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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746-3033号3

2023-11-08 19:34:50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杨辉,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刑核571522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55元,账户余额153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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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张兴勤,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1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兴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5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5.80元,账户余额3457.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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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73号
罪犯艾麦提.阿卜杜热依木,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9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麦提.阿卜杜热依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麦提.阿卜杜热依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0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40元,账户余额32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麦提.阿卜杜热依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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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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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姚昌福,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昌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姚昌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59元,账户余额99.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昌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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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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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1号
罪犯赵剑峰,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剑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323.05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5323.05元;期内月均消费127.85元,账户余额565.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剑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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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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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赵阿门,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2日作出(2019)云08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阿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62元,账户余额4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阿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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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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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王发静,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0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发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发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79元,账户余额1015.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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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李春明,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97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87元,账户余额3878.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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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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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李志强,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03元,账户余额13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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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杨大福,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大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39元,账户余额1056.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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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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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李吉安,男,200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8日作出(2020)云2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5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89元,账户余额164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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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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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板小七,男,1977年5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板小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板小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83.42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83.42元;期内月均消费99.11元,账户余额681.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板小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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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吴啸天,男,199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啸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9月22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551.65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3551.65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19元,账户余额358.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啸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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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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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李文清,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88元,账户余额10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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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李宗灿,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45元,账户余额880.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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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63号
罪犯马永善,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87元,账户余额549.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774号
罪犯杨清五,男,1984年9月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清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1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30元,账户余额139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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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71号
罪犯朱进,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1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25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1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9.48元,账户余额7696.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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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73
罪犯岩温况,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岩温况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27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9.87元,账户余额3424.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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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63号
罪犯杨仁弘,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台湾省桃园县人,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仁弘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保外就医剩余刑期二年五个月零九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仁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教育文化改造扣分10分;2018年03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5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85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6.23元,账户余额194.08元,月最高消费29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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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张宝柱,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6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3分,教育改造扣分14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8年10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6.40元,账户余额138.68元,月最高消费29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宝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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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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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61号
罪犯岩门,男,1994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欠产4次,共扣5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2次,共扣4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18元,账户余额323.60元,月最高消费18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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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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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82号
罪犯岩康,男,1979年0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2月19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8.11元,账户余额1955.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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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5号
罪犯张义波,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义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作出(2021)云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3分;2021年09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81元,账户余额5165.03元,月最高消费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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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杨世成,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教育改造扣分2分,2019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33元,账户余额1561.85元,月最高消费26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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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8号
罪犯貌阿相(A.SAN),男,1989年08月01日出生,德昂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8日作出(2018)云3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阿相(A.SAN)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无扣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2次,共扣4分;2019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84元,账户余额346.00元,月最高消费19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阿相(A.SAN)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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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77
罪犯林超,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7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0月28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9.96元,账户余额3475.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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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5号
罪犯张义明,男,2000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0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6次,共扣10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19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13元,账户余额487.10元,月最高消费28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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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4号
罪犯梁永刚,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257.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721075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55元,账户余额2236.40元,月最高消费19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永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3号
罪犯张绍湖,男,1997年9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9日作出(2021)云09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2021)云刑核508778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0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05.21元,账户余额1171.80元,月最高消费21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6号
罪犯杨廷彦,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廷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廷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5日作出(2021)云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记过扣分200分,监管改造扣分8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0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06元,账户余额1288.20元;2023年3月严管级消费150元,月最高消费199.9元,2023年03月15日因杨廷彦在2023年3月13日21点27分违反了《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二条至规定,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王艳波,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7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艳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因违反监规纪律,教育改造扣分4.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14.5分;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6.26元,账户余额1466.25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考核期内未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