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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638-2653号

2023-10-07 16:17:40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张龙,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60849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14元,账户余额1598.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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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郭兆跃,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兆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兆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20元,账户余额81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兆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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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张荣坤,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21年12月27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2231.50元;期内月均消费227.13元,账户余额2476.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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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李忠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德刑未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忠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1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40元,账户余额1426.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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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匡海涛,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海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匡海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6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以(2018)云31刑执31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匡海涛“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9.46元,账户余额1653.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海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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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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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胡阿比,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阿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阿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终结(2022)云07执303号案件的执行,及终结本院(2016)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中“没收胡阿比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内容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85.82元,账户余额66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阿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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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密世林,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世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身患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改造,2019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0.31元,账户余额5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世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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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龙志权,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志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刑核585373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1.00元,账户余额43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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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和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0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和建、何升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8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63元,账户余额620.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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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林威武,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威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威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49元,账户余额79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威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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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朱绍能,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绍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绍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4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9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15元,账户余额1102.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绍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2号
罪犯马国友,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刑核285534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9.07元,账户余额1935.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国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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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岩三,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53元,账户余额90.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张金丽,女,1976年1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张金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9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1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0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4.67元,账户余额3390.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17号
罪犯岩陆,男,2000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30元,账户余额12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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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唐东海,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东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东海、铁亮、唐宇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96元,账户余额14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东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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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号
罪犯邹登享,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登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6.99元,账户余额185.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登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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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尚恩勇,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恩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30日作出(2021)云刑核325436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核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恩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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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艾嘎,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880886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22分,2021年06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27元,账户余额184.80元,月最高消费237.5元,超过消费月份2021年11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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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张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9931.74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8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38元,账户余额16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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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马翠珍,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30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翠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马翠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翠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该犯因私制违禁品(绳索)欲实施自杀的行为严重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影响监管安全,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减考核分300分。近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情况有所好转,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3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10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6年1月28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92.93元,账户余额24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翠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