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654-2664号

2023-11-01 19:2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李志龙,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志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1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2分,2019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86元,账户余额167.00元。月最高消费18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张有仙,女,1974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3日作出(2016)云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有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有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5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2022年05月13日缴纳人民币5000.00元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2.97元,账户余额423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4号
罪犯罗付元,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付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13元,账户余额2199.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付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李国情,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23元,账户余额472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陈小云,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2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5次,2022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9执2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29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1.64元,账户余额430.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李小祥,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66元,账户余额1815.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号
罪犯王强,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7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王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3.65元,账户余额167.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艾生,男,1983年出生,佤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16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9年0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88元,账户余额2818.22元,月最高消费28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钟守信,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守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守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7日作出(2021)云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1.62元,账户余额8231.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守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杨兴光,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兴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6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兴光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03元,账户余额390.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徐斌,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31元,账户余额40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