消费305.61元,账户余额52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成赤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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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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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7号
罪犯张红军,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9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7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000元在二审期间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19.43元,账户余额2808.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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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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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46号
罪犯赵云生,男,1992年1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云28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云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9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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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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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4号
罪犯辜世民,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辜世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辜世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1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955.12元,2022年10月2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6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中“辜世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0.55元,账户余额828.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辜世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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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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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8号
罪犯起图,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08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起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起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9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8.49元,账户余额2841.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起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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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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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63号
罪犯喻绍平,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绍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0)云刑核194028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绍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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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44号
罪犯马平,男,1974年1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对同案犯的定罪量刑,对上诉人马平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刑三复8524247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61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1-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马平的量刑部分,认定上诉人马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
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383.98元,账户余额363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57号
罪犯岩香罕,男,1970年7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核550502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4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减为无期徒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2.83元,账户余额2171.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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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77号
罪犯特大,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特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特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09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9.58元,账户余额5002.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特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李国俊,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作出(2017)云刑核85654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3.64元,账户余额629.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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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赵代忠,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2日作出(2020)云29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代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2日作出(2021)云刑核666737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49元,账户余额14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代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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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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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69号
罪犯岩坎翁,男,1979年4月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7月16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5.60元,账户余额259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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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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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高万明,男,200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8日作出(2020)云26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7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万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30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5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1.13元,账户余额82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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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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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张祖鹏,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祖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祖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0次,期内月均消费109.73元,账户余额281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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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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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75号
罪犯莫泽勇,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云23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泽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0元(含已赔偿的126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532800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10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4.08元,账户余额1624.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泽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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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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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41号
罪犯岩罕应,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1月22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6.73元,账户余额1064.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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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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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梭打,男,1984年8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梭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刑核627987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26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5.84元,账户余额698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梭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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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76号
罪犯张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09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云23执247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6.03元,账户余额5527.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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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7号
罪犯杨继居,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云23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继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继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考核期内有几个月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29元,账户余额137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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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63号
罪犯王建波,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云23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建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1851.21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建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云刑终14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33元,账户余额107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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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64号
罪犯岩孟,男,1988年出生,国籍不明,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9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改造扣2分,劳动改造扣0分,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月均消费65.01元,账户余额1249.11元,月最高消费18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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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49号
罪犯李子吉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子吉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子吉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75元,账户余额70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吉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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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62号
罪犯阿珂,绰号阿弟,男,1997年01月01日出生,爱尼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珂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欠产3次,共扣4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19年05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6.66元,账户余额201.20元,月最高消费29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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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6号
罪犯张旺,男,1963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525425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4次,共扣13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扣2分;加分累计2次,共加10分;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24元,账户余额1531.33元,月最高消费2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9号
罪犯约哈(音译),男,1998年出生,国籍不明,爱伲族,文盲,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约哈(音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约哈(音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6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9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34元,账户余额96.62元,月最高消费2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约哈(音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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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大培,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部分扣分三次,劳动改造部分入监时共四个月未能完成劳动任务,经教育后改造表现有进步,2021年2月份后无扣分,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75元,账户余额292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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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62号
罪犯蔡汉星,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云3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汉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汉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云刑终8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减刑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一次,积极参加劳动,但入监前期完不成生产任务,经教育,后期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未查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云33执42号执行裁定,终结(2019)云3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蔡汉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的执行,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6.70元,账户余额216.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汉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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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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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5号
罪犯徐国荣,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部分有过扣分,但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劳动技能后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42元,账户余额31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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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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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76
罪犯岩温叫,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14日至2023年06月30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0.09元,账户余额1460.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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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