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583-2632号

2023-10-07 16:17:40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黄河平,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14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77.11元,账户余额40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河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康朗三叫,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朗三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08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3.08元,账户余额570.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朗三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和志江,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志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5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和志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1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1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连带民事赔偿55538.5元于2021年8月12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2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志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罗志仙,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志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罗志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9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3月20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92.17元,账户余额1836.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志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任金祥,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金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793.8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9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793.88元未执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金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吴红其,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红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红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红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6月13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5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红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姚洪树,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洪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姚洪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云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洪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李老四,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老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9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 1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普东粉,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东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普东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1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4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2月27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东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213号
罪犯何万发,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万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1.14元,账户余额34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万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9月0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李港,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0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3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11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11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5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
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魏林波,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林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林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罗正荣,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正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正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1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1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杨树,男,1998年1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538.5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连带民事赔偿55538.5元该犯家属于2021年7月12日执行25000元后,于2021年8月12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2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隆理,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隆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隆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 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隆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石扎而,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扎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33.96元,账户余额4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扎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杨远彪,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远彪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远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5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以(2021)云28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彪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231号
罪犯蔡新明,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新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780.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65元,账户余额89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新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9月0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解家福,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家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6522.39元。宣判后,被告人解家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7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解家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6522.39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家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李家能,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家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20分,2019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5月、9月、10月、11月、2019年2月消费共计超额5次,期内月均消费105.27元,账户余额100.99元,月最高消费29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8号
罪犯宁中初,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中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中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36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宁中初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07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7.77元,账户余额740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中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王平,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2日作出(2021)云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2.55元,账户余额157.20元,月最高消费11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沙打,男,1984年4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1月18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5.74元,账户余额593.97元;2020年06月29日因破坏劳动工具的链化固定设施,预谋对他人实施伤害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7号
罪犯岩英,男,1992年4月4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57元,账户余额20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岩罕松,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6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1月09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3.92元,账户余额1775.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李三,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0月16日至2023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8.28元,账户余额117.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5号
罪犯陈咪二,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咪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咪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6分、劳动改造扣分16分,2018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80元,账户余额278.18元,月最高消费203.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咪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扫苗雷卓,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傣族,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扫苗雷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8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115分,2018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40元,账户余额55.34元,月最高消费19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扫苗雷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殷红权,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红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建明、丁智君、殷红权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06元,账户余额23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红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白以梁,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以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85元,账户余额3794.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以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李东南,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东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鹿芸,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9)云3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鹿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鹿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6.21元,账户余额40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鹿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普益纳,男,1973年2月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益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0.55元,账户余额13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益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岩温,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46元,账户余额1078.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胡发章,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发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6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7月28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7583.43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7583.43元;期内月均消费195.77元,账户余额12820.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韦振坤,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宜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振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韦振坤、覃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4.68元,账户余额66.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振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钱小关,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小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云刑核278041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9月22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31执349号裁定,终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8.20元,账户余额247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小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黎应祥,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35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李伟、白发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5.79元,账户余额5444.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应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陈志华,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96元,账户余额52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张小平,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98元,账户余额166.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张云,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71元,账户余额559.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付朝信,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朝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朝勇、付朝信、刘开贵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刘洪高、刘开贵的死刑裁定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撤销(2012)云高刑终字第 558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洪高、刘开贵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部分,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27元,账户余额3976.50元;2016年08月17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朝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李扎戈,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扎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3.28元,账户余额32.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刘泫泫,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泫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