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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483-2532号

2023-10-07 16:17:40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唐新红,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新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新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 2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新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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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唐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79.12元,账户余额150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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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9号
罪犯胡永泽,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43.10元,账户余额316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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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王专专,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专专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专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1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1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专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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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杨朝杰,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朝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朝杰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杨朝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01.86元,账户余额767.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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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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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40号
罪犯李兴旺,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73.74元,账户余额6060.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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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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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4号
罪犯马殿全,男,1985年6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殿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殿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8年11月因违纪被禁闭处罚一次,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2114.38元,期内月均消费34.1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058.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殿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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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钱荣伟,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荣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钱荣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24.20元,账户余额563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荣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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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张江龙,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2020)云29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江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江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8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5.76元,账户余额1530.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江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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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46号
罪犯郭国星,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国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国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54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9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国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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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邱金旭,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康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金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邱金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7日作出(2021)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76元,账户余额5415.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金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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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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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0号
罪犯岩云,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岩云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3.14元,账户余额87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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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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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萨齐旦姆·亚森,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萨齐旦姆·亚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9月计分考核周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3月28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00.48元,账户余额955.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萨齐旦姆·亚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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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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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岩团,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减刑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改造扣8分、劳动改造扣0分,2019年0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64元,账户余额42.07元,月最高消费20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9号
罪犯阿祖,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哈尼族,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9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15分,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52元,账户余额88.91元,月最高消费14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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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杨二,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9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劳动、教育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11分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61元,账户余额3487.73元,月最高消费30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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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郭元红,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元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刑核278626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1.20元,账户余额91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元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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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赵兴广,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核373935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0.23元,账户余额1553.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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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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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魏岩忍,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岩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岩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8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9分、劳动改造扣分10分,2019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21元,账户余额165.28元,月最高消费21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岩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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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杨实金,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实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29元,账户余额31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实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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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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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范玉吉,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玉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该犯2017至2022年年终评审等级分别为一般、较好、较差、较好、一般、一般。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已履行人民币31248.45元,云南省德宏中院于2021年11月9日以(2021)云31执214号裁定:终结判项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8.80元,账户余额841.86元;2018年01月05日因查出违禁品香烟被处以警告处分,2019-12-11因私藏违禁品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玉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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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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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谢祁波,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祁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正大、王长久、谢祁波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3.11元,账户余额135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祁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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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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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谢烤发,男,199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烤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烤发、杨海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6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56元,账户余额33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烤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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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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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艾满,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满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78元,账户余额1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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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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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岩新,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9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7月13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917.08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917.08元;期内月均消费247.86元,账户余额3561.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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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7号
罪犯赵伟,男,1998年9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刑核8808864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直未讲话,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多次以绝食方式抗拒改造,且从未书写过认罪悔罪书。经监区警察最多次教育无效,现无法实际掌握该犯思想动态;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64分,取消教育改造和文化基本分,劳动改造扣0分,该犯于2023年04月26日认定为暂无劳动能力,2021年06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6元,账户余额4619.30元,月最高消费5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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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岩双,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7日作出(2021)云刑核308475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3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2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2元,账户余额66.80元,月最高消费7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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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罗四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08日作出(2020)云29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四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7日作出(2021)云刑核540003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9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69.91元,账户余额939.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四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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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7号
罪犯熊太强,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太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改造扣7分,劳动改造扣0分,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40元,账户余额15.10元,月最高消费17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太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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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2号
罪犯尼嘎,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880886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67元,账户余额99.90元,月最高消费1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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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张国应,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6分,劳动改造扣分58分,2018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3.43元,账户余额907.57元,月最高消费29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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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艾比不拉·斯热吉,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和田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比不拉·斯热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比不拉·斯热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32元,账户余额117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比不拉·斯热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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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5号
罪犯高双柱,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双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7分2018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87元,账户余额494.71元,月最高消费14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双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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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0号
罪犯李岩相(又名李岩先),男,1991年5月6日出生,不详,高中文化,该犯基本信息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相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1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2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91元,账户余额1827.06元,月最高消费19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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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岩推,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佤族,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推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扣分10分、劳动改造扣分33分,2019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62元,账户余额124.06元,月最高消费224.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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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艾发,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880886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2分,2021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08元,账户余额94.64元,月最高消费2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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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杨富,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日作出(2021)云刑核668177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42元,账户余额78.40元,月最高消费10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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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李扎母,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扎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45元,账户余额204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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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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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李福永,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475689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2022)云05执2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6.41元,账户余额1329.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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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陈彪,男,200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6日作出(2020)云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7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8月11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29执2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29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0.72元,账户余额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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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杨顺友,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27元,账户余额433.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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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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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杨春荣,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大学专科,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春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8月1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网络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对罪犯杨春荣“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0.88元,账户余额258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白永林,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6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永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29执3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29执3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144.53元,账户余额807.88元;2021年03月21日因2021年3月19日罪犯白永林窜至监舍五楼多功能室内并爬上窗户内侧窗架,将手伸出窗户抓取监舍外墙壁上已风化的蜂巢,过程持续约十秒钟。该犯行为已严重违反监管安全管理制度关于禁止“四碰”的规定。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永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5号
罪犯陈晓远,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3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晓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2020年8月13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执13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29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9.77元,账户余额35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4号
罪犯赵志明,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志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1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2020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9执3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09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0.56元,账户余额25.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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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刘华,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221.74元,账户余额645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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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9号
罪犯范家洪,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家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家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2023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92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罪犯范家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62.97元,账户余额1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家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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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9号
罪犯李世云,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世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41元,账户余额380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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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徐建永,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建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35元,账户余额77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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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8号
罪犯凡友初,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3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凡友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凡友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08元,账户余额171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友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