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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746-2033号2

2023-12-01 19:39:36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2号
罪犯李永明,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202209月至202301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考察依据),2022年0307日因与他犯争吵,警官制止时,态度恶劣、顶撞警官,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监管改造分10分,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9.09元,账户余额1195.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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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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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96号
罪犯沈连青保,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连青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连青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5364.23元,未执行到位的4635.77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执423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71.39元,账户余额268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连青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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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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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3号
罪犯邓忠兴,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忠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忠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9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11元,账户余额149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忠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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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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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3号
罪犯岩三帕,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623615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5.85元,账户余额162.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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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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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99号
罪犯赵学武,男,1963年8月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学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6.70元,账户余额6115.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学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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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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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周明杰,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2日作出(2021)云刑核106233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7.96元,账户余额301.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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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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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97号
罪犯李进生,男,1994年6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进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进生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9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进生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74元,账户余额559.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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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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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6号
罪犯何宗仁,男,199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2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宗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宗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7分,劳动改造扣分9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86元,账户余额1034.80元,月最高消费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宗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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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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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66号
罪犯貌强巴,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云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强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改造扣11分,劳动改造扣2分,2019年0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83元,账户余额96.80元,月最高消费25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强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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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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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王国强,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47元,账户余额223.77元,月最高消费26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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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3号
罪犯王权富,男,1973年7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权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已履行5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7.44元,账户余额1429.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权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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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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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0号
罪犯岩坎燕,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9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72元,账户余额445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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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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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46号
罪犯蓝泽峰,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泽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前期偶有违规行为和欠产情况,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03元,账户余额111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泽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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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2号
罪犯岩陆,男,1992年08月02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刑核623597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欠产1次,共扣3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3次,共扣7分;2019年04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80元,账户余额454.60元,月最高消费2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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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60号
罪犯邵兴华,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兴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2020年至2021年9月期间有完不成生产任务的情况,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2021年6月9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9执107号之七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该犯名下存款人民币7550.56元,对(2019)云09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处“没收邵兴华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5.95元,账户余额595.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兴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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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58号
罪犯黄海忠,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海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6月16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9.54元,账户余额904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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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642号
罪犯杨保才,男,1976年5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保才、阿列尔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6.33元,账户余额5123.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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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60号
罪犯耶作拉,男,1995年07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耶作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5次,共扣8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2次,共扣4分;2018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29元,账户余额207.70元,月最高消费28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耶作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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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4号
罪犯邓心国(自述,又名干平),男,1993年09月01日出生,瑶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心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心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心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无扣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1次,共扣1分;2019年07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61元,账户余额483.30元,月最高消费26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心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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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51号
罪犯吴盛盛,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盛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监初期偶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09执1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11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吴盛盛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期内月均消费159.65元,账户余额1556.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盛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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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10月2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陈满邦,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满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满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03元,账户余额2878.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满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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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熊春慧,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春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4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5月23日,另查明,本周期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222.03元,账户余额2576.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春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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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徐安贵,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安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安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6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18元,账户余额318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安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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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黄训荣,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训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刑核5012720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3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2日。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2022年6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黄训荣“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训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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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李胡芝,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高中文化,2002年1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减刑于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胡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胡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12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1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10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8月20日。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66.64元,账户余额1275.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胡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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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韦银玲,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银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7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韦银玲的定罪量刑。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核34909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银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7月27日期满,根据2021年8月18日西双版纳州看守所出具的《西双版纳州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思想表现鉴定表》,2015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18日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18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8月18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银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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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玉温,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玉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5号刑事判决,维持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8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5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6月14日。另查明,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期内月均消费221.68元,账户余额397.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蔡荣欢,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荣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荣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8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63元,账户余额9044.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荣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08号
罪犯朱应祥,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5月31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云09执268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54元,账户余额750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应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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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41号
罪犯王君,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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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54号
罪犯王瑞春,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瑞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6日作出(2021)云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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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尚岩道,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岩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尚岩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2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93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尚岩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8.14元,账户余额350.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岩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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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930号
罪犯董其光,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其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其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对被告人董其光民事赔偿部分;二、董其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对董其光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2021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4.16元,账户余额105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其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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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8号
罪犯刘宗才,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宗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刑核761784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16元,账户余额52.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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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余祖平,曾用名余大,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祖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核7039098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6.65元,账户余额24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祖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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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8号
罪犯李老忠,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核943032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自入监至2022年12月因欠产扣分较多,经过教育能端正态度投入改造,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64元,账户余额8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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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5号
罪犯李维民,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维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维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7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42元,账户余额5106.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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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张林苍,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7年5月2日脱逃,同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苍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58元,账户余额1952.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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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56号
罪犯马应忠,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应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235.97元,账户余额805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应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449号
罪犯袁开兆,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开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核444279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开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74号
罪犯丁华伟,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4日作出(2017)云刑核566031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执9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云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丁华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4.06元,账户余额416.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华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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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10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7号
罪犯吴发有,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发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发有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80元,账户余额291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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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6号
罪犯匡子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7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毒品再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该犯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教育改造有多次扣分情况,经教育后有所转变,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10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17元,账户余额1614.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子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1号
罪犯尤猛,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云3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尤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1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至2021年6月期间有多次违规行为被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该犯从2021年中旬起已有转变,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9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18年9月2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33执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3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中“没收被执行人尤猛个人财产十万元”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1.23元,账户余额106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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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3号
罪犯施亮松,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亮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元(已交二万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元,还剩25000元尚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91元,账户余额283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亮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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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298号
罪犯魏志豪,男,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志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家属自愿代缴5000元已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6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5.15元,账户余额812.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志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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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297号
罪犯黄建伟,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云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家属代缴的5000元及查获的存款400元均已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6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3.96元,账户余额788.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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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960号
罪犯岩应,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1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核164806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6月15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6.86元,账户余额233.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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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魏建林,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建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建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8月13日至2023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4.83元,账户余额344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建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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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00号
罪犯李枝聪,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2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枝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9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枝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0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19年至2021年9月期间经常性欠产被扣分,后经过长时间教育引导,该犯从2021年10月份开始劳动积极,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进步较大。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97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6.88元,账户余额1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枝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