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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715-2745号

2023-11-08 19:34:50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尚立川,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立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8年08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3年4月10日,监狱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保山监狱监狱关于征询罪犯尚立川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至2023年4月30日未收到回复。罪犯尚立川本人出具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提供陇川县护国乡人民政府、陇川县护国乡幸福村民委员会、陇川县护国乡幸福村民委员会中寨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据此,认定罪犯尚立川确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意愿,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尚未履行,建议依照“八类犯”(首减)从严提请减刑。期内月均消费63.68元,账户余额1132.03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立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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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7号
罪犯王买芹,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孟伟族,缅甸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买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核142532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买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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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吴庆,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5.66元,账户余额884.00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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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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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海波,男,1990年5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海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34.73元,账户余额7822.62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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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刘丽雷,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6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0.22元,账户余额3705.49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丽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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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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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邓李飞,男,1993年2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3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刑核438458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0.60元,账户余额2879.53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李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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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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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肖艾,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十二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9.09元,账户余额2426.15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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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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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张老大,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老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老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老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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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孙发强,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发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二年九个月零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7.14元,账户余额1936.04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发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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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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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孙泽清,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泽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孙泽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9.55元,账户余额1627.18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泽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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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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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板成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板成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板成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板成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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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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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李国轻,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4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4.37元,账户余额2523.09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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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聂加声,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5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加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聂加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5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财产刑未履行;罪犯聂加声本人出具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云南省永德县班卡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69.61元,账户余额2607.14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加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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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苟建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苟建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9.08元,账户余额24316.54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建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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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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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王修强,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修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7日作出(2016)云刑核4025806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9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周期内考核扣分超过100分2020年0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65.76元,2020年0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725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修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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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石春华,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春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5.32元,账户余额804.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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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李文华,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3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9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48.93元,账户余额752.11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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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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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王杰,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9.87元,账户余额1603.68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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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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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曹永,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3次,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152号裁定,裁定表明罪犯曹永名下的土地属于家庭共有,无法拍卖处理;名下云D19752汽车下,已于2005年8月16日转出,现无法查明下落,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239.62元,账户余额10059.63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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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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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李正平,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正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64.73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7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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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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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杨做川,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职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做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做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415号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1.34元,账户余额2161.07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做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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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彭武涛,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武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8.04元,账户余额626.52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武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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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谷学买,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学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谷学买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4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0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5.11元,账户余额4029.42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学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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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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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马良杰,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良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周期内扣分超过100分;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369.28元(超标),2021年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496.09元;2018年2月7日因有自杀、行凶危险被处以记过处分,2020年5月21日因自伤自残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良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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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王文义,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德昂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1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04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2.33元,账户余额1036.76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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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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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岩章,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8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章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7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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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伏跃全,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伏跃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9.01元,账户余额6372.23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伏跃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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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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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罗洪专,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2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洪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罗洪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9.26元,账户余额885.40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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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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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李长江,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减刑周期内考核扣分超过100分;2020年0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53.51元,2020年0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593.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郭顺金,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顺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3.35元,账户余额1320.55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顺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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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范家才,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家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家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0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9.77元,账户余额1323.29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家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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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扎倮,男,2002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7日作出(2020)云08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2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60元,账户余额172.30元,月最高消费1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