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号
罪犯王强,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7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王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3.65元,账户余额167.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