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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533-2582号

2023-10-07 19:16:14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张丕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1日作出(2018)云2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丕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丕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92元,账户余额598.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丕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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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孔继兴,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继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8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79元,账户余额61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继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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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杨发春,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发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发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7月26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5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杨发春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4.88元,账户余额968.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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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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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夏育峰,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育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育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22年6月8日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网络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及到夏育峰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夏育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2022)云23执161号案件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3.98元,账户余额870.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育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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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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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尹乐生,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9.36元,账户余额923.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乐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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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张文明,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1777924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1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18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5.38元,账户余额314.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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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8号
罪犯赵占春,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占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712.01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占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5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5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10712.01元;期内月均消费144.85元,账户余额15120.47元;2022年03月07日因远程视频会见中违反规定扣5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22年03月07日因视频会见中传递其他罪犯信息,试图编造谎言蒙混过关,扣10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22-05-02因个人物品中清出一块磨砂纸,医用棉签5节,扣5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占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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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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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3号
罪犯蒙在平,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在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核489252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49.05元,账户余额4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在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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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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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彭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1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51元,账户余额193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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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吉冷子日,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冷子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冷子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08元,账户余额1.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冷子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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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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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张国恒,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21450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4月12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9执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34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张国恒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252.89元,账户余额23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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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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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尹宏华,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宏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6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60元,账户余额327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宏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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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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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段瑞明,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瑞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核4002941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89元,账户余额450.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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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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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赵岩南,男,1995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岩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33元,账户余额206.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岩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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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7号
罪犯鲁世生,男,1981年8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世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7元,账户余额7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世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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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5号
罪犯李建光,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云29执4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29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2.78元,账户余额491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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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7号
罪犯王绍安,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云刑核663514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4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60元,账户余额14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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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杨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已终结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99元,账户余额2248.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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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李伟,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云刑核711796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该犯名下华夏银行存款4557.58元,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2022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7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李伟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00元,账户余额2149.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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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6号
罪犯谢子奇,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子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9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谢子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8.18元,账户余额473.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子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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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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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文发顺,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发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发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2021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9执32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0.32元,账户余额2049.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发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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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3号
罪犯岩润,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1年10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10元,账户余额57.90元,月最高消费19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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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岩们,男,199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1日作出(2020)云核537598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46元,账户余额123.00元。月最高消费1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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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88 号
罪犯桑果,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桑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3元,账户余额38.40元,月最高消费8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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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余新庆,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新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新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2年1月消费超标,期内月均消费118.79元,账户余额501.00元。月最高消费2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新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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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陈灯铁,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灯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灯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48元,账户余额69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灯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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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赵常东,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常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作出(2021)云刑核776685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8.18元,账户余额7516.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常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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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杨发富,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2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发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发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本院(2021)云04执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执行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206.69元裁定书于2023年03月19日送达该犯;期内月均消费152.77元,账户余额1139.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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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马池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池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123998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13元,账户余额675.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池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李勇,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30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8.09元,账户余额1509.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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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窦玉祖,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玉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2021)云刑核933059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20元,账户余额1766.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玉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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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92号
罪犯吴宝杰,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宝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宝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66.08元,账户余额2666.98元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减5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1年8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周期内无欠产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宝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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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2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吉学延,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学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2017)云刑核1392865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0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33元,账户余额146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学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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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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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陈绍有,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绍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7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8年04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1刑初8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抢劫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18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8)云高刑终7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抢劫、故意杀人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刑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68.26元,账户余额97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对相应刑期进行扣减。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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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老吴,男,1989年4月7日出生,爱伲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56元,账户余额42.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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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石文富,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文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727.39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7日作出(2021)云刑核965469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文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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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朱聪颖,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聪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257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聪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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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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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普林,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普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5日作出(2021)云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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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沈发新,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发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3日作出(2021)云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84元,账户余额258.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发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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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王勇,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5日作出(2021)云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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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成念,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3168.00元。宣判后,被告人成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10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24元,账户余额2424.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黄新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35453.56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新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3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65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6次,已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55元,账户余额166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