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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665-2714号

2023-11-08 19:3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3号
罪犯范荣飞,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荣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1日作出(2016)云刑核790025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19分,2018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72元,账户余额53.48元,月最高消费14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荣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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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岳先堵,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景颇族,缅文七档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字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先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376515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15分劳动改造扣分16分2019年0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98元,账户余额398.27元,月最高消费28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先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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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旺散,男,1994年5月5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旺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旺散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改造扣10分,劳动改造扣53分,2016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57元,账户余额24.97元,月最高消费12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旺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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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3
罪犯李仁华,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仁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14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3.59元,账户余额151.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仁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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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李新昌,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新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4.29元,账户余额5458.32元,月消费超限额1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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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88
罪犯朱仕聪,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1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仕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6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朱仕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朱仕聪的定罪、量刑及赃款继续追缴,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1月18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6.13元,账户余额4878.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仕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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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5号
罪犯番学秀,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番学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番学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4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5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番学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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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02号
罪犯侬正良,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侬正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075.00元(含已赔偿的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侬正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6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11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3.41元,账户余额1542.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侬正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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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曾宪雄,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宪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3月16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5.22元,账户余额26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宪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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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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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张国平,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7)云26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635.71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核713047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09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7.25元,账户余额837.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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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89
罪犯李子军,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子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8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9月23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028日作出(2022)云0950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李子军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37元,账户余额2430.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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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施红富,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红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施红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7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21.2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425.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红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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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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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6号
罪犯尚木三,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木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248.2分,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木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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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0号
罪犯刘啟飞,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啟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履行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啟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6号
罪犯李润芹,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润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1月1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执10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0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润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7号
罪犯邓娇,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29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2月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余分281.5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云29执7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3)云29执74号案件的执行(当次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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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0号
罪犯三团,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佤族,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6)云刑核110400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4分、劳动改造扣分10分,2019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73元,账户余额70.62元,月最高消费16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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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项小兰,女,1981年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小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项小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6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9年09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小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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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杨正文,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2月19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5.56元,账户余额207.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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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张宏海,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于2023年7月13日已届满,但昌宁县看守所于2023年7月25日才将该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未发现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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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张建宝,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6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建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付清;期内月均消费178.77元,账户余额1926.61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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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赤黑黑呷,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黑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赤黑黑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199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赤黑黑呷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03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8.17元,账户余额253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黑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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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00号
罪犯岩温,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6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5.01元,账户余额367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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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0
罪犯李福祥,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1日作出(2016)云刑核593072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8月09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43.47元,账户余额197.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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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简艳军,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艳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简艳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10149573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并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76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简艳军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艳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05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6.99元,账户余额225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艳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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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肖文生,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文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1月28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61元,账户余额51.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文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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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李志福,男,1997年4月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李志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8日作出(2021)云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0.34元,账户余额4706.90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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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万双全,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1日作出(2020)云0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双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0.78元,账户余额1831.63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双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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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饶绍华,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绍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饶绍华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1年0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3.16元,账户余额2312.37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绍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87
罪犯朱正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1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600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朱正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600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1月18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1.26元,账户余额56.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正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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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1
罪犯岩坎,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21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0.77元,账户余额1717.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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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1号
罪犯胡尼果,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尼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尼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1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9元,账户余额156.00元,月最高消费5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尼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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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9号
罪犯么么傲,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么么傲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作出(2017)云刑核582596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2022年四季度提请减刑,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结合财产执行、超消费情况、汇款情况,按照法发(2021)31号第10条,决定本次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周期内超额消费3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2022年6月20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31执18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6)云3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么么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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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4号
罪犯梭玛,女,1988年3月1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十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梭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30日作出(2021)云刑核270165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1年12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余分138.4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梭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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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2号
罪犯韩云,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韩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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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8号
罪犯杨妹,女,1997年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4日作出(2019)云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7日作出(2019)云刑终7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9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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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5号
罪犯密木大,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木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密木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3年07月01日获记表扬2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1)云31执239号执行裁定书,将二被执行人财产人民币498849.36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20)云3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木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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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王彪,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4月17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7.45元,账户余额44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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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3号
罪犯特特闪,女,1995年9月2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六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特特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30日作出(2021)云刑核270165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余分197.4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特特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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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9号
罪犯李日彪,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隆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日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在案的20000元人民币)。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刑核545702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9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0.33元,账户余额6082.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日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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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金家林,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作出(2016)云2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家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7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金家林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2月16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0.98元,账户余额39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家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1号
罪犯杨菊丽,女,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菊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菊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04号
罪犯沙追,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1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08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2.29元,账户余额2383.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刘汉平,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汉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8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7月至2023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黄林,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9号,以被告人黄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林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4.06元,账户余额881.61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黄正彪,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2.29元,账户余额2058.43元,月消费超限额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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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刘武,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罪犯刘武本人出具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83.41元,账户余额1864.34元,月消费超限额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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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80号
罪犯王萌,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7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分工,参加劳动,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已履行10000元,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0.96元,账户余额3374.21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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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王明,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明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2.53元,账户余额4304.12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王斌,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梦也、聂霞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4.04元,账户余额5705.49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