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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046-3033号1

2023-12-01 19:39:36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2号
罪犯沙春华,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8日作出(2021)云刑核455265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该犯有漏罪。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春华犯危险驾驶罪,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1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9元,账户余额38.00元,月最高消费3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春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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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65号
罪犯岑文祥,男,1994年1月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26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文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岑文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26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4.96元,账户余额4323.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文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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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李离让,男,1993年01月01日出生,哈尼族,越南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25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离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患艾滋病,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19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60元,账户余额79.90元,月最高消费23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离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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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59号
罪犯毛毛敏,男,1981年05月12日出生,穆斯林族,缅甸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7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毛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毛毛敏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毛敏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28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毛毛敏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累计欠产2次,共扣5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2次,共扣2分;2019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96元,账户余额191.30元,月最高消费2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毛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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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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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颜文斌,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4日作出(2018)云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文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2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79160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文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4.35元,账户余额60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文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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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0号
罪犯陈明绿,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3日作出(2019)云2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49元,账户余额1675.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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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4号
罪犯杨建光,男,1992年2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建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24元,账户余额484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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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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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7号
罪犯浦仕波,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8日作出(2020)云2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浦仕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浦仕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7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47.60元,账户余额705.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浦仕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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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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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7号
罪犯李太平,男,1990年4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8月28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太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太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9.03元,账户余额176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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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段春建,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3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春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6年11月0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该犯2017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5次违规违纪情况,2017至2021年劳动欠产次数较多,2022年4月16日经监狱评估认定为部分劳动能力,基本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7.94元,账户余额413.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春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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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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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光发,男,1998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光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19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41元,账户余额130.38元,月最高消费23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光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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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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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貌杉沙(自报),男,1997年3月6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3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杉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貌杉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教育改造扣分2分,2019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05元,账户余额36.05元,月最高消费141.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杉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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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97号
罪犯排保才,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景颇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保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排保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5日作出(2021)云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16元,账户余额1396.39元,月最高消费23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保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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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李云福,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云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08日至2023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0.99元,账户余额1350.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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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9号
罪犯岩扁,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3.39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5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1.55元,账户余额7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8号
罪犯李军,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7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10次(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5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2.05元,账户余额14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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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3号
罪犯易德金,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71刑初38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德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德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8.88元,账户余额4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德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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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2号
罪犯张朝银,男,1959年2月4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6146.41元(已履行4252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朝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6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3622.41元;期内月均消费67.39元,账户余额333.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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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7号
罪犯潘光平,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8.19元,账户余额2635.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光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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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向孝均,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孝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孝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71元,账户余额69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孝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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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1号
罪犯岩冲,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63元,账户余额121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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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1号
罪犯黄颜武,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颜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颜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8.83元,账户余额586.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颜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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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1号
罪犯吴华友,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华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2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5.36元,账户余额654.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华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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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5号
罪犯许顺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顺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顺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9.78元,账户余额369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顺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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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8号
罪犯舒勇,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04元,账户余额1433.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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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9号
罪犯方二,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7.80元,账户余额1388.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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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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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1号
罪犯岩坎尖,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1.35元,账户余额265.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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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4号
罪犯张吉富,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1841.26元(已履行16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吉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2022年04月至2023年02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9日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06元,账户余额91.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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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6号
罪犯苏志刚,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终结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附2023年5月29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08执480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78.12元,账户余额70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王云,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19号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限制减刑罪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8.00元,账户余额823.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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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8号
罪犯李福胜,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82元,账户余额1423.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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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0号
罪犯岩焕,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刑核148026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0.45元,账户余额88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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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6号
罪犯康南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南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南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1.55元,账户余额500.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南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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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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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1号
罪犯肖高德,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高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高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4.84元,账户余额368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高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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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0号
罪犯大烈,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大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3.84元,账户余额50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大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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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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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6号
罪犯万灿松,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灿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灿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0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9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2020年4月24日该犯辱骂他人,警官在进行教育时态度不端正,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1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87元,账户余额1316.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灿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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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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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2号
罪犯马志荣,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5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志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7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18元,账户余额8553.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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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9号
罪犯盘志明,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盘志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1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09.78元,账户余额78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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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李宣蓉,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宣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李宣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7月1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6月30日期满。根据2021年7月29日普洱市看守所出具的《李宣蓉在普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情况说明该犯在普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无故意犯罪情况;自2021年7月30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宣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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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高彦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刑核6237205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5.47元,账户余额291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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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腾玉有,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腾玉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559.74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300057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4.28元,账户余额815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腾玉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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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省六提字第235号
罪犯毛毛,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国籍不明,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6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21日由云南省第一监狱调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3.69元,账户余额34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4号
罪犯张文彪,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文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11次(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记的1次表扬、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17年11月至12月不认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记表扬1次,不用于减刑,后经警察教育,该犯自2018年1月起认罪悔罪;2017年评审鉴定表被评为差,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的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4.56元,账户余额95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10月1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苏嘎莫日左(自报),女,1970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嘎莫日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刑核6117189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7月3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0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6月3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41.99元,账户余额15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嘎莫日左(自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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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沙成芬,女,1985年3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成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沙成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4日作出(2021)云刑终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于2021年7月1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6月30日期满。根据2021年7月29日普洱市看守所出具的《沙成芬在普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情况说明》,该犯在普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无故意犯罪情况;自2021年7月30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53257.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成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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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陈山顺,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山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山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27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以被告人陈山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57元,账户余额4712.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山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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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彭仁松,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仁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4日作出(2021)云刑核453309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77元,账户余额147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仁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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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宋永林,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永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永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3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2021年10月2日因打架扣18分,并处隔离15天。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4.77元,账户余额261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永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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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高树发,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树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树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5.62元,账户余额1208.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树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罗友文,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友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刑核452136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24元,账户余额805.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友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