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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162-2382号5

2023-09-04 16:17:40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45号
罪犯张杰,男,1988年5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83.24元,账户余额787.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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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5号
罪犯伍国良,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国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伍国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国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6日违反监狱规定擅自交换狱内消费卡,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3.20元,账户余额15967.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国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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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8号
罪犯张朝云,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2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朝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66元,账户余额438.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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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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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杨凡,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2457.74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刑核541206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76元,账户余额254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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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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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贾相伟,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相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38.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213329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67元,账户余额3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相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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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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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李长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长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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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赵文兵,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3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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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2号
罪犯高华,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核12372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50元,账户余额129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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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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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鲁坤,男,200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3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60.60元,账户余额57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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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6号
罪犯胡兴陈,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3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兴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胡兴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 2020)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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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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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0号
罪犯何勒约,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勒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1.61元,账户余额980.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勒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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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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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41号
罪犯吴有灿,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有灿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7.67元,账户余额2726.89元。减刑周期内共有21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51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7次,共扣24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有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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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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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岩拉,男,1998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核198652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0.52元,账户余额17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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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37号
罪犯张玉贵,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判决后部分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7.59元,账户余额462.47元。减刑周期内共有50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296.86分,其余18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月数占总考核月数的74%;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减3分,最后一次违规审批时间为20181130日,单次最高扣2分,自最后一次违规审批之日起至20234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44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有特定被害人,无谅解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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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34号
罪犯胡阿布,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阿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67.27元,账户余额1812.41元。减刑周期内共有33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160.1分,其余50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月数占总考核月数的40%;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4次共扣减6.5分,单次最高扣2分,最后一次违规审批时间为2021611日,自最后一次违规审批之日起至20234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19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有特定被害人,无谅解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阿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5号
罪犯蒋正艳,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正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正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正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20元,账户余额32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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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33号
罪犯段立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云南省永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9执1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54元,账户余额900.53元。减刑周期内共有27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140.79分,其余38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月数占总考核月数的42%;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4次共扣减10分,最后一次违规审批时间为2022929日,单次最高扣3分,自最后一次违规审批之日起至20234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6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有特定被害人,无谅解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立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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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44号
罪犯思永光,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傣族,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思永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思永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6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0.07元,账户余额3375.66元。减刑周期内共有18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57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5次共扣减9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3年4月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2年11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思永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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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40号
罪犯李俊,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云29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刑执字第7478号刑事裁定书对李俊的假释,执行余刑一年二十八天及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47元,账户余额1479.21元;2018年09月25日受到警告处分。减刑周期内共有15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57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8次,共扣333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减刑期间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有特定被害人,未取得谅解。
根据《云南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之规定,云南省大理监狱于 2023年 6月 13日举行罪犯拟
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听证会,对 7名罪犯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大理州人大代表、听证员、刑罚执行部门警察、监区警察代表、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旁听罪犯和减刑假释罪犯责任警察参加了听证。经听证,参加听证人员均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刑案件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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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46号
罪犯董翰文,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挖掘机驾驶员,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翰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翰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4.83元,账户余额1201.88元。减刑周期内共有19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65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3次共扣减11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3年4月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2年2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未取得特定被害人谅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翰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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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36号
罪犯杨国权,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3日作出(2017)云29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判决前亲属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63.83元,账户余额1019.00元。减刑周期内共有30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167.34分,其余36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月数占总考核月数的45%;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减3分,最后一次违规审批时间为2017121日,自最后一次违规审批之日起至20234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54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有特定被害人,无谅解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