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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162-2382号3

2023-09-04 16:17:40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沈朝建,男,198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朝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朝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9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5.61元,账户余额1225.11元,月消费超限额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朝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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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程昌祥,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昌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98.17元,账户余额2046.45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昌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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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6号
罪犯二大,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二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二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19元,账户余额517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二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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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黄海宽,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02.28元,账户余额4618.32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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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43号
罪犯周芝高,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华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29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芝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91元,账户余额300.73元。减刑周期内共有51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18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7次,共扣21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3年4月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1年9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芝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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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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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雷志颖,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志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志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62元,账户余额633.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志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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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0号
罪犯岩嘎,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157336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48元,账户余额21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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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87号
罪犯杨恩光,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恩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杨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0.00元,账户余额1930.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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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黄能位,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能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考核周期期内月均消费140.25元,账户余额2288.67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能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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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和中,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7日作出(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和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0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未取得谅解书。期内月均消费118.45元,账户余额840.17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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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杨海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50.62元,账户余额1409.53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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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李晓露,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晓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3.17元,账户余额2034.20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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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杨加本,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加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加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1.80元,账户余额1047.00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加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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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博基尔贵,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博基尔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7.95元,账户余额48803.85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8次。2018年02月24日因违规吸烟、持有火种、倒卖烟草被处以禁闭处分,2020年5月25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警告处分,处分解除后,该犯写出悔过书,并表示会认真反省,认真学习监规纪律,积极改过自新,认罪悔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博基尔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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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杨明保,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27日因在大课教育上打架记过一次。2017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7.15元,账户余额1480.33元,月消费超限额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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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孙玉廷,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玉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玉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800.00元已履行完毕;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192.32元,账户余额842.74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玉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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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赵绍云,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绍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本案被告人赵绍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重字第16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51.69元,账户余额1142.15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绍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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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560号
罪犯苏杰,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98元,账户余额3176.04元。该犯减刑周期内共有1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59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5次共扣减21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2年9月5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间隔2年2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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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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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238号
罪犯杨文谨,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凤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剩余刑期及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文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10次,十九大“百日安全”单项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6.55元,账户余额7365.50元。减刑周期内共有38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171.82分,其余52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9次,共扣26.5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3年4月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间隔1年11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根据《云南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工作程序规定(试
行)》之规定,云南省大理监狱于 2023年 6月 13日举行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听证会,对 7名罪犯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大理州人大代表、听证员、刑罚执行部门警察、监区警察代表、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旁听罪犯和减刑假释罪犯责任警察参加了听证。经听证,参加听证人员均对罪犯杨文谨提请减刑案件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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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4号
罪犯马仲焕,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仲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仲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4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仲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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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5号
罪犯杨明珍,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九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03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8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病劳动能力较弱,2015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3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毒品再犯,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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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1号
罪犯杨林丽,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云31执116号执行裁定,终结该院(2020)云3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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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7号
罪犯洛桑,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洛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30元,账户余额3480.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洛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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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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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6号
罪犯范氏金莲,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京族,越南国籍,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氏金莲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氏金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3月0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9年04月2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不佳,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氏金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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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0号
罪犯杨敏,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3829804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敏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9号
罪犯周汇鸿,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汇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汇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汇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95.79元,账户余额2494.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汇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9号
罪犯王元华,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元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元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2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7.92元,账户余额717.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0号
罪犯岩依甩,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9.30元,账户余额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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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6号
罪犯贺光友,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光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67元,账户余额91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光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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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0号
罪犯李建华,男,1981年7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对被告人李建华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3460.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6.11元,账户余额352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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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8号
罪犯何顺伍,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顺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顺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3.55元,账户余额6697.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顺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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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1号
罪犯许绍元,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2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绍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绍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2.47元,账户余额2168.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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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1号
罪犯周俊峰,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周俊峰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周俊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2.88元,账户余额84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俊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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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95号
罪犯王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云29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5.39元,账户余额1017.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磊予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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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75号
罪犯李小三,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6.83元,账户余额377.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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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1号
罪犯张聪芬,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聪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三年零九个月十一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聪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05元,账户余额142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聪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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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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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7号
罪犯刘兵,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415.83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2017年5月2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裁定书,认定履行完毕,终结案件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5.72元,账户余额2196.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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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7号
罪犯袁树润,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树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1068.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14元,账户余额328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树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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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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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0号
罪犯张琼红,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琼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60元,账户余额480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琼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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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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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2号
罪犯岩和,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4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岩和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13元,账户余额79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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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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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6号
罪犯蒋三元,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三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蒋三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1.82元,账户余额875.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三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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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3号
罪犯杨华清,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7日作出(2020)云2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华清未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1日作出(2020)云刑核653955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终结执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25执40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80.56元,账户余额1761.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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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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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7号
罪犯俸传兴,男,1972年9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俸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1.89元,账户余额99.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俸传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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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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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77号
罪犯张贵林,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已支付111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156.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34元,账户余额38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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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4号
罪犯王光明,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0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终结执行,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35.83元,账户余额596.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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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74号
罪犯陈正祥,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人民币1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正祥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正祥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12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陈正祥撤回上诉,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正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5.07元,账户余额797.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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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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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4号
罪犯岩坎勒,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6)云刑核972008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9.84元,账户余额1422.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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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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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6号
罪犯周金赛,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金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金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8.95元,账户余额1002.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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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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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93号
罪犯杨正兰,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81元,账户余额3192.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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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2号
罪犯李德清,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德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62元,账户余额266.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