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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162-2382号2

2023-09-04 16:17:40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刘柱良,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柱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8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55.17元,账户余额3562.31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柱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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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舒三,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舒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69.75元,账户余额30154.33元,月消费超限额1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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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49号
罪犯郭巨,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现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4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郭巨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3.01元,账户余额7693.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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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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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静,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718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判处被告人王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1.95元,账户余额1728.13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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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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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周东能,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东能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9.73元,账户余额1666.25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东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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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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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张祖瑜,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祖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祖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8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0.28元,账户余额968.51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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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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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黄勇,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5.11元,账户余额984.78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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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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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周万保,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万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万保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8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1次物质奖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9.83元,账户余额5125.88元。月消费超限额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万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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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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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熊发文,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云龙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3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发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熊发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18.89元,账户余额346.84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发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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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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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8号
罪犯铁老五,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老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454.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35元,账户余额104.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老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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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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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杨继穆,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继穆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继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终结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15元,账户余额1909.77元,月消费超限额1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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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钱常辉,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常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钱常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80.02元,账户余额1659.68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常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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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张腊拉,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腊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63.02元,账户余额5065.78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腊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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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6号
罪犯岩昆办,男,1981年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昆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昆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已终结执行没收全部财产,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21.68元,账户余额123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昆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邱凯,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邱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4.32元,账户余额1097.97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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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杨景崇,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景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林菊人民币20946.0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连芳人民币13516.28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睿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起诉。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林菊人民币20946.05元已履行完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连芳人民币13516.28元已履行完毕;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71.67元,账户余额5229.18元,月消费符合规定,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特定被害人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景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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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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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欧世超,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0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世超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世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3.75元,账户余额1851.73元,月消费符合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世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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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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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熊兴华,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兴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10.17元,账户余额1198.10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兴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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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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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段盈飞,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盈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决明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期内月均消费83.58元,账户余额2258.92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盈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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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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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81号
罪犯农彩莲,女,1989年4月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彩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5.32元,账户余额61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彩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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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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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1号
罪犯董自刚,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25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自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自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6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60元,账户余额95.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自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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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44号
罪犯王贵发,男,1990年4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形核421334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2.03元,账户余额60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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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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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4号
罪犯岩罕叫,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00元,账户余额332.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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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9号
罪犯陈乙高,男,1972年5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乙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4.48元,账户余额22.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乙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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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9号
罪犯岩温甩,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13元,账户余额1975.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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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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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8号
罪犯候洪涛,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洪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候洪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7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04.16元,账户余额242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洪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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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6号
罪犯岩三糯,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99元,账户余额42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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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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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8号
罪犯岩尖歪,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尖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已支付2048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尖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48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31元,账户余额329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尖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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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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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3号
罪犯李正忠,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9762.7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正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9762.7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2016)云08执46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151.19元,账户余额45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3号
罪犯刘涛,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06元,账户余额46091.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4号
罪犯李永福,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3.49元,账户余额2911.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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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0号
罪犯岩温香,男,1990年4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04元,账户余额211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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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2号
罪犯陶三,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19元,账户余额214.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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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3号
罪犯郑晓冬,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晓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61元,账户余额1077.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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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2号
罪犯优二,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优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9.72元,账户余额50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优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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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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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40号
罪犯岩香宰,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07元,账户余额828.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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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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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1号
罪犯娄世亮,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世亮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娄世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7.29元,账户余额2699.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世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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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2号
罪犯何荣平,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荣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6.86元,账户余额8.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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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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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杨家全,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家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7次。期内月均消费268.94元,账户余额5480.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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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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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5号
罪犯夏石党,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石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61元,账户余额480.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石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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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4号
罪犯朱长林,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长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长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长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71元,账户余额175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长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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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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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冉飞,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冉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考验期为2020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于2021年11月22日经入监集训考核合格后分流到八监区服刑,该犯死缓考验期届满次日八监区按文件规定启动减刑程序。2022年10月4日,因该犯涉嫌狱内预谋犯罪被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4日保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暂缓提请减刑。2023年1月9日该犯涉嫌狱内预谋犯罪调查结束,于2023年1月10日保山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作出处理决定:该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罪犯冉飞禁闭七天,禁闭时间从决定下发之日起算”。八监区根据上述处理决定于2023年1月11日启动该犯死缓减刑程序,2023年1月17日罪犯冉飞调入四监区,四监区继续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材料进行完善。在完善材料过程中,保山市检察院驻狱监察室提出需要重新阅卷,至2023年3月底提出明确意见,暨维持2022年12月2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前介入保山监狱罪犯王国华等八人涉嫌暴动越狱案的答复意见》的意见不变。2023年4月3日监狱召开《云南省保山监狱“减假暂”案件办理工作推进会》,在推进会会议中,明确了罪犯冉飞可以启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程序。2023年4月26日冉飞调至保山监狱六监区服刑改
造。
现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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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5号
罪犯董付祥,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付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付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87元,账户余额335.17元。