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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746-3033号4

2023-11-08 19:34:50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9号
罪犯玉香合,女,1970年2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香合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39元,账户余额671.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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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何旭东,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旭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7466.77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旭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27元,账户余额4647.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旭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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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刀孔道,男,200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孔道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1日作出(2021)云刑核253275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88元,账户余额795.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孔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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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6号
罪犯李章明,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240.17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章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48元,账户余额110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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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5号
罪犯钟新壟,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新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新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3.06元,账户余额760.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新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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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61号
罪犯张瑞金,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2019年至2021年期间有完不成生产任务的情况,2018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88元,账户余额38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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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7号
罪犯王有能,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有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欠产11次,共扣26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81元,账户余额964.20元,月最高消费2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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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3号
罪犯伏枭,男,199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伏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云09执5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09刑初7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伏枭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4.38元,账户余额2804.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伏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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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64号
罪犯张德朋,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德朋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云刑终1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长期进行申诉;遵守法律法规,但改造表现较差,身份意识、遵规守纪意识淡薄,违规违纪多,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学习态度不认真;长期完不成生产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09元,账户余额630.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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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2号
罪犯钟培,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监初期偶有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家属自愿代缴人民币10000元及查获的银行存款2982.06元均已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09执3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1.18元,账户余额1933.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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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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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0号
罪犯杨红刚,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红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13日从云南省宜良监狱调入云南省楚雄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18年10月25日因与同犯打架受紧闭处分一次,经警官教育后,有较大转变,自调入我狱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47元,账户余额1113.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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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6号
罪犯邢海瑞,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海瑞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本考核周期内因违规违纪监管改造部分有四次扣分,入监初期因为劳动技能不熟悉,劳动欠产较多,经过批评教育后,有较大进步,2019年11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8388.00元后,2022年5月24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306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7.56元,账户余额2526.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海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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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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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3号
罪犯王老桥,男,1966年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老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4次,共扣10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98元,账户余额297.60元,月最高消费26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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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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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劳阿达(音译、直译“娄阿藏”),男,1988年出生,苗族,越南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劳阿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0分,2019年1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76元,账户余额193.48元,月最高消费24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劳阿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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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9号
罪犯沈福才,男,199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福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中劳动有欠产,劳动改造部分扣分较多,经教育后改造表现有所好转,该犯在本减刑周期内多数时间能遵守监规纪律,但也有违规违纪的现象,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42元,账户余额152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福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8号
罪犯都麦(自报),男,1999年3月29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六档,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3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都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16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86元,账户余额101.00元,月最高消费1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都麦(自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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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8号
罪犯姬花才,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花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姬花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前期有完不成生产任务的情况,后经教育,后期能够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2020年5月13日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33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因该犯尚有220523.42元的民事债务未履行,法院执行到的东风牌汽车和众泰牌汽车优先执行偿还民事债务,并终结(2019)云3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2.43元,账户余额69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姬花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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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杨开文,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开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5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26元,账户余额300.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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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0号
罪犯胡恒杰,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恒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撤销缓刑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胡恒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恒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撤销缓刑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恒杰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3次(2022年0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18年08月29日该犯因殴打他人,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8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又
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次犯罪但不属于累犯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46.39元,账户余额12478.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恒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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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2
罪犯罗伟,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08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0.69元,账户余额330.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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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5号
罪犯岩张达,男,1990年3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张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张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92元,账户余额2263.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张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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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98号
罪犯岩叫,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28元,账户余额14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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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5号
罪犯何志亮,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志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4.54元,账户余额152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志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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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4号
罪犯游富云,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富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240436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90元,账户余额513.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富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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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2号
罪犯岩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4.66元,账户余额246.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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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周巍,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巍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4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2.61元,账户余额699.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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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陶扎迫,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4日作出(2020)云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扎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2日作出(2021)云刑核301036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70元,账户余额46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扎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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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罗洪权,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洪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洪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1元,账户余额130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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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61号
罪犯李永进,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作出(2019)云29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2020年7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执55号执行裁定书对其财产性判项终结本院(2020)云29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2.66元,账户余额836.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杨荣涛,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荣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1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1402.84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1402.84元;期内月均消费102.70元,账户余额350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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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余石路,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石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石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1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00元,账户余额7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石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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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高璐,男,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52元,账户余额269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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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麻大,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作出(2017)云刑核710585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121.92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121.92元;期内月均消费98.70元,账户余额434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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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赵尼那,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尼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尼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2月11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8.21元,账户余额20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尼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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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余炳钱,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炳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炳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4月06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0.04元,账户余额326.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炳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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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68号
罪犯郭朝洪,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8日作出(2018)云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朝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0月24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3.55元,账户余额105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朝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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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40号
罪犯图针,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图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08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0.97元,账户余额156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图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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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张春宏,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春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8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71643905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66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作出(2021)云刑终49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春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8.66元,账户余额93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李宝明,男,1976年6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宝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宝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8日作出(2021)云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6.41元,账户余额134.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