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433-2482号

2023-10-07 16:17:40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黄勇福,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勇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4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于2023年3月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云01执175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46.42元,账户余额154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2 号
罪犯龚谦龙,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台湾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谦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核2021067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7.01元,账户余额44.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谦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江邓叶,男,1985年8月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作出(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邓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1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67.48元,账户余额6627.91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邓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3号
罪犯陈双华,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6日作出(2017)云刑核88038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12月7日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7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陈双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592.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592.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1.46元,账户余额51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张勇,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33元,账户余额2438.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刘朝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朝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2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87元,账户余额256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李远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39元,账户余额4746.96元;2022年03月30日因罪犯擅自脱离劳动岗位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代显鹏,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显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5日作出(2021)云刑核662049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09元,账户余额202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显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2号
罪犯吕景胜,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开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景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8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云03执9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消费总额6000.26元,期内月均消费139.54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00.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景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43号
罪犯刘发后,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3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发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消费总金额为3498.81元,单月消费未超标,月均消费83.31元,账户余额72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42号
罪犯吉永方,男,196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7日作出(2017)云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永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永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为5157.59元,月均消费87.41元,账户余额3769.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永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44号
罪犯周自鹏,男,1982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自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6937.74元,月均消费157.68元,账户余额7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自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4号
罪犯杨普照,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普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无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31日作出(2017)云刑核7574830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狱内累计消费共10282.40元,期内月均消费233.6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745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普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19号
罪犯凡同伦,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03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凡同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在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2日作出(2021)云刑核508055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21年6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同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45号
罪犯孙荣林,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荣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根据省局要求增加一次表扬上报,现已增加。期内月均消费91.87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52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荣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2号
罪犯张维友,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维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狱内累计消费共6116.96元,期内月均消费139.1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202.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维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0号
罪犯胡自岗,男,1978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4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自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4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根据监狱会议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1576.90元,期内月均消费27.66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2.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自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9号
罪犯赵顺福,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顺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5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9月达条件上报减刑时,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需增加一次表扬上报,现已增加;期内月均消费118.8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993.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顺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1号
罪犯王高玉,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高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高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1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4579.63元,期内月均消费89.8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165.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0号
罪犯马再堂,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再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再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5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表扬一次上报;期内共消费13588.41元,期内月均消费277.31元,账户余额370.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再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8号
罪犯徐仕鹏,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仕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徐仕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共消费10154.71元,期内月均消费163.78元,账户余额387.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仕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朱阳边,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阳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4分、劳动改造扣分3分,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61元,账户余额385.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阳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9号
罪犯敏咕咕,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语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7日作出(2019)云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敏咕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患艾滋病,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02元,账户余额32.40元,月最高消费16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敏咕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鲁银柱,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银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5分,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87元,账户余额7700.20元,月最高消费29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银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08号
罪犯李勇(自报),男,1980年07月2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五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09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患艾滋病,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18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75元,账户余额2598.80元,月最高消费29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10号
罪犯岳正锁(自报),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正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6分、劳动改造扣分5分,2018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37元,账户余额1063.14元,月最高消费29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正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韩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缅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17分劳动改造扣分10分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31元,账户余额161.42元,月最高消费29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宋太龙,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以上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太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文化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2分;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83元,账户余额266.80元,月最高消费2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太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仟咩昂(自报),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缅族,缅文八档,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仟咩昂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仟咩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19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08元,账户余额3476.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仟咩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9月0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金嘉骅,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嘉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以(2021)云04执632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嘉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陈翠芝,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翠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翠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1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8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4月25日,本周期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51.13元,账户余额304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翠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7号
罪犯李华昌,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22年9月达条件上报减刑,因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需增加表扬一次,现已增加。期内共消费9817.86元,期内月均消费204.54元,账户余额4574.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1号
罪犯万钦宝,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永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8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钦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万钦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5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共消费7082.63元;期内月均消费186.3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46.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钦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7号
罪犯范德金,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云03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德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14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德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邓显超,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显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显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3.20元,账户余额117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显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6号
罪犯陶思雄,男,199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云06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思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思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551.50元,期内月均消费185.05元,银行卡账户余额7786.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思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33号
罪犯张成,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7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狱内累计消费共2108.65元,期内月均消费50.2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105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扎给,男,2000年8月1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 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