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贾相伟,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相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38.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213329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67元,账户余额3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相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